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聪:制度分析的方法论评价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 要:制度分析的首创者在不同学科的方法论特点是不同的,亚里士多德、凡勃伦和康芒斯都是从方法论整体主义出发的,韦伯则从方法论个体主义出发。近代以来,方法论个体主义在西方制度分析中占了主导地位,原因主要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符合西方社会的科学研究传统和人文主义思潮,反映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内在要求,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西方社会科学界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方法论个体主义与价值观个人主义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西方学界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又确实容易走向价值观个人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与西方制度主义是可以兼容的,体现了个体与整体的统一。与西方制度主义不同的地方是,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坚持了价值观集体主义。
关键词: 制度分析; 方法论; 价值观; 个体主义; 集体主义
由于学科和学派的多样性,要对制度分析的方法论做出评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种把制度分析的方法论一概而论地归结为方法论个体主义,并把方法论个体主义看成铁板一块而忽略其多样性,然后把方法论个体主义等同于价值观个人主义而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是本文所要反对的。因为那样简单地对待制度分析方法,既不利于社会科学的发展,也不符合制度分析方法的历史事实。
一、制度分析首创者的逻辑起点与分析单位:个体还是集体?
制度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真正的意义和作用到底是什么? 对此,我们有必要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来追溯这种方法的来源,以及首创者使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和逻辑起点。
(一)政治学: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的制度分析方法,开始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之前,柏拉图研究人类的政治现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伦理学和政治学不分离,二是从理念出发来进行演绎。亚里士多德打破柏拉图的研究特点,主张把伦理学和政治学分开,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个体的善行,政治学是研究集体的善行,并在收集大量实际材料的基础上,研究人类的政治行为、政治现象和政治制度。他研究城邦制度的根本性目的,是要探求什么政治制度最适合于、最有利于人类社会集体善行的发挥和推行。因为在他看来,“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 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 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 ”[ 1 ] (P3) 。他还说:“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1 ] (P148)可见,亚里士多德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象进行制度分析的出发点,是探索人类社会集体的善行,即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
就方法论而言,亚里士多德并不是从个体行为的差异性出发,而是从个体行为的共同性入手,把个体的合群性作为既定假设前提,直接探讨人类的合群性行为———城邦生活。虽然在历史事实上城邦这种政治组织形式的出现要比个人以及家庭组织晚得多,但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以及家庭,是先有个人“趋向于城邦生活”[ 1 ] (P7)的本性,后才有城邦,因为“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的组合”[ 1 ] (P9) 。所谓高级的政治组合,就是相互依赖的个人与社会团体结合在一起的共同体社会,即城邦。人之所以自然倾向于过城邦生活,是因为任何个人都不能自足,只有通过城邦生活,个人才能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 1 ] (P9)这里的自给自足,除了经济生活外,更重要的是道德生活。基于这种假设,亚里士多德致力于集体(城邦)行为及其制度研究,目的是要探索哪一种城邦制度、哪一种政府体制更符合人类的合群本性,更能实现集体的善业,更有利于达到“优良生活”。在他看来,优良生活是“一个城邦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 1 ] (P140) 。
从亚里士多德的思路来看,他进行政治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是集体(城邦)而不是个体。为什么必须以集体(城邦)作为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呢?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理由有两个:一是全体不仅先于部分,而且决定部分的意义,以身体为例,如全身毁伤,则手足也就不成其为手足;二是个人只有到了城邦才获得完全的意义,就如同树苗必须长成大树才获得十足的意义一样,个人在个体、在家庭、在村落的生活是不完全的,只有城邦才是个人获得完全生活的本性的彻底体现。所以,黑格尔在评价亚里士多德这一思想时,认为他得出了与近代正好相反的原理,“近代的原理以个人为出发点,使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投票权,从而才产生了国家”[ 2 ] (P336) 。也就是说,作为政治制度分析的首创者,亚里士多德的以集体(城邦)作为逻辑起点和分析单位的传统,在近代的西方政治思想界并没有得到发扬光大。相反,自从霍布斯、洛克之后,以个体作为政治制度分析的起点和分析单位的方法,一直都很盛行,直至今天仍然如此。
(二)经济学:凡勃伦和康芒斯
