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立华,胡杰成:“地缘维权”组织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基于对福建泉州农民工维权组织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要】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现行策略难以切实发挥有效作用,维权困境的根源在于农民工缺乏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本文从农民工自组织的角度探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以地缘为纽带的维权”组织的出现说明了农民工对于组织资源的渴望,这种维权方式有其特点与功能,同时也存在局限。建立正式的、合法的、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民工维权组织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可能之举,政府不应一味控制,而应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恰当的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 组织 地缘维权
近年来,农民工的权益与保障缺失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力图从农民工自组织方面探讨权益的保障问题。
一、农民工的权益缺失与维权困境
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中,没有自己的地位。其权益缺失具体表现在: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工的工资屡遭拖欠;与城市本地工同工不同酬;超时劳动现象严重,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时间;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职业病患病率高,身心健康损害严重;常常遭受企业老板、管理人员的凌辱、虐待甚至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享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近年来各种中央政策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制订和完善,与中央的各种努力相呼应,地方各级立法机构和政府也加大了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力度,由此构成了一个针对农民工的较为完备的劳动保护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的逐步健全似乎意味着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的明显改善。然而,有学者的研究表明,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体系越来越完善,而农民工的处境却依然不利,形成了一种制度悖论。[1]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悖论呢?笔者认为,其中关键在于制度实践与制度文本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形成了农民工权益的制度保护体系,而制度的执行最终必须依靠地方基层政府。从理论上讲,地方基层政府有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双重职责。但实际上,地方基层政府对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并不积极,它们往往为了经济目标而偏袒资方、忽视劳方权益。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实质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地方政府的合法性来源。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主流价值下,尽可能地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GDP增长率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增长,地方政府需要吸引大量的投资和廉价劳动力,在资本短缺而劳动力几乎无限供给的现实状况下,投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就显得异常重要。因而,在处理劳资关系中,资本优先而牺牲劳工权益就成为地方政府的必然选择,因为如果地方政府过于强调劳工权益保护,资本就会以“投资环境恶化”为由投往他处,从而影响地方的经济增长。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农民工维权思路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相对完善的制度保护体系无力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为了加强农民工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中央政府又积极推动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由于我国的低端劳动力几乎处于一种无限供给的状况,在资本与劳动的博弈中,资本有着广泛的选择余地,而劳动则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普遍被漠视。与资本相比,农民工在经济能力、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等几乎所有的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单个农民工的力量十分薄弱,无力与资本抗衡,首先因为,与雇主谈判工作条件和工资报酬,类似于一种“公共产品”,存在其他工人搭便车的可能,于是无人愿意为争取权益的保障而独自承担由此付出的成本。其次,面对工人的抱怨,雇主会解雇在他看来的“麻烦制造者”。[2]当然,在“健全”的体制下,雇主在解雇一个员工的时候并不会太容易,如在国企中,相对健全的劳动合同,使得企业无法随意的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权益缺乏保障的农民工而言,运用发言机制的人顷刻之间被辞退将会变成一种非常简单的事情。这凸显出农民工组织化的重要性,农民工只有建立自己的组织,通过“集体发言机制”,才可能形成与资本相抗衡的实力。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是工人的利益组织,它与政府、企业共同构成了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西方国家的经验证明,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协商比单方处理矛盾要更加全面,易于被各方所接受。