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北京 城乡 建设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城乡 紫荆市政工程分公司 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工作 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乡紫荆市政工程分公司所有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控、治理事故隐患,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 号)及市住建委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乡紫荆市政工程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和承建的各施工现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负责人,是指本公司的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规定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工作包括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公司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落实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工作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工作规定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工作制度负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工作履行情况,并执行本规定。
二、 施工现场带班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执行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并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各施工现场要及时留存集团、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工作检查的记录及音 像资料。检查记录及音像资料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项目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施工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绿色施工情况等。
公司负责人在带班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项目进行整改,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整改。项目经理部按“四定”原则整改完毕后,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九条
当施工现场进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深基坑(槽)开挖、人工挖孔桩、地下暗挖、顶管施工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时,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第十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十一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依据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制度,制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职责权限、职工监督、奖惩等要求,并严格考核。
第十二 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确保不留死角; (二)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违规组织生产,冒险蛮干;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实施现场救援;
(四)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见附件二),详细说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的部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隐患整改、险情处置情况等,并签字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公司相关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制度应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
三、 考核与 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公司根据工程规模对项目经理 部进行不少于 1 次的考核。对于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公司每年 2 次对项目经理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
是否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制度;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
是否制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公 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三)
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
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四)
项目负责人是否按规定时间每月进行带班生产、带班生产记录的 签字、存档情况及项目经理部对集团、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资料的存档情况。
第十七条
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对项目经理部处以 3 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以 1 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制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工作计划或者工作计划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带班生产记录,履行签字、存档手续或资料不全的;未对集团、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进行存档或资料不全的。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工作,或者带班工作档案虚假的,责令整改,并对项目经理部处以 5 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以 2 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的项目,对项目经理部及项目负责人按公司《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奖罚办法》的规定双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1.10.25
附件一: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乡紫荆市政工程分公司 公司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受检单位(项目)名称
施工部位
作业单位
检查记录:
整改要求:
确认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负责人(签字):
检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复查意见:
复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一式 贰 份, 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部、施工现场各 存档 一份。
附件二: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乡紫荆市政工程分公司 项目 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生产 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天气 气温 风力
施工部位
生产情况记录:(施工内容、机械作业、班组工作、生产存在问题)
技术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的部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隐患整改、险情处置及上级检查情况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
复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本表 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并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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