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利益群体影响立法是法治应有之义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东方早报》有报道说,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拟就的“关于请求尽快把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列入地方立法的建议”已递交浙江省人大。一部旨在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将因诸多“大腕级”的浙江商人的推动而有望加速立法进程。商人们认为,只有通过影响立法和法制维权,才能从源头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无论如何应当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标志性事件。在我国过去长时期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各个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往往被忽视,立法过程大多数总是体现在党的领导下全体代表所表现的惊人的一致。即令是有所争议,也是各部门、有关官员以及有关学者之间的争论,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或被淹没在上述争议之中,或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所表述,但终未能成为主流而凸显其力量。这一次则迥然不同,浙江商人们不单是真正作为利益主体出现,而且在立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主体性角色。这表明他们已经告别向权力寻求保护的“臣民意识”,形成依赖法律的公民意识,告别了向个别官员寻求庇护的潜规则维权方式,有了鲜明的群体利益意识和“共同的利益感觉”,体现了在思想意识上从“臣民”到社会主人这一身份上的演变。这一利益群体大力推动相关立法的行动,并不单纯是一种维权的举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直接影响立法,比之于依法维权更上了一个层次,而这正是社会民主与法治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毋庸讳言,在中国,无论是商人还是一般平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很多人采取的方式是求诸所谓“关系”,就是私下向官员和权力寻求保护,权钱交易成为广泛适用的潜规则,以此保护自己的利益或避免各类麻烦的侵害。在个人权力独大的情势下,人们一旦有事,只能求之于“权力”,许多商人和企业把大量财力和精力用在与经营无关的部门和官员的关系上,认为有了权力和官员的“保护伞”,自己的利益才会有安全;
即令是与有关部门或官员产生冲突时,想到的也是去寻找更大的部门或官员来摆平,通过正当法律渠道维权的少之又少,实际上,由法律渠道维权而且获得胜利的更为鲜见。

  这一情况在浙江却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变,更彰显了浙江商人们推动立法维权的可贵。即使只从利益机制上来考量,浙江商人们认识到,依赖权力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非常不可靠、不稳定、难以预期。如果把利益安全建立在某个官员承诺保护的基础上,当这个官员离任或失去权力后,利益立即失去靠山;
另一方面,一个企业用某种利益收买权力也许可以获得某种临时的保护,但当权力面临更高利益、更多好处的诱惑时,很容易为了更高的利益、为了更多的好处而改弦更张,甚至于反过身来伤害企业;
此外,权力有大有小,一个行业可以寻求得到某种权力的保护,当另一个竞争性行业寻求到更高权力的庇护时,保护很容易失去效用,只能比谁的靠山更强势了。所以归根结底法律保护才是可预期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商人们以推动立法维权并非靠单个人的努力,而是发挥了群体的力量,这就是代表商人们群体利益的各类群团组织,以群体影响立法捍卫群体的利益,使民主的诉求,成为现代法治的理性的实践。

  我认为这一实践对于中国实现民主法治以及实现和谐社会都极具启示价值。以往的理论说,除了阶级敌人以外,我们只有人民和人民利益,因此我们的权力机关都只有一个声音。但事实告诉我们这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我国自人均GDP达到一千美元之后,进入一个躁动不安的敏感时期,社会各阶层利益冲突有所加剧,如何处理好这种不同的利益博弈,关键是要走法治的理性的轨道,让这些不同的利益群体能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个利益群体都可以影响立法寻求保护,并平衡各方的利益。“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规定,只能是通过这样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现在,在浙江省的立法进程中,代表商人群体的群团组织已经走上了前台,而代表其他群体的群团组织大多还潜身于幕后。从全国来说,我们的工会、妇联这些名为“群团组织”的团体,则早已走上宦途,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并无二致,难以充当相应群体代言人的角色,与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相比更不可同日而语。即便是浙江,商人们的代言人或许有了,工人、农民们的群团代言人又在哪儿呢,这仍是民主法治的一大缺憾,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之一。

相关热词搜索:之义 法治 立法 应有 群体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