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为中国出版体制的铁屋开一扇窗

发布时间:2020-05-24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最近在新语丝网站上看了吕某人“关于《中国经济评论》和《美中法律评论》的疑问” (XYS20050502)一文。在这些刊物上发表文章确实比在国内著名刊物上发表文章要容易,从这个意义上说,说它是美国的核心期刊,确有夸大之嫌;
当然,在刊物名称的翻译上与其他已经为国内学者所熟知的刊物即另一个由林毅夫、杨小凯们担任编委的《中国经济评论》故意同名,也确实不够厚道,但还谈不上违法,因为译名既然没有在国内注册,就不存在侵权。我也看到了吕某人提供的中国法学家网,注意到了在《美中法律评论》上面发表文章的有很多我们熟悉的法学界著名学者。

  

  我在这里要评论的是两个刊物的主编陶林兵“简历”后附的一段话:“在中国加入WTO的前提下,中国的教育作为WTO开放的一个重要方面,教育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教育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江泽民前不久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视察更凸显了社会科学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综合服务功能,协会及刊物为中国企业和学术的国际化在美国和中国之间进行联络,希望刊物对加快我国经济管理教育的国际化及跟踪国际前沿研究有推动作用”。对此,我表示非常赞同。我认为,允许和认可国内学者在境外刊物发表文章,有利于从外围入手打破现在的出版垄断体制,进而推动教育体制、学术体制的改革,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因而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说法,这为中国出版垄断体制的铁屋开了一扇窗。

  

  一、我国出版垄断的根本原因

  

  众所周知的是,我国的出版体制是铁板一块、铁桶一个、铁屋一间,是一种吃人的体制,扼杀了人的创造力和思想的活力,我们很多的同行在写作和研究的时候,一想到写出来的东西难以发表,往往心灰意冷,学术研究是一项需要激情的创造性活动,很难想象在心灰意冷的时候还有科研与创作的欲望。可以说允许国内学者和其他作者在境外刊物出版发表作品,为我们现在的垄断封闭的出版体制的铁屋打开了一扇希望之窗。

  

  现行的出版体制是一种高度垄断的体制,也就是新闻出版单位的成立要经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的审查特许;
在此之外,已经成立的出版部门出版的每一个出版物在事前按计划审批数量,其典型表现就是书号的发放;
此后,对准备出版的每一件作品除出版单位审稿以外,还要经过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实体审查。产生这种垄断的原因可以说出很多,但归根结底是一旦打破现有体制,会触动两根敏感神经,这也是现行了出版体制难以深化改革的原因。

  

  一根神经是这种垄断体制的打破,可能为新闻出版的管制带来麻烦。也就是说,一旦新闻出版业象境外一样,实行登记制,而不是特许注册制,就会导致泥沙俱下,一些反动的、不健康的的东西就会出来扰乱众人的思想。但是我认为这一种担心是多余的,在放开新闻管制的前提下,我相信我国政府是有能力同样达到防止这些“黄”与“黑”的东西出现的,一个实证的先例是现在的互联网,它实行的就是事实上的登记制。网络是最新的信息传播工具,有和传统的报纸、电台、杂志等普通媒体很大的不同,那就是信息发布和传递的快捷性,使得论坛上的管理者无法行使传统媒体的"事前审查编辑权"。对于传统的媒体,文章收到后,编辑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文章的观点、内容、从而决定是否发表,而且投稿的人都留有详细的联系地址,对于追查言论发布人的责任也是很容易的。但是对于网络而言,言论发布或者上载者完全可以隐身登陆,而且在登陆论坛时填写的信息大部分是虚假的。

  

  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对互联网上的文章由新闻出版审查部门进行事先审查,现在颁布的互联网管理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等(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都只是要求工商局注册、备案,与企业的管理没有区别,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事前审查。当然各地在特殊时期在法律之外如果了增加某些管理手段,那是另外一回事。可以说,网站上的文章传播方式更加简便、速度更快、受众更广、对不良信息的管理更加困难。但是我们现在出现大的问题了吗?没有,这就说明对于传统出版物实行市场化不会导致天下大乱,对于利用新闻出版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既使出现了问题,我们通过事后的追究就可以达到管制的目的。更何况从信息传播功能上来看,科学的发展,已经使网络成了其主要的方式,在传统出版物上螳臂挡车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无济于事的。

  