随着三方机制的不断完善,日趋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的集体对话协商和谈判,有利于推动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兼顾各方利益,共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了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能力,建立农民工、政府、企业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的地方各级总工会加大了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等成立企业工会的力度,并将大量农民工纳入到企业工会中来。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并不高,但更为关键的是,已组建的企业工会只是“空壳工会”,并不能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工会难以真正落实维权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企业工会对企业、政府具有很强的依附性,缺乏独立性,不能很好地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与企业、政府谈判。企业工会的领导人几乎都是由企业管理层任命或兼任的,其个人利益受企业控制,而且企业工会属于官方工会的管理系统,它们根本不可能为了农民工的权益而与资本抗衡,或与政府意志相违背。二是农民工对企业工会缺乏认同感。一方面,虽然农民工离开农村,长期工作、生活于城市,但他们难以摆脱在乡土社会中形成的地缘、亲缘意识。他们容易形成对“老乡会”等地缘组织的认同,而缺乏对以业缘为基础的企业工会的认同。另一方面,当发生劳资争议时,企业工会不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这自然降低了后者对它的认同。
这样,农民工维权存在另一个困境: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工会组织,而“官方”工会难以真正代表农民工的利益。
农民工维权所面临的这两方面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一点,即农民工缺乏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地方政府在执行劳动保护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农民工过于分散化,不能通过组织的力量去扩大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提高地方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重视。在维权的困境之中,农民工开始寻找真正属于自己的组织。
二、浮现民间的“地缘维权”:特点、功能与局限
在单个农民工无力与企业、政府进行谈判,而官方工会又难以真正代表农民工利益的背景下,有些农民工开始尝试着通过“同乡商会”或“老乡会”维权。这种“以地缘为纽带的维权”的出现说明了农民工对于组织资源的渴望。据2005年4月14日《南方周末》报道,在福建省泉州市,一些“老乡会”、“同乡商会”等逐渐演变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有人将它们称为“民间工会”,这些通过地缘、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民间工会”近年来急剧增加,它们已经成为争取农民工利益而与资方谈判的原始组织。为了详细了解“地缘维权”的情况,笔者于2005年4月底赴泉州市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实地调查,具体访谈了宁化县商会泉州分会、泉州市总工会、泉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等机构。宁化县商会泉州分会(以下简称宁化商会)是泉州浮现的“民间工会”中的典型代表之一,自2003年成立以来,该商会多次为在泉州的宁化务工者维权成功,其维权行为引起了当地政府、地方总工会、新闻舆论等的广泛关注。下面将以实地调查资料和新闻资料为基础,分析“地缘维权”的特点、功能与局限。
1.特点:①以地缘为主要联系纽带。之所以将“同乡商会”和“老乡会”等组织的维权行为称为“地缘维权”,是因为这些组织都是以地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它们主要为老乡提供维权帮助,体现为一种共处他乡的老乡之间的互帮互助。例如,宁化商会由宁化在泉州经商人员组成,其初衷是为了共同经商,后来由于前来求助的老乡越来越多,帮宁化老乡维权成了其主业。许多研究都表明,农民工主要通过亲缘和地缘关系寻找工作,这往往导致某一流入地集中了来自相同地区的大量农民工。“老乡帮老乡,很快结成帮”,以地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老乡会”、“同乡商会”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地缘维权”从而有了基础。②以地缘为基础的“民间工会”独立性强。“民间工会”往往由来自多个企业的同乡务工者或一些同乡经商人员构成,是一个跨企业的组织,而且其负责人一般由组织成员选举或推举产生,为成员的利益服务,并接受成员的监督。这使得它们不会像企业工会那样受单个企业的控制,成为企业老板或管理层的附庸。此外,“民间工会”也不像官方工会那样对政府有明显的依附性。“老乡会”这种组织往往处于一种松散的组织形态,无正规的组织机构,不接受任何机构的正式领导,政府也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控制。虽然像“同乡商会”这样的组织是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正规组织,但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它们比官方工会较少受制于政府。因此,以地缘为基础的“民间工会”独立性较强,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工利益与企业谈判。③农民工对以地缘为基础的“民间工会”认同感强。对于一个组织而言,组织成员的认同感是其达成组织目标的不可缺少的保障。企业工会就是因为缺乏农民工的认同感而影响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虽然农民工离开农村,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但他们难以摆脱在乡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地缘和亲缘意识,他们在城市社会中最信任的仍然是地缘和亲缘关系。因而,对于“老乡会”、“同乡商会”等地缘组织,农民工非常容易建立认同感。同时,“民间工会”对农民工利益的维护与后者对前者的认同感的建立形成了互相促进的关系。④个人资源与组织力量的功能结合。虽然“民间工会”通常是以组织的名义代表农民工与企业、政府谈判,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但是在实际维权的过程中,组织负责人的个人关系资源往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宁化商会为例,其会长吴某是一名退伍军人,他在泉州有许多战友,分布在政府、企业等各个部门,而且其本人退伍之后一直在泉州经商,经常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从而也建立了广泛的人际关系网络。