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审判活动的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 要:本文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办案风险的成因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加强防范控制提出见解,以利于法官加强自我保护,提高审判质效。
  关键词:刑事审判;风险防控
  这里所谓的刑事审判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大到因为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小到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引起当事人上访、闹访、网络曝光等。其中,改判、发回重审或上访等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而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也不是危言耸听。例如,今年案发的山东“假疫苗”案件,涉案人庞某2009年因为违法经营人用疫苗,于2009年被当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假疫苗”案件案发后,原案件的经办法官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上述办案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其成因进行剖析,并有意识地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防范控制,对于加强自我保护,提高审判质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无疑是极其必要的。
  一、刑事审判风险的成因
  1.外界的诱惑
  从案件特点来看,刑事法官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刑事法官掌握着对被告人生杀予夺的权力,被告人及其亲属为求脱罪或轻判,往往金钱、权力、关系无所不用其极,对法官来说,这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稍有不慎,意志动摇,便可能做出枉法裁判,而沦为腐败分子、阶下囚。
  2.程序意识薄弱,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更倾向于查明事实,惩治犯罪,而通过什么程序达到上述目的似乎并不重要。然而,公正的程序恰恰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利器。而程序的公正与否对实体处理亦有实际影响,佘某某、赵某某等冤案的产生正是由于公安机关在取证中违背程序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造成的。
  3.业务水平不高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办案质效低下,进而引发办案风险。一是先入为主,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存在迷信、依赖心理,不认真审查案件疑点,主观认为既然政法两家都认为有罪,定罪问题不大。这种心理容易导致不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错误定罪。实际上,无罪案件并不鲜见。二是罪责刑不相适应,表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未充分考虑共犯地位、作用的差别,有条件区分主从犯的未予区分主从犯;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各种犯罪情节,导致量刑畸重畸轻;同样的案件做出量刑迥异的判决,量刑情节不同的案件做出同样判决等。其结果容易引起被告人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继而进行上诉、上访。三是机械审判,没有考虑社会效果。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注重调解工作,径行对案件简单下判,造成了典型的案结事不了。
  4.网络传媒的发展给刑事审判带来新的挑战
  一方面庭审公开的法律规定及文书上网等改革举措使得审判工作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另一方面,在新媒体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公众可以轻易地参与到公共事件中来,舆论围观效应日益明显。法官如果有些许行为不当就可能被无限放大,身陷被动,一下子就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二、如何对刑事审判的风险进行控制
  1.提高修养,严守底线
  办案责任终身制始终是悬在每个法官头上的利剑,虽然办案中可能存在各种形形色色的诱惑或压力,但我们无论何时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实事求是,不枉不纵,把每个案件都办成认定的案件事实经得起考验,定罪量刑经得起推敲的铁案。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2.牢固树立程序意识
  “正义要用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程序和实体并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我们从事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对于程序法,我觉得作为一名审判工作人员要意识到,一方面,它要求我们必須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来行使职权的行为都是对权力的滥用,都可能招致不利的后果;一方面它给我们从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护,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的审判活动才是不容置疑、不可动摇的。
  3.破除迷信思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认定不迷信,不依赖,不盲从。这不是说我们水平比公安民警或检察官高,而是客观上存在认识规律和站位的问题。后面的关口越容易发现前面环节的问题,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基本上的法律观念是有罪推定,他们认定案件事实会更激进一些,我们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应该遵循中立、消极的立场,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把好打击犯罪最后一道关口。在办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争取思考无死角,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力争办成铁案。
  4.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确保量刑“软着陆”
  刑罚是涉及到自由的大事,不能不慎重。一般而言,在同一个地域(指地市)、同一个时间段內,相同量刑情节的犯罪行为要做到量刑均衡,在同一个院更是如此。因此,在量刑时,一般对同类案件在本院或其他区法院的判决要有所了解,在量刑时适当参照,防止量刑出现大起大落。为了防止起伏过大,我的体会还是要尽量贴靠类似罪名的量刑,再考虑本罪的特殊特点,再综合下判。“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这种法制史的思想对我们的办案实践仍发挥着指导作用,比如,非法拘禁致人轻伤的案件一般就要判得比轻伤害案件重,因为它不但包括轻伤害,还有非法拘禁的行为;而醉驾引起的交通肇事罪不适合判处缓刑,因为在实践掌握中醉驾导致较大事故的危险驾驶罪一般不判处缓刑。
  5.谨慎对待媒体
  紧紧依靠组织,谨言慎行,非经批准不独自接收采访或进行案件的宣传报道。现在的通讯十分发达,一条微博、微信短时间之内就可被大量跟帖,或被大范围转发。尽量不要在微博、微信上对案件进行评论,以防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作者简介:
  陈国树(1980~),男,福建泉州人,法律硕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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