早期比较系统地运用制度分析方法来研究经济学问题的代表性著作,无疑是凡勃伦的《有闲阶级论》和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我们将分别考察这两部著作的研究目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单位。关于《有闲阶级论》的研究目的,凡勃伦在该书的原序中开宗明义说:“本书的主旨在于讨论作为现代生活中一个经济因素的有闲阶级的地位和价值,但是要把讨论严格地限制在这样标明的范围以内是办不到的。因此关于制度的起源和演进以及一般不列入经济学范围以内的一些社会生活特征,这里也不得不给以相当的注意。”[ 3 ] (P3)也就是说,要达到研究有闲阶级的地位和价值的目的,就不能不分析有关制度的起源和演进。凡勃伦认为,经济学说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人类经济生活借以实现的制度。他在《有闲阶级论》中主要研究了两种制度,一是财产所有权(金钱关系)制度,一是物质生活的工具供给制度,但侧重在研究财产所有权(金钱关系)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有闲阶级”的形成过程及其地位和作用。《有闲阶级论》由于引入了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并重点揭示了有闲阶级的思想习惯和心理特点,常常引起人们对它的研究方法的误解,即认为《有闲阶级论》的逻辑起点是个人及其个人的本能,并因此得出凡勃伦对制度做了唯心主义解释的结论[ 3 ] (译者评论) 。这种不考虑作者的研究角度而简单下结论的做法,既违背作者的本意,也无益于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被认为是对制度做了唯心主义解释的原文是:“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 3 ] (P139)很明显,凡勃伦把制度看成是“一般思想习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是“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的。从制度的演变来说,他的见解则是不同的。就在紧接这段话的前面,他写道:“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就其性质而言它就是对这类环境引起的刺激发生反应时的一种习惯方式。而这些制度的发展也就是社会的发展。”在前一页(中译本) ,他还说:“促进人类生活与社会结构发展的那些力量,无疑是可以最后归纳为人类本身和物质环境两个方面的;但就这里的研究目的来说,最好把这些力量大体上说成是这样一种环境,这种环境部分是人的,部分是非人的。”在第20页(中译本)也写道:“在文化演进的过程中,有闲阶级的涌现与所有制的开始是同时发生的。这是势所必然的,因为这两种制度是同一套经济力量的产物。”虽然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凡勃伦是唯物主义者,但可以肯定地说,把凡勃伦对制度的见解归结为唯心主义是不符合他的本意的。另外,凡勃伦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单位也不是个人,而是“有闲阶级”。他自始至终把“有闲阶级”作为一个整体与劳动阶级进行比较分析,即使是在社会还没有出现“有闲阶级”制度的“未开化时代”,他也是从“男性”群体与“女性”群体的区别来分析问题的。他说:“有闲阶级与劳动阶级间的区别所由产生的初期分化,是未开化时代较低阶段发生的男女之间的分工。同样,所有权的最初形态是团体中壮健男子对女子的所有权———说得再通俗些,就是女子为男子所占有。”[ 3 ] (P20)显然,就方法论而言,凡勃伦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单位是集体。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这样评价凡勃伦和其他经济学家:“他们暗暗地或公开地放弃了他们早期的个人主义理论,完全转变到利益冲突中集体对个人的控制,制度经济学就是建立在这种集体控制的基础上。”[ 4 ] (下册, P341)至于康芒斯自己,他研究集体行动的目的,以及主张以集体作为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的观点,在其《制度经济学》中十分突出。他在第1章中就说:“现在的问题不是创造一种不同的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以前的各派学说脱离关系,而是怎样肯定各种方式的集体行动在经济理论中应得的地位。”[ 4 ] (上册, P12)在他看来,所谓制度,实质上就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所以,制度经济学的宗旨,就是研究“集体行动在一个有稀少性和私有财产以及因此而发生冲突的世界里解决冲突和维持秩序的适当地位”[ 4 ] (上册, P13) 。要实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宗旨,就必须从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入手,必须以集体行动作为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必须以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作为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
因此,康芒斯在肯定古典经济学的稀少性假设的同时,主张经济学研究的根本单位应该转为“交易”(个人之间的交易) ,而不能停留在商品和个人,认为“正是这种从商品、个人和交换转移到交易关系和集体行动的业务规则,标志着经济思想从古典学派和快乐主义学派转变到制度学派”[ 4 ] (上册, P92) 。他认为应该充分肯定个人的重要性,但经济学研究不能像洛克、边沁、亚当·斯密等人那样,从自然状态的个人、孤立的个人出发,而只能从人与人的交易行为和利益关系出发,因为参加活动的个人,已经“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现行机构的公民”,“不是自然状态中孤立的个人,而是各种交易的经常参加者”,“是一种制度里的公民,这种制度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在他们以后还会存在”[ 4 ] (上册, P92~93) 。正是在人与人的交易中发生了种种关系,产生了种种冲突,而制度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秩序。制度经济学就是建立在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普遍原理上的学问,因为“从集体行动通过各种不同制裁控制个体行动这种普遍的原理,产生了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这些法律上的关系,以及种种经济上的关系———不仅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而且有‘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4 ] (上册, P90) 。可见,制度经济学原创者以集体及其行为作为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单位的方法论主张,是非常鲜明的。
(三)社会学:韦伯
