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路径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内容摘要: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于促进廉政氛围,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应从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加强预防立法,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坚持纪在法前,落实预防“四种形态”;强化司法反腐,坚守预防职务犯罪底线;深化廉政教育,培育法治反腐文化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 反腐败 法治反腐 预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一重要指示切中了公权私用、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等腐败滋生蔓延的要害,既是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重中之重,又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本文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内涵为视角,探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内涵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向度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论述,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正当性思维和系统思维。它要求我们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必须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思维方式。但法治思维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以法律规范为尺度来认识和解决问题。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思维,是以党纪国法为依椐衡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理性思维。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规的职务行为,由党委、行政等各级组织进行教育、训诫和处分,而当职务行为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时,再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评价和处罚。因而预防职务犯罪包括职务违纪的预防和职务违法的预防,即通过预防工作阻断、隔绝、排除职务违纪和违法犯罪因素。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逻辑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实质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过程,而生产力是最终的决定因素,决定着生产关系,进而决定着人们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思想关系等全部社会关系。在社会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起决定作用的就是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最具知识才干和能量释放的人,是劳动者中间的引领者、指挥者和管理者。而职务犯罪则使他们中一些人的劳动者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蜕变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者。而这种蜕变是以职务行为的纪律、法律评价为依据,以其职务行为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为标准的。一个人不廉洁的或轻微腐败的行为,如果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控制,其劳动者的性质不会改变。只有当腐败行为达到了违法或犯罪程度,才能从量变到质变,其劳动者的性质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蜕变。这一变化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集体财产变为私有,或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家工作人员劳动者性质的蜕变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危害,其它间接损失和危害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大量事实证明,绝大多数涉嫌职务犯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都不是天生的犯罪者。他们也曾经朝气蓬勃,立志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聪明和才智;他们也曾经积极向上,期望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奉献自己的才干和力量,特别是一些高级领导干部;没有他们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也就难以走上后来的领导岗位。正是因为在以往的反腐败斗争中治本之策不到位,预防工作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到位,警示教育和思想改造不深入,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一些本来很优秀、很有能力的干部发生异化和蜕变,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变成了破坏者。因此,用制度和法律约束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权力的行为,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逻辑。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通过纪律、法律适用,纪律和法律的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基本价值实现的效益。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是依纪依法适用惩治和防范的执纪执法措施后,取得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得到控制、当事人腐败蜕变受到抵御的直接效益。它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效益的基础,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首要价值。这是因为,无论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方还是整个国家,职务犯罪的有效控制和消灭,都会取得多层次的综合效益,如政治效益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经济效益是净化发展环境,社会效益是促进社会诚信、净化道德风气等。但这些效益都是宏观的、抽象的,它必须由一件件违纪违法涉腐案件的有效查处,一件件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一个个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风险的有效防控为支撑才能实现,而这正是以纪律、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法治预防的具体体现。
  防控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蜕变,必须以行为人的破“纪”为先导,破“法”为保障,结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来进行,因为以此为依托的预防更具有针对性、实在性和可操作性。如果通过预防措施的实施,有涉腐违纪犯罪的人打消了“违纪”念头,正在实施一般违纪行为的人中止了向“违法”发展,轻微腐败犯罪者或严重腐败犯罪者有了中止犯罪或投案自首的“自知之明”,发案单位或领域通过查办案件和采取预防措施消除或减少了同类职务违纪或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等,就体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直接价值。这就是预防腐败的纪律和法律两道防线。只要守住这两道防线,就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进而为党和国家从源头治理腐败并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提供了具体实在的法治保障。
  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现途径
  预防职务犯罪的核心是以法治权。当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之所以不尽人意,与现有的权力约束机制单薄脆弱有关。大量事实充分证明,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失去监督和约束,就会走向反面甚至变质。因此,把权力关进笼子,运用法治方式给权力这只狂躁的“野兽”安上辔头,才能解决核心问题,才是真正的治本之道。
  (一)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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