  出版体制改革的另一根神经来自于出版业内部。那就是出版业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以市场经济的形式、计划经济的资源在牟取暴利。这非常类似于90年代的官倒:粮食局和粮食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能不赚钱吗?现在的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署虽然不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无法掩盖其官倒的性质,那就是以市场经济的名义坐收作者的版号费,而出卖的却是国家给的出版计划指标 ----版号和刊号。这是国家给的计划特权,有了这个特权,出版社不思进取,前不久上海的“三联又出事了”,就是一例,一家这样知名的老牌出版社,居然还没有网络上的宣传;
很多学术刊物,在境外的著名刊物 “只接受电子邮件投稿”的今天,还有国内的著名刊物说 “本刊不接受电子邮件投稿”。

  

  可以说,出版行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政治体制改革也卓有成效的中国留下的最后一块腐朽的计划经济堡垒,这种体制早就该彻底垮掉了。

  

  二、出版垄断的严重危害

  

  这种腐朽的垄断出版体制,对我国学术和思想的繁荣、学术体制的公平和文化产业的市场化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一是妨害学术繁荣。没有竞争,低水平重复出版的著作很多。因为出版没有竞争,不担心也不在乎销售,加上教育垄断导致有些高校在学生中强行推销质量低劣的教材和参考书,大量低水平出版物泛滥。学者们批评的全国几百种《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材基本抄袭人民大学王于、李秀林主编的高等学校统编教材就是典型的一例。其实还有很多这样的各科教材,抄袭已经被人们默认为正常。我们无数的哲学教授就凭着这样低水平的科研成果产生了。还有就是很多不知名的作者由于出版困难,很多优秀的作品被埋没,新秀出头难上加难,不利于文化和学术的自由发展。

  

  二是缩减言论自由。出版附带一种出版审查,是对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强奸。言论出版自由当然要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我们这里不去探讨宪政上应当如何规定言论自由的问题。就只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已经确认的言论自由,在这样的出版体制下也要大打折扣,因为出版审查是一种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单方进行的秘密审查,审查者为了稳妥起见,草木皆兵、宁紧勿松、宁枉不纵,对自以为可能存在问题的作品进行“有罪推定”,统统封杀。这样就把很多本来有利于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代表先进文化的作品扼杀在摇篮中。

  

  三是形成学术腐败。有权力者才能用公款和学术资源学术经费去出版自己的著作。现在各科研单位存在种类繁多的学术经费,但是这些学术经费都给谁了,一般来说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就有经费的使用权。因出版费用他就可以自由支配大量的经费用来出版由自己主编的著作,无论质量如何,因为他们可以用国家给的科研经费出版自己的垃圾作品。前不久因受贿而正在受审的政坛流星、成都市委宣传部长高勇就是一个学术腐败的典型,在13年的业余学术研究期间,高勇在各类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317篇,参编书籍17部,单独著书5部,完成研究课题44项。在此期间,他取得了研究员职称,并成为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和凉山西昌学院的兼职教授。他在政治上顺利发展、公务繁忙,又取得这么大的学术成绩,是一个非常人所能及的学术超人,不就是因为他掌握了权力,掠夺学术资源,又利用他人对科研项目和出版经费的需要而掠夺他人学术成果吗。

  

  四是破坏经济公平。出版社利用国家资源从事官商,牟取暴利,是利用政治资源谋取经济利益。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公平、平等、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其他的市场主体是依靠经营有方来赚取利润的,可是出版业既使是出版一本毫无价值、无法销售的书也不担心利润问题,因为印刷和销售由作者承担,它只要收版号费就可以营利了,这当然是不公平。不公平的垄断地位又带来了不平等、不诚信:国内出版单位就象80年代的铁老大、电老虎,垄断的暴利使他们形成了养尊处优、专横傲慢的坏脾气,在学者出版发表著作的时候,签订合同从来是一方说了算的格式合同,因为卖方市场的出版业有国家给的版号资源,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从来是一口价,作者一方处于天生的弱势地位,只有委屈求全。所以出版单位在出版时间、内容的等方面从来是说毁约就毁约,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是侵害文化权利。阅读是公民文化权利和享受精神产品的重要形式,出版物是公民的一种日常消费物品,任何人应当能以较少的代价买得起书,但是出版垄断导致书商泛滥,增加了由出版物从原始产品到成品的环节,因而增加了出版物的成本,书价惊人。书价到底可以降低多少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不同,但是大家只要看看现在有些书打折打到一打、二打还有利可图就可以知道正常销售的出版物给消费者增加了多少不应有的负担。出版物价钱太高,严重阻碍了人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不利于全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整个民族的兴旺发达。