韦伯是社会学制度分析的开创者,而且,自觉地探索社会学方法论的学者,严格说来,也是从韦伯时代才开始的[ 5 ] (P35~44) 。社会学的奠基人孔德和斯宾塞没有专门探讨社会学的方法论问题,但都主张用研究自然界的科学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孔德起初将自己的学科称为“社会物理学”,斯宾塞也采用生物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可以说,从方法论上看,在社会学的奠基时代,由于在认识上没有把自然与社会区别开来,因而也就没有人类社会的独特研究方法,基本上是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在社会学的延伸。韦伯对人类社会现象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分析,第一次使社会学有了自己独特的、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作为社会学界制度分析的开创者,韦伯是非常独特的。他的制度分析方法论既不同于经济学、政治学界制度分析的早期学者,也不同于同时代的其他社会学家如迪尔凯姆( E. Durkheim) 。如上所述,不论是亚里士多德,还是凡勃伦和康芒斯,都主张以集体及其行为作为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单位。与韦伯同时代的迪尔凯姆,也大力提倡整体主义的( holistic) 和实证的( positive) 的分析方法。(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相反,韦伯则坚持个体主义的( individualistic)和理解的( understanding)方法论主张。
韦伯为何坚持社会学研究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主张?在他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和《经济与社会》两本著作中,我们能找到答案。实际上,韦伯并不一味地反对集体主义方法论,相反,他认为对于某些认知目的来说,如认知法律的目的,把集体、国家等概念作为分析方法和工具是必要的[ 6 ] (P47~48) ,但对于社会学来说,只有从单个个体出发才是可行的方法。为什么? 韦伯认为这是由社会学的学科性质决定的。那么,社会学具备什么样的学科性质呢? 韦伯认为:“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 7 ] (P40)在他看来,“社会行为”是研究社会的着眼点,而“理解”则是认识社会的重要方法。他把社会行动分为4类:一是目标合理的行为(目的———工具合理性行为) ,即处于周围和他人环境中的客体行为的期待所决定的行为,这种期待被当做达到行动者本身所追求的和经过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二是价值合理的行为,即出于审美的、宗教的、伦理的或其他行为方式的考虑,与成功的希望无关,纯粹是由对特定价值的意识信仰决定的行动;三是传统行为,即由习惯而进行的;四是激情行为,即由真实的激情和感性而引起的行动。在这4类行为中,只有目标合理行为和价值合理行为才是社会学所要研究的出发点。既然合理的行为是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和重点,那么,“理解”就是解释社会行为的前提和重要方法。因为在韦伯那里,“行为”是指“能动的个人赋予了某种主观意义”的人类行为[ 8 ] (P10) ,无论是目的取向的行为还是价值取向的行为都是一种“主观认为的意向”[ 7 ] (P14) ,所以,必须依靠“理解”来进行解释。“在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里,客观含义的意向(意向体系以及具体的意向制造物)和主观意图的意向泾渭分明。”[ 7 ] (P14) 研究作为体现主观意图的社会行为,不能采用社会学的“有机”学派的方法,即“试图通过把个体在其中活动的‘整体’作为出发点来理解社会的相互作用”[ 6 ] (P49) ,相反,必须采用个体主义的方法,因为惟有个体的行为才使社会行为获得了“意义”,有意义的社会行为总是作为一个或许多单独的个体的行为而存在的,对个体行为的动机的主观理解才是“社会学知识的特有性质”[ 6 ] (P49) 。基于上述的社会学学科性质判断和方法论认识,韦伯在对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进行制度分析时,尽管运用了大量的集合的、集体的、整体的概念,如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社会团体、政治团体、政党、共同体(不同类型的共同体) 、等级、阶级、氏族、国家、社区等等,但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则是一贯的。在他看来,只有单个的个体才使“有意义”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成为可能,所有的集体、团体、集团、共同体、组织及其制度不过是具有动机的单个个体的关系。所以,个体始终是韦伯进行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单位。
二、作为西方制度分析主导方法的个体主义:原因与贡献
上述可见,制度分析在不同学科领域中,其初创者的方法论是不同的,既有整体主义,也有个体主义。近代以来,西方学者对制度分析的方法论问题,也一直存在不同的见解。总体上看,方法论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2vidualism)是西方学界制度分析的主流。不论什么学科领域,在方法论上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认为社会科学最恰当或最有效的认识来源于对个体现象和过程的研究,个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行为是集体行为的起点和原始动力,集体决策只不过是个体选择的结果,制度也是单个个体之间的关系形式,个体是制度组织的基本元素,个体的性质是制度设计和变迁的依据,所以,研究问题必须从个体入手,尽管制度分析的概念大部分是集合性概念,但其逻辑起点仍然是个体,个体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单元和焦点。诺思(Douglass C. North)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制度是人类所创造的,并由人类而改进,我们的理论必须从个人开始”[ 9 ] (P6~7) 。
在西方新制度主义中,这种方法论个体主义思潮虽然没有古典时代那样强调得非常绝对,多数新制度主义者都适当地强调了制度的影响力和对个体的制约作用,但无论他们怎样对制度加以强调,都没有放弃方法论个体主义,就像詹姆斯·科尔曼( James S. Cole2man)所说的:“当社会理论以解释社会系统行为为重点时,实际研究的注意力却集中在解释个人行为上。”[ 10 ] (P1)方法论个体主义为何成为西方制度分析的主流? 这与西方的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以及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一,方法论个体主义是扬弃自然主义研究方法的必然结果。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经过了诸多变化。在古代,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是不分家的,哲学方法是指导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的统一方法。在中世纪,神学占统治地位,从神学高度出发来解释和认识社会现象,构成了神学方法。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得从机械的自然科学中独立出来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最主要的方法。