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行为的宪法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8-07-05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 要】随着中国文明社会的进步,人类社会发展程度的逐渐提高,家庭暴力也越来越得到国际组织和世界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而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落后,目前还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故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势在必行。对于家庭暴力立法的研究以促进家庭和諧、社会稳定为宗旨,为大多数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帮助,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格权;平等权; 反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行为的概念
  1.家庭暴力行为的概念
  所谓家庭暴力行为,传统意义上是指,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
  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变得日益复杂多元,由此越来越多的继父母家庭、单亲家庭、未婚同居形式、同性家庭等多种家庭构成模式也随之出现。这使得我们不能再抱残守缺、脱离社会去谈家庭的概念,不能再桎梏于传统的根据法律、婚姻和血缘关系而维持的家庭。扩大家庭概念的囊括范围,才能在所有的形式中,以此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2.家庭暴力的不同适用人群
  中国妇联曾对我国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进行系统的大范围的调查,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如同毒虫一般是大范围存在的,且扩展迅速,这种现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益都是极其消极的。
  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主要以互殴,相互辱骂,冷嘲热讽等相处不甚融洽的形式体现出来。据数据显示,82%的家庭暴力行为大都发生在夫妻之间,施暴者知识程度都比较高,大多为领导、医生、白领等职位。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主要体现在对于孩子的漠不关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由于对孩子期望值过高,对于孩子无法满足希望的时候施与体罚、谩骂或殴打。
  成年子女与较为年迈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主要体现在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的遗弃,不管不顾,对于生活上的物质需要有能力但却不满足,对于精神上则大多表现为不理不睬,任其生之灭之。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1)家庭暴力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受害对象的人身权利。如对受害对象的人身、自由等的伤害和限制。
  (2)家庭暴力同时也是对受害对象在其精神上的折磨。一般情况下,妇女通常作为家庭暴力的迫害对象,不仅仅会受到身体或肉体上的折磨,还会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大多数情况下,因为身体上的伤害大多暴露于外表而比较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但精神上的损害因其并不会直接暴露于外表则往往容易被忽视。但是,精神上所遭受的苦痛通常情况下要比身体上所遭受的疼痛更让人难以忍受,也很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由于较长时间的处于一种恐惧、紧张、焦虑的状态之下,使其得精神抑郁和精神分裂的几率大幅度上升。
  (3)家庭暴力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众所周知,我们所生存的社会不是以个体独立的形式存在的,每个个体之间只有相互聚集才能构成社会。社会发展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大力支持与参与。家庭暴力的愈演愈烈,不仅仅对受害群体的人身方面的权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乐观心态、积极心理、向上精神以及乐意传播正能量等各方面的消磨。更有甚者会影响社会的进步,阻碍社会的发展。
  2.家庭暴力的法益侵害性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肆意妄为,我国法律做出了下列规定: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本法条可以看出,家暴行为侵犯的法益实际上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人格尊严权与性自由权虽是刑法保护的权益,但是显然家庭暴力对其没有提及,精神暴力虽有提及,但并不能完全涵盖。
  (三)中国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社会学的方面来讲,家庭暴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通过对于家庭暴力中家庭结构的扩大,对所有可能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描述,对所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形进行归纳总结。
  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可能在于:(1)双方对于婚姻的不正确的态度;(2)不当的感情上的期待和要求;(3)双方性格上存在冲突不够和谐;(4)双方的支配意识和顺从意识之间的冲突。
  从历史学的方面来看,可以将家庭暴力行为归因于中国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封建思想、封建制度和落后文化的积淀。同时,随着社会变迁的推移,家庭暴力现象也随之增多,社会宽容也从一定层面上促进了家庭暴力的无端蔓延。
  2.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原因
  家庭暴力滋生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立法的不够成熟与完备。我国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罚还没有明确的、具体的、系统的惩处措施和法律规定,仅有的也只限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但这些也只是对禁止使用暴力虐待、伤害妇女、破坏家庭关系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仍有很多施暴者会钻取法律漏洞。
  家庭暴力滋生的另一个原因即是法律的可操作性比较差。虽然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对家庭暴力的伤情鉴定的情况不够具体明确,家庭暴力伤害和一般伤害的伤情界限较为模糊,使得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程序进行立法较为复杂,操作起来也显得极为困难。
  二、从宪法的角度分析家庭暴力行为
  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就对人格尊严有所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于那些通过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方式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法律都是予以禁止的。同时不仅仅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要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也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具体体现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其中规定了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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