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15 来源: 主持词 点击:
三、奖惩管理规定
Q/JKH-CX09-ZY02-03-2014 1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对在岗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奖惩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所属所有人员。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动纪律和员工绩效的检查、监督、批评和处罚。
2.2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劳动纪律和员工绩效的检查、监督、批评和处罚,参加公司人力行政部组织的联合检查。
2.3
公司有权对驻厂的外单位施工和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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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奖惩管理目的:实行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全员工作的积极性。
3.2 奖励 3.2.1 对公司员工的奖励形式为:一次性奖励,给予员工奖金。
3.2.2 对员工的奖励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将员工事迹书面材料报到公司人力行政部,由人力行政部提请公司主管副总和总经理研究后决定。
3.2.3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一次性奖励:
3.2.3.1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集体奖励 5000 元,集体奖励的,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分配奖金。在抢险救援中将险情及时排除,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奖励 5000 元,集体奖励 10000 元,按救援中所起作用大小分配奖金;
3.2.3.2 在强化管理、挖潜增效、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3000-5000 元; 3.2.3.3 在控制投资管理、节约资本性支出又能保质保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提高经济效益显著的,奖励 3000-5000 元;
3.2.3.4 保护公司财产、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奖励 1000-2000 元; 3.2.3.5 合理化建议奖励 1)合理化建议提出奖 一经确认建议符合合理化建议定义,合理化建议提出人即可获得合理化建议提出奖,奖金 100 元。该奖每月由技术部负责评审统计,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统一发放。
2)合理化建议采纳奖 合理化建议采纳实施后,经过至少三个月的运行考核,对实施的合理化建议进行经济效益核算。核算部门为财务部,技术部、生产运行部、机动部、供应部和相关车间为配合部门。合理化建议效益奖的奖励金额根据经济效益额分档确定(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a.年经济效益大于 1000 万元,奖励至少 50 万元。
b.年经济效益 500-1000 万,奖励 30~50 万元; c.年经济效益 300-500 万,奖励 10~30 万元; d.年经济效益 100-300 万,奖励 5~10 万元; e.年经济效益 50-100 万,奖励 3~5 万元; f.年经济效益 30-50 万元,奖励 2~3 万元; g.年经济效益 10-30 万元,奖励 1~2 万元; h.年经济效益在 10 万元以下的,按创效额的 10%进行奖励。
合理化建议采纳奖由技术部每季度统计一次,奖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发放。奖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发放。所有获奖名单都张榜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使全体员工受到激励。
3.2.3.6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事项,由公司班子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奖励数额。
3.3 处罚 3.3.1 处罚员工必须违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标准统一。
3.3.2 对员工的处罚主要以扣款的形式实现。
3.3.3 员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1)违反劳动纪律的,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按《安全管理制度》处罚。
2)司机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罚款 100 元/次,因私自出车导致延误公司工作的罚款 200元/次,私自出车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维修费、路桥费等)和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未经批准 2 次以上私自出车的,公司对当事人予以辞退。
3)按合同规定已结算完毕的业务,在当月没有及时索要发票,造成帐务处理不及时,对经办人处以 200 元罚款,对部门主管处以 100 元罚款。
4)部门领导或主管副总在审核报销费用时,未认真把关,对虚报费用情况未能及时查出,罚款 100 元/次。
5)其他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形,视情况予以处罚。
对严重违纪的员工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员工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处以连带罚款;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3.4 员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规定的; 2)重大过失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生产造成波动,为隐瞒责任编造生产记录及数据的。
4)岗上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5)对员工实施恐吓、暴力,或指使他人对员工实施恐吓、暴力的。
6)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或电话骚扰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7)被劳动教养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故意损坏、偷盗(包括监守自盗)公司财产的。
9)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10)在采购营销等商务活动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
11)不诚信行为,如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和伪造学历、简历、票据等,弄虚作假,招摇撞骗,隐瞒事实真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12 )散布负面言论、造谣、诋毁攻击他人、不认同企业文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 13)工作不负责任,未严格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 1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承担不少于 20%的赔偿额度)。
14)一年之内由于同类原因三次受到罚款处罚的。
15)其他应当予以开除的行为,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外单位在公司厂区内施工及工作的人员,不服从管理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清除出厂,并由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向外单位出具处罚通知单,并从经济往来款中扣缴相应款项。
4 4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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