16~17世纪在哲学思维方式上,形而上学和机械主义占主导地位,与这种哲学相一致的自然科学,把观察、实验、归纳、推理等方法作为一般的科学认识模式和逻辑方法。与此相适应,自然主义则成为近代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思潮。所谓自然主义就是指社会科学家盲目模仿自然科学家的方法和语言,用自然实体、自然因素和自然规律来解释说明人类社会,认为既然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那自然科学方法论就可以全部套用到社会科学研究中来。社会科学研究的自然主义思潮一直很流行,并在不同时期表现为自然科学的不同学科的特点, 17世纪主要受数学(几何学) 、天文学和力学的影响,利用唯理性主义来说明一切; 18世纪主要受以牛顿为代表的古典力学的影响,主张运用古典力学的基本方法对社会过程进行研究; 19世纪更多的是机械地利用生物学的成果来说明社会现象,比如社会达尔文主义把生物界的生存竞争和自然淘汰当成社会进化的根本原则。这种认识的正确一面是看到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的一致性,但却忽视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因此,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研究的自然主义方法在流行的同时,也受到怀疑和反对,其主导地位逐步被制度主义方法所取代。但是,制度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制度分析的个体主义方法是对自然主义方法的扬弃的结果,即在克服自然主义忽略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的独特性的同时,保留了自然主义重视从基本单元入手进行观察和精确分析的传统。
第二,方法论个体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人文思潮的延伸。制度分析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之所以能够取代自然主义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导方法,除了自然主义方法忽略社会科学的独特性这个原因外,与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也莫不相关。古希腊时代,西方人就特别强调“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戈拉)的观点,尽管由于受到认识方法的限制,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无法分家,但重视人的作用、强调个性的张扬,在西方文化的源头中就已经非常突出。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实质是对西方文化源头中的人本思想的复兴和发展。表现为:人文主义者采取各种形式去赞扬人生的伟大、歌颂人生的价值和提倡人生的尊严;大力张扬人的自由意志和个性自由,反对禁欲主义,提倡个人主义的世俗生活;批判教会宣扬人的愚昧无知便是德性、科学不复存在的谬论,竭力提倡学术的至高无上,强调知识的力量和思维的价值,弘扬理性的尊严和科学的精神。文艺复兴运动的伟大贡献,不仅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新文化,更重要的在于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把科学从千余年沦为神学婢女的黑暗中解放出来。恩格斯高度评价了自然科学解放的意义,他说:“这是地球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一次革命。自然科学也就在这一场革命中诞生和形成起来,它是彻底革命的。”[ 11 ] (P533) 正是自然科学的发展,尤其是生物学、人种学、心理学的发展,使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区分成为可能。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的相对分离,不仅没有导致人本主义的丧失,相反,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点,人本主义的色彩更为浓厚。就此而言,制度分析的个体主义方法是文艺复兴时期人本思潮的必然延伸,它与西方文化的源头是一致的。
第三,方法论个体主义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内在要求。如果说古代西方学者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追求,仅仅是出于对人在整个宇宙中的地位的肯定的话,那么,近代以来,个体主义之所以在社会科学方法论占主导地位,则是资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度框架下确保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就像英国自由党人霍布豪斯(L.T. Hobhouse)所说的:“个人主义⋯⋯意味着对私有财产的一种保证。”[ 12 ] (P76)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基本柱石。因此,资产阶级在掌握政权以后,就在自己所制定的宪法中公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国资产阶级就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这一宪法性文件中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第17条) 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条款第5条宣称:“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基于确保私有财产的考虑,一切人为设计的制度都必须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底线,私有产权制度是一切制度中的根本性制度。制度分析从个体出发,既有利于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衡量制度的好坏,好的制度一定是增进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制度。
