物业委托代管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8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物业委托代管规定
第一条 委托方投资、建设的广场委托受托方管理,产权属于各业主。
第二条 委托方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建筑及相应的街坊道路、绿化、泵房等委托受托方管理。
第三条 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并对受托的房屋负责验收,对于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受托方及时通知,督促施工队伍修复,直至验收合格。委托方支付验收费。
第四条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契约》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条款实施管理和维修任务。
第五条 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办物业出售后两年的包修,遵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商定,两年保修期内维修和采用一次包定的方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维修包干费。
第六条 委托方考虑到业主先后进户,在未移交业主前,由受托方负责空房看管,委托方向受托方按套(间)支付空房看管费。
第七条 为保售后服务的正常运转,明确受托方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在业主领取钥匙时,由受托方同业主共同签订《商品房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方应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费用,委托方应在协议生效后的 15 天内付给受托方,受托方出具收款凭据。
第九条 委托方、受托方都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任何
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履行本规定。
第十条 如受托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与业主矛盾上升,委托方有权提出终止履行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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