宁化商会在为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在向政府劳动部门申诉之前,吴某往往运用自身在政府中的关系网络,向政府劳动部门打招呼,以引起后者的重视,促进问题的解决。对于“民间工会”的维权而言,组织的作用一方面在于代表大量农民工的集体利益,引起政府、企业、社会舆论等的重视,另一方面在于通过集体的力量提高农民工抗风险、承担维权成本的能力。⑤市民社会的自我生长。以地缘为基础的“民间工会”并不是政府自上而下组织建构的结果,而体现为一种市民社会自下而上的自我生长。困苦的实践体验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共同促进了农民工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农民工意识到,仅仅依靠单个人的力量,解决不了他们的问题,必须组织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因此,一些农民工开始走向自我组织,尝试着通过“同乡商会”和“老乡会”等地缘组织与企业、政府谈判,维护自身权益。
2.功能:①提高农民工与企业、政府谈判的能力,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在分散的状况下无力与强大的资方相抗衡,也很难向地方政府施加充分的压力,促使其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类似“同乡商会”、“老乡会”的“民间工会”以地缘为基础实现了农民工的组织化,提高了农民工与企业、政府谈判的能力,并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功能。以宁化商会为例,自2003年4月成立以来,该商会几乎隔天就要为宁化务工者讨工资、讨工伤赔偿、处理其他纠纷等,并且其维权行动基本上都能够获得成功。②培育和增强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一些农民工尝试着通过“同乡商会”和“老乡会”等地缘组织维权,这本身就体现出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而在“地缘维权”的具体过程中,通过地缘组织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宣传、农民工之间的相互影响、成功维权的事例对农民工的激励等途径,农民工的权利意识被进一步增强,同时也使更多的农民工开始认识并追求自身合法权益。③增强农民工的集体意识,提高农民工的集体行动能力。有学者指出,农民工正在作为一个新的工人阶层在崛起。[3]农民工要真正成为一个新工人阶层,就必须认识到他们利益的一致性,形成对工人身份的集体认同,并具备能为共同利益开展集体行动的能力。以地缘为基础的“民间工会”将农民工组织起来,使得农民工可以利用集体的力量与企业、政府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群体逐步认识到集体合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他们利益的一致性。同时,集体维权行动也能锻炼、提高他们的集体行动能力。(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3.局限:①缺乏政府的正式认同。虽然“同乡商会”、“老乡会”这样的“民间工会”为维护农民工权益作出了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当地政府、地方总工会并不承认它们的合法性。在访谈中,泉州市总工会的一位干部直截了当地对笔者说,所谓的“民间工会”根本不能算是工会,虽然它们解决了一些问题,但随着官方工会体系的完善,“民间工会”会被逐渐淡化。宁化商会会长吴某告诉笔者,对于该商会的“合法”维权活动,泉州市政府并不支持,并且有关部门还要求他们不要过分宣扬其维权活动。在当今中国社会,政府有着巨大的社会控制能力,虽然以地缘为基础的“民间工会”具有积极的功能,如果缺乏政府的认同与支持,发展将困难重重。②维权功能过于单一。以宁化商会为例,在访谈中,会长吴某告诉笔者,该商会的维权活动主要限于为农民工讨工资、索取工伤赔偿,很少涉及其他内容。然而,目前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处于一种全面受损的状况中。农民工不仅工资被拖欠、工伤补偿难以获得,而且还面临超时劳动、工作环境恶劣、人身侵害等诸多问题。因而,以地缘为基础的“民间工会”维权功能过于单一,具有明显的局限性。③维权方式被动,主动利益表达能力不足。以宁化商会为例,该商会的维权程序一般是,农民工寻求商会帮助,商会代表农民工到市劳动监察大队申诉,然后由市劳动监察大队传讯用工单位,再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商会代表农民工与当事单位协商解决问题。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商会是被动等待农民工的求助,然后再帮助农民工维权,而不能主动去激发农民工的权利意识、表达农民工的利益需求。④维权活动缺乏资金来源。在访谈中,宁化商会会长吴某告诉笔者,目前该商会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缺乏资金。该商会现有100多个会员,每个会员每年交100元的会费,共计10000多元,这构成了其主要资金来源。这笔经费一般都花费在会员的活动上。但向该商会求助的宁化务工者大多不是其会员,但由于是老乡,商会帮助他们维权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然而,商会在维权过程中却有着各种必不可少的花费(例如调动各种关系资源的花费、交通费等),这就形成了一个资金缺口,虽然这些经费一般可由商会领导层自掏腰包解决一部分,但并不能从总体上改变资金缺乏的状况。⑤以地缘为基础的“民间工会”缺乏相应的管理,容易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类似宁化商会的“同乡商会”属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规社团,受到登记管理部门和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因而能够较好地保证其行动的合法性。然而,商会参与维权属于较为特殊的情况,“地缘维权”一般是通过“老乡会”这样的组织进行的,它们往往处于较为隐蔽的状态,无正规的组织机构,更谈不上合法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类似“老乡会”的地缘组织容易黑社会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三、地缘维权组织的生存空间与前景