上述从3个方面说明个体主义成为西方制度分析的主导方法的原因。如果按照黑格尔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的观点来看问题的话,则最主要的原因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为促进西方社会科学界的制度分析做出了贡献,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证制度分析的有效性。就分析对象而言,制度分析本来就是一种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但为何多数西方学者主张从个体出发呢? 道理就在于,制度作为一种集体性规范,目的是要达到规范集体中每一个个体的行为的目的,如果从集体出发,并把集体假设为一致地服从或一致地反对规范,那么,制度本身已经毫无意义;相反,集体中只要存在任何一个个体违反规范的可能,制度就具有存在的意义,就像一只木桶的容水量取决于最短的一块木板、一条链条的强度取决于最脆弱的一环的道理一样。这一点,也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常常被引起误解之处。詹姆斯·科尔曼在写作《社会理论的基础》时,为了避免这种误解,特意在书的绪论部分做了说明:“为了避免误会,有必要说明本书为什么以不受规范约束、追求自我利益的人,作为理论的基本元素。本书的意图并非强调人们总是不受规范约束,自私自利地行动。事实上,本书只是对一种理论进行说明。这种理论认为以下问题值得研究:规范是怎样产生和保持的? 个人利益与规范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如果把规范系统作为出发点,所创造的理论不可能研究规范系统如何发展和保持。如果认定理论的起点是规范系统,本书第十一章(有效规范的实现)将变得毫无意义。”[ 9 ] (P31)可以说,从个体出发,是保证制度分析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它对在实际的制度建设中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防范性的制度,也是具有明显的启发意义的。对此,哈耶克在评论亚当·斯密的个人主义观点时,有一段颇有启迪性的论述:“⋯⋯斯密及其同时代人所倡导的个人主义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是一种能够把坏人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制度;我认为,不论人们如何强调斯密等人所主张的个人主义所具有的这种价值,都是极为恰当的。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所以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并不取决于所有的人是否能够找到一些好人来运作这种制度,也不取决于所有的人是否能够变得比他们现在更好;相反,这种社会制度乃是经由多样且复杂的人而发挥作用的:这些人时好时坏,有时聪明,但更多的时候却愚蠢。”“从当时的情况来看,那些伟大的个人主义论者所主要关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才能发现一套激励制度,(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以便激励人们根据自己的选择和依从那些决定着其日常行为的动机而尽可能地为满足所有其他人的需要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13 ] (P17)
二是保持制度分析的一致性。制度一般呈现某种程度的长期性,其存续时间一般都超过个人,因此,制度分析有理由选择制度而不是个体作为基本单位,但多数学者为何还是选择从个体出发呢? 按照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家们的观点,主要是出于在制度分析时保持人类行为的一致性。人类行为所涉及的所有领域,其中的参与者实际上是相同的人,不论是在经济市场上,还是在政治市场上。作为相同的人,他们的行为不可能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人类不可能在经济领域表现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在政治领域则表现为大公无私。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既然在经济市场所有的个体都是“经济人”,那么,在政治市场上他们也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其本质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追求私利的手段与方式的差异。所以,要保持制度分析的一致性,就必须把个体作为基本的分析单位,因为每个人的行为动机不一样决定了集体的复杂性,从集体出发无法保证制度制约动机的一致性;就像诺斯所说,以“阶级作为基本行动单位,这个集团太大了,内部情况也不一样,而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人主义算计不失为一种更好的出发点”[ 9 ] (P62) 。而且,从整体或制度出发,还可能导致把制度的规范当成个体的必然行为结果,并最终导致制度分析的善恶二元论,即经济制度框架下的恶(自利性)和政治制度框架下的善(利他性) 。就此而言,方法论个体主义有其合理性。从个体行为的一致性出发,保持制度分析的一致性,有利于矫正那种教条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即:不考虑人类行为的本性和共同性,带着某种先入为主的分析框架,一味地为某种制度寻找优越性,又一味地给某种制度挑毛病。当然,如果把个体看成是孤立的个体,并把个体与制度对立起来,忽略制度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作用,其分析结果也是无效的,因为制度的根本性目的就是达到规范制度中每个个体的行为的目的,为个体与个体之间发生联系提供一套规则。这是某些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容易忽视的地方,也是部分西方制度经济学家“倾向于避免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 ⋯⋯宁可参加现实世界问题的理论和经验分析”[ 14 ] (P24)的原因之一。无论如何,制度分析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上述两点合理性,既是它对制度分析的贡献,也是它之所以成为西方学界制度分析的主导方法的关键所在。
三、方法论个体主义与价值观个人主义:区别与联系
上述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某些肯定,绝无否定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缺陷之意。但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缺陷并不是简单划一的,在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学者中,其缺陷有不同的表现。归纳起来,大致有3种类型:一是表现为把作为出发点的个体理解为孤立的个体、脱离社会现实的个体,忽略个体与集体的联系,忽视制度、社会对个体的影响和制约性;二是表现为只重视个体行为分析,不重视进一步延伸到集体行为和整个制度的分析;三是表现为过分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价值,把个体看成是高于一切并决定一切的因素,走向价值观个人主义。表现为第一、二类缺陷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学者实际上很少,但过去我们几乎都习惯于从这两类缺陷的角度来批评所有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因而显得有点强加于人。最典型的莫过于对待马克斯·韦伯。