  

  三、认可境外出版是出版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如何对这种垄断的出版体制找到一个改革的突破呢,对它的问题大家认识大都非常清醒,它应当与国际接轨,进行彻底的改革。现在缺少的就是一根与国际接轨的导火线,我认为正在兴起的境外刊物和出版社在国内接受投稿的新生事物的出现,就是这根伟大的导火线。

  

  首先,境外出版物是一种国内作者出版自己作品的方式,应当正确看待境外刊物的出版价值。因为境外出版物比较自由,有人担心与国内的刊物相比,境外刊物的质量难以保障。对此,我以为,应当改变过去信息封闭环境下对境外刊物的迷信,但是也不应当过分估计国内刊物的质量。国内的所谓权威刊物也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公平选稿,也没有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平等不合理选稿机制,因为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按质选稿的动力。应当说绝大部分所谓的权威刊物并没有合理的出版机制,关系稿、人情稿还是刊物文章的主要来源,能否上《中国法学》也不是判断法学研究的水平高低和学术质量的重要标准。据我所知,一位现在为清华大学知名教授的学者,在当教授以前的文章因为不符合古板老套的论文方式,在全国各地的刊物都发表不了。所以,对于作品的质量问题主要应当以作品本身的内容来评估,刊物的目的是发表,将学术成果公之于众,让他人阅读并进行评价,但刊物的出版发表行为本身并不是一种评价,而只是一种发表。

  

  二是如何看待境外刊物发表作品的合法性。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可以认定某些境外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这些出版物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应当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一因为这些出版物在境外没有合法登记,否则仅仅因为它是境外刊物就就将境外已经合法登记的出版物认定为非法,这种认定行为本身就非法,也违背了WTO规则和其他关于版权的国际公约,因为在各国出版机构是否非法,不是由中国政府来认定的,而是应当根据当地法律由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认定,这是现代国际出版规则的常识。二是有些出版社未经批准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当然属于非法经营,其出版的作品也就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三是出版物的内容违法,如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但只能对发表或者出版的著作本身根据出版法规发外的其他法规进行处理,认定其著作内容本身非法,还可以据此对某些人以泄露国家机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其他罪名进行处理,但是不难能说这种出版物的资格有问题,是非法出版物,依据的法律是不同的。四是境外出版物在国内的传播非法。因为有些境外出版物的内容造谣、诬蔑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者其他违背我国法律的内容。这样的出版物当然不能在国内传播。但是也不能说出版物本身的登记出版不合法。如果所有境外出版物品都要中国新闻出版部门一一认定的话,那全世界只要未经我国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所有出版物都是非法的。

  

  在排除前述四种非法作品作为认可的著作以外,对于其他在境外合法登记的刊物发表的、内容也合法的作品,不论是以中文还是其他文字出版,都可以予以认可,并作为对一个人进行学术评价的依据,这不仅过去是这么做的,现在也不必大惊小怪;
当然也不能因为他是境外出版就一定认为它高人一等,据我所知现在有些单位就对境外发表的作品无限抬高,重金奖励,这是一种无知和迷信。但是,境外合法出版发表作品是出版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应当得到认可,而且,它的意义在于间接为国内的出版行业提供了竞争对手,对打破出版垄断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行的垄断出版体制是对自以为独立自由的知识分子的精神摧残、人格侮辱。中国的很多问题往往可以从外围能够找到一个突破口。从大的来说,历史上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洋人的坚船利炮曾经打开了清王朝闭关锁国的大门;

WTO规则的要求使经济体制进行了很多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向规范的市场经济迈进。那么在出版体制的问题上,如果能够通过国内作者在境外出版发表著作的方式让境外的刊物和出版社间接参与竞争,就有可能使国内的出版行业进行迫不得已的改革;
另外一方面,相对于国内吃人的出版体制而言,境外的出版业因为其遵循了市场规则中诚信、平等、公平的市场规则,也可以让长期受尽国内出版单位压迫和凌辱的作者们减轻一些压力。所以,能让国内学者在境外出版单位发表文章、出版著作,并对其予以认可,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

  

  2005.5.2于丹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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