在社会各阶层的博弈当中,一个阶层,尤其是弱势阶层,只有组成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才能以组织的力量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重农轻商的封建社会中,乡帮、会馆、行会、商会等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而如果缺乏之,则意味着这一阶层以及属于这一阶层的个体在遭遇权益的侵害时,缺少了发言机制,连最微弱的抵抗能力都会没有。农民工正因为缺乏自己的正规组织力量,才在与用工单位的博弈中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工厂和企业虽然有工会,但工会主席多是厂长和老板,工会的日常经费也主要来自于工厂和企业。大量的事实表明,农民工的维权有赖于政府、企业和农民工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农民工自身的主体作用不可或缺。建立正式的、合法的、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民工维权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正式维权渠道与非正式策略运用的结合。
建立农民工自己的组织是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可能之举。当然,社团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还期望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帮助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等方面起到作用。同时协助政府创造出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和谐关系,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部分地承担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因此,这样的社团是作为与政府和市场分立的第三部门而出现的民间组织。倡导这种民间社团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为了适应和满足我国转型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样的组织是有生存空间的。一是与农民工的社会联系方式相适应。我们的社会历来非常重视血缘关系、宗亲关系,建立这种性质的社团是具备基础的。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其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他们是“按照乡土社会的规矩和原则组织和思考他们在城市中的交往和互动”。[4]如在进城就业方式上,农民工主要是依靠熟人关系网络来操作完成;在交往的对象上也主要是同样来自农村的打工同事、在城市中的老乡,遇到困难能够依托和得到帮助的更多的还是老乡、亲属这种初级的社会关系。据我们2005年的调查,进城农民在遇到困难时,找老乡或亲戚帮忙的占31.8%,找同事(主要也时农村人)的占19.1%,两项合计占样本的50.9%,也就是说,有一半的人主要时依靠由地缘关系或乡土特质维系的强关系来帮助自己解决困难。相应地,求助于正式的机构、找当地人帮忙的仅仅只有49人,占14.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具有共同的乡土背景,因而在交往中具有共同语言,也因为如此而使得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更好的交往,形成信任关系。按照费孝通的话说:“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感觉。……乡土社会从熟悉得到信任。”[5](P.10)因此,适应农民工这种用初级的社会规范来构建交往和互动的现实,建立农民工自身的维权组织是完全可行,且有发展前景的。
二是与农民工在城市客观上遭受社会排斥和相应社会组织缺乏相联系。农民工在城市社会遭受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维的社会排斥,得到的社会支持很少,尤其是城市的社会组织结构是相对封闭的,其较僵化的管理制度,使其只对市民开放,而农民工则被各种社会组织排斥在外,成为一个既缺乏保护也缺乏约束的社会群体。这种排斥通过制度和市场等机制得以运作,导致了农民工社会边缘地位的生产与再生产。这种总体的社会环境,光靠政府的文件和舆论的宣传是不够的,还要靠组织层面上对他们进行扶持,增强其对话能力和对政策的影响力。
从制度层面看,推进制度变迁,培育农民工利益集团,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根本途径。政府应当鼓励能够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制度创新,并及时加以引导,使其在运行中逐步走向规范。根据我们对福建宁化县在泉州的商会的考察,通过对其优势和不足的比较分析,我们提出一种农民工组建自己社团的基本设想。
(一)组织者和管理者:由农民工在打工城市有相当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的老乡担任组织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由农民工所在家乡的市政府派出专职人员。社团领导人必需具备的条件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地位,有一定的动员资源的能力;具有责任感、道义感和社工精神;在自己的工作之外有充足的时间从事该兼职工作。
(二)成员:所有在当地务工、经商的农民都可以报名登记参加。
(三)社团的具体业务:(1)公布社团的电话,接受老乡的求助;(2)义务的法律常识咨询和培训工作;(3)协助成员解决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4)与当地老乡多的工厂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5)与媒体特别是当地的媒体建立联系;(6)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7)与不“善待”农民工的工厂的客户取得联系、加强合作。
(四)经费来源:农民家乡的政府拨出固定的年度经费;成员缴纳的会费;基金会和社会赞助;其他来源。
(五)鼓励和倡导不同“老乡会”之间的合作和联盟。
这类组织的建立将有助于政府提高管理效率,促使用工单位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并提高农民工自身的城市适应能力,加速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并最终提升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宏观进程。
参考文献
[1] 郑广怀. 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J]. 社会学研究,2005, (3): 99~118.
[2] 李萌. 市场失灵、组织缺位与农民工权益保护[J]. 社会主义研究,2004, (6): 130~133.
[3] 王春光.农民工:一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J]. 学习与探索,2005, (1): 38~43.
[4] 李汉林. 关系强度与虚拟社区[J]. 载李培林. 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C].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5] 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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