韦伯是坚定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者,但他在运用个体主义进行制度分析时,并没有把个体看成是孤立的个体,也没有只停留在个体层面的分析,相反,他主张要从现实来理解个体,并认为个体仅仅是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目的。既然是方法,就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为了一定的研究目的,必须从个体入手,但不意味着就是孤立的个体,有时,为了特定的目的,甚至可以把整个集体、整个共同体假设为个体。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就说:“为了其他认知目的———例如法律目的———或为实际结果起见,把社会的集体状态诸如国家、社团、商业公司、基金会等视为仿佛是作为个体的个人,这在另一方面也许是方便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它们或许可被视为权力或责任的主体,或被视为有意义的合法行动的从事者。但是,为了在社会学著作中对行动做这种主观解释,这些集体状态必须被视为单个个人特殊活动的单独结果和组织模式,因为这些因素可单独作为主观地理解的行动路线中的动因。尽管如此,社会学家为了其自身的目的也不能忽视那些产生于其他学科中的集体概念。”[ 6 ] (P47)然而,方法论个体主义所主张作为出发点的“个体”,常常被人强加为是指孤立的“个体”。哈耶克认为这种看法是“最为愚蠢的误解”:“⋯⋯那种认为个人主义乃是一种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预设(或者是以这样一项假设为基础的)的观点,而不是一种以人的整个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发点的观点。如果这种愚蠢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显而易见,个人主义对于我们理解社会来说也就毫无助益可言了。”[ 13 ] (P11)就像中国学者一样,西方学者不至于愚蠢到对“个体”的社会性视而不见。多数中国学者习惯于从价值观集体主义来理解“个体”,而多数西方学者习惯于从价值观个人主义来理解“个体”。就方法论而言,学者们对“个体主义”的理解应该没有什么差别,简单地把从“个体”出发等同于从“孤立的个体”出发是不符合实际的。既然从个体出发不是分析的最终目的,那么,个体就只是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单位,而不是制度分析的逻辑过程和研究的全部。关于这一点,韦伯论著的编辑者约翰内斯·温克尔曼在《经济与社会》的第5版前言中概括了韦伯的研究途径:“⋯⋯可以毫无矛盾地看出,第一部分从‘最小的社会单位’即从个人的在社会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举止和行为作为理论上的‘理性类型的边缘效应’,上升到社会关系,到人的(非团体组织的)社会的共同行动,到联合体和群体,最后到社会团体,今天对它来说典型的地域统治和现代的设有强制机构的国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随之是包罗万象的社会化的复杂现象:经济与统治,之后是特殊阶层、群体和团体(阶级和等级) ,紧接着是在第5章里一般地阐述共同体化和社会化的类型,作为结尾。”[ 7 ] (P8~9)显然,从第一、二类缺陷来批评韦伯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不仅太简单化,而且有点强加于人之嫌。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艾尔·巴比( Earl Babbie)在他的《社会研究方法基础》一书中也做了解释。他在讲述社会科学研究的分析单位时,包括了“个体”、“群体”、“组织”和“社会人为事实”,但他同时认为,“‘个体’也许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最常见的分析单位。我们通常通过个体来描述和解释社会群体及其互动”,“作为分析单位,个体被赋予了社会群体成员的特性”[ 15 ] (P73) 。可见,在西方学者眼里,“个体”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单位,既不能理解为孤立的“个体”,也不能理解为可以代替全部分析对象的惟一分析单位。
那么,方法论个体主义者的主要缺陷是什么呢? 从实际情况看,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缺陷更多的是表现为最终走向价值观个人主义。虽然价值观个人主义与方法论个体主义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但不能直接等同。过去,我们习惯于把两者直接等同,常常从价值观个人主义的角度把方法论个体主义一棍子打死。这不是科学的态度,它不利于繁荣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与价值观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所谓方法论,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指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学说,第二层是指在科学研究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第一层意思的方法论与世界观有密切的关系,一般说来,对世界的基本观点怎样,观察、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也就怎样。第二层意思则与世界观没有直接的关系,它只涉及人们在进行科学研究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包括研究起点、分析问题的基本单位和思维形式,如归纳与演绎、分解与综合、描述与抽象等。方法论个体主义基本是在第二层意思上来使用的,它特指主张科学研究要从个体出发,把个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与之相对的是方法论整体主义,即主张科学研究要从整体出发,把整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所谓价值观,是指人们对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判断和基本看法,如说某一件商品具有价值,就是说这件商品能够满足人们对它的需要,具有了使用价值,同时又凝结了生产这件商品的人们的劳动价值。在人与商品之间,是人的需要决定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相反。价值观个人主义是特指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判断和观点,包括对个体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判断和观点,即认为个体高于并决定集体,在社会中,个人处于中心地位,个人是至高无上的,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必须服从于个人利益。与之相对的是价值观集体主义,即认为人是社会的人,个人只有在特定的社会中才能获得意义,个体与集体是不可分离的,个体始终受集体所制约,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可以统一起来,集体利益决定了个体的利益,个体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显而易见,方法论个体主义与价值观个人主义之间是不能直接等同的,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布坎南(J. M. Buchanan)坚决主张把两者区分开来。他在和塔洛克合写的《一致同意的计算:宪法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的前言中就特别指出:“方法论个体主义不应当与作为组织社会活动规范的‘个人主义’相混淆。前者只是代表一种试图,即把所有政治组织议题简化为个人所面对的选择以及他从中的选择。他的‘选择逻辑’成为分析的中心,而不涉及指导他做出选择的最终目标或标准。相反,作为一种组织规范的‘个人主义’,已经包含了一定的明确的价值标准。”[ 16 ] (Preface, vii. ) 他们明确表示,其著作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运用个体主义的。用价值观个人主义来批评方法论个体主义是天大的误解,必须消除,因为这种批评不公正、不科学。韦伯在讲述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时就说:“⋯⋯无论如何,有一种误解,仿佛‘个人主义的’方法就意味着一种(在某种可能的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的评价,这种天大的误解应该消除,正如这种见解必须消除一样。”[ 7 ] (P51)然而,要消除这种误解并不是那么容易,因为两者之间是可以转化的。相对于方法论整体主义来说,方法论个体主义更容易导向价值观个人主义。从个体出发,并把个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不是价值观个人主义。在把个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的同时,过分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作用,把个体看成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惟一主体,支配集体主体和整个社会主体,则是价值观个人主义。在西方学界,许多方法论个体主义者虽然能够认识到:个体不是孤立的,个体是社会中的个体,是集体中的个体;从个体出发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整个科学研究不能停留在个体的环节上,而必须上升到整体和社会。为何多数方法论个体主义者最终都走向价值观个人主义呢? 主要是因为价值观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是资产阶级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符合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原则,他们在运用方法论个体主义进行科学研究的时候,价值观个人主义左右着他们的基本价值判断。所以,我们的结论是,方法论个体主义不是价值观个人主义。运用方法论个体主义,不一定就会导致价值观个人主义,关键在于研究者运用方法论个体主义时,坚持的是什么样的价值观。运用方法论个体主义,同样可以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
四、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个体与整体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与流行于西方学界的制度分析方法是可以兼容的,但在价值观上的区别则是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既不是方法论个体主义,也不是简单的方法论整体主义,而是个体与整体高度统一的方法论。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同样主张要从个体入手,因为要分析人类社会的制度,必须先研究人类的历史发展,所以,确定人类历史的起点是十分必要的。“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 17 ] (P24) 即使是制度分析,从个体出发并分析个体与自然的关系,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逻辑环节。这一点对理解人类制度的起源是非常重要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因为正是这些个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并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展开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劳动实践活动。这样,在劳动实践中,人们为生存而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了人的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7 ] (P18) 。在人与人的关系发展中,产生了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习惯,最终形成为各种制度,所以,马克思说:“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17 ] (P29)马克思主义反对从抽象的整体(如人口)出发来空谈问题,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论述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时指出:“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如果我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因此,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末这就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 18 ] (P102~103)可见,马克思并不主张把人口、阶级作为制度分析的逻辑起点。
其次,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方法主张从社会性、现实性来理解作为历史起点的个体。马克思在“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之后接着说:“但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像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 17 ] (P29~30)从现实性来理解个人,意味着要从历史来理解人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 18 ] (P87)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人的力量也逐步强大,但无论个人的力量如何强大,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进行孤立的生产。不过,现实中的个人也并不是被动地受制约于环境的个人,而是能够能动地表现自己的个人,因为“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 19 ] (P243) 。只有这样理解现实中的个人,我们才能理解“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 17 ] (P17) ;才能理解制度是满足规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需要产生的,而个人始终受到制度的影响和制约。
第三,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方法主张个体—集体—制度—社会的逻辑进程,即从个人到个人与自然的关系,再到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以至阶级与阶级的关系,最终揭示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个人与个人结成集体的根本性目的是从事生产,在生产中,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即发生人与自然的关系,并逐步发明生产工具以至技术和技术制度;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即发生人与人的关系,因为“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 17 ] (P25)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除了表现为生产关系外,还表现为血缘关系、家庭关系、宗教关系、政治关系等,一切社会制度正是在规范这些关系的习惯中逐步形成的。如国家制度,“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 17 ] (P38) 。这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逻辑过程。在不同的逻辑阶段,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是可以不同的。在分析个体与自然的关系、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时,个体是分析的基本单位,但在分析集团与集团的关系、阶级与阶级的关系时,集团、阶级就是分析的基本单位。例如,马克思在分析私有制度的时候,其基本分析单位是阶级。在这里,不同基本单位之间是不矛盾的,就像个人的行为动机是追求个人利益一样,整个集团、阶级的行为动机也是追求集团的利益、阶级的利益。就制度分析的逻辑过程来看,马克思主义是主张个体与整体的统一的。应该说,从个体分析到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比西方学界流行的制度分析方法的深刻之处,但西方学者常常把这一点看成是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一个缺陷。如道格拉思·诺斯是这样评价的:“马克思主义特别关注制度,还提出了很好的问题,并且对长期变化给出了一种解释,但他们的模型有太多瑕疵。把阶级看成是分析的基本单位,没能把人口变动作为变化的源泉等,是其主要缺陷。”[ 20 ] (P13~14) 为什么说是缺陷? 曼瑟尔·奥尔森指出:“⋯⋯问题的症结就是,马克思关于社会阶级的理论与其假设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自私的行为不相一致。马克思预言的阶级行动没有成为现实,这并非如一些批评家所说的是经济动机不重要了,而是由于没有采取阶级行动的个体经济激励。”[ 21 ] (P130)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让马克思自己来辩解:“⋯⋯阶级的胜利对于其他未能争得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许多个人说来也是有利的,但这只是就这种胜利使这些个人有可能上升到统治阶级行列这一点讲的。”[ 17 ] (P54)显然,马克思把阶级作为分析单位,不仅没有忽略个人的激励,而且深刻地揭示了个人激励与阶级激励的内在关系。
第四,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方法坚持价值观的集体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与西方各制度主义学派的本质区别。同样是从个体出发,同样是把个体作为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西方制度主义各学派,无论是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者,还是倾向于方法论整体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坚持价值观个人主义,而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自始至终坚持价值观集体主义。具体地说,有如下几方面: (1)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只是把个体作为研究制度的逻辑起点,但没有把个体看做历史的起点;制度主义各学派中,大多数学者不仅把个体作为制度分析的起点,而且将其看成是人类历史的起点。( 2)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虽然把个体作为分析单位,但始终在人与人的现实关系中来分析个人,并在个体与集体、个人与制度、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既强调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又强调个人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主观能动性始终受到既定的自然环境、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制约;西方早期制度主义虽然也注意到制度的作用,新制度主义也重新重视制度的地位,但相对而言,他们更加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作用,主张个人利益高于一切、决定一切。(3)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虽然也重视从个体的行为动机来研究制度的起源,但更加注重实践的作用,“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 22 ] (P425) ;西方制度主义学者,由于奉行价值观个人主义,追求个人价值和个人自由,因而更倾向于从人的本能和人性的假设来进行制度分析。这是我们在运用制度分析方法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时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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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小聪(1957 - ) ,男,广东潮州人,行政管理学博士,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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