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司法的性质与改革之路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内容:讲座开始,陈瑞华教授从法袍的改革入手,对于近年来的中国司法改革作出了评析。
审判长在服装上抛弃制服而改穿法袍这一措施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普遍欢迎。而这一措施变更的无疑只是司法制度最表层、最形式的内容。“如果法院‘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行事原则不作改变的话,改变穿着毫无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5年的法条修改工作,已经开始涉 及到改革司法行政工作了;
上海人民法院取消书记员制度,设置法官助理,为法官做进一步 的人才储备;
使和议厅成为固定化的法院组成部分;
等等措施都是中国在近年内司法制度上所作的改善工作。
而反思中国的司法改革,不难发现下列两大明显的弊端:(1)司法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 的自我修改,而这种自我修改的彻底性与完整性令人堪忧。修改的法条中4/5是形式上的改 动。如“真正落实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不是一项修改,而只是加以强调而已。(2)关于法条 的修改模式是各级改各自的法条,没有人真正的关心或统一一种杂乱散漫的法条修改工作。
而在日本的司法改革中,就在内阁下设立了司法改革审议会,将司法改革放在独立机构下进 行。
接下来,陈瑞华教授浅谈了司法的职业化与社会化问题。他指出了司法经常性的三大趋 势:司法的政治化(行政化);
司法的职业化;
司法的官僚化,他以日本的司法改革为例说明 。日本的法官被喻为“全日本最孤独的人”,不但在工作与生活中要尽量避免与他人接触, 甚至在出八时使用的是专用的门、专用的车和专用的通道。这种做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 ,使法官隔离于社会之外,无法接收和反映社会的呼声。日本的司法改革从律师界挑选法官与检官,使社会上的活力介入司法界,预计在2001年,所有的法官都会从律师中选出。此外 ,日本计划全面引进陪审制,解决司法与世隔绝的局面,使公民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司法能 得到进一步社会。在英国,存在庞大的非职业法官制团体,公民不拿取酬金地充任法院院长 。公民出于对英国司法廉洁的信心,义务地积极参与司法,维护社会正义。而司法的职业化 正是司法社会化的基本前提,而反观中国的司法的社会化状况有两大现象是明显的令人失望 的:①陪审员无法维护本身的独立性,陪而不审时常出现;
②证人出庭率极人次,这也体现 了对司法的不信任与谈漠情绪 。
接下来,陈瑞华教授谈了司法的性质;
法官的职业化;
司法的范围;
检察权;
公检法的 关系五大方面,是本讲座的主体内容。
一、司法的性质:
我国从1989年-1996年,动用了大量社会资源,从西方引进了大量的经验理论措施,其中还包括了对抗制,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但基本上是失败的。表现如下:(1)99%的证人拒绝 出庭作证,北京高等人民法庭给出的数据显示党支部证人出庭率大约只有8%;
(2)当庭的抗辩完全被庭后问卷这一方法架空了成果;
(3)当庭宣判率只有5%,大多为观摩式的法庭审判。审判以定期宣判为主要形式。
后来,人们对于审判形式的改革的关注转向了对司法制度本身的改革的关注。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1.司法运作程序上,中国司法没有中立性和被动性,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主动改变罪名,充当第二公诉人。法院主办介入社会生活,“全面审判原则”与“80%不开庭的名存实亡的二审程序”使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消亡殆尽。此外,法院院长对于本院条件、上级法 院对于下院案件、最高法院对于各级法院都可以主动发起再审,而法院一旦站在当事人立场 上就无法再保持中立公平。最后,中国的法官也在或多或少得存在职权主义和官僚化问题。
2.就司法的亲历性与直接性而言,要求法官亲自听取证司,证人亲自出庭作证。而在当今中国司法过程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屡见不鲜。在审判过程中,实行承办人制度,不论多么重大的案件,都由审判长一人做出审判,审判员几乎在审判中不起任何交和用,陪而不审, 只起到维护合议制外壳的作用。
3.在司法的多方参与原则上,英国曾提出正义原则,包括:①与审个有关的人不得担任 法官;
②法官必须听取双方的意见,而在目前中国的司汉中,法官单立面接触当事人一方的 情况是很常见的。在上海,在经济的、民事的案件的准备工作大多由法官完成,在审判前, 法官与当事人有大量的电话沟通,私下会见行为,极不符合多方参与原则。陈瑞明教授举“ 郑洲铁路法院与汕头公安的正面冲突”为例,说明法官在高度不中立,甚至发展到在当事人 金钱的保护下,勾结当事人一方对付另一方的程度。
4.司法要求审判的公开透明度。不久前,北京的法学界刚刚纪念完“公开审判”原则执 行一周年。而目前实现的,只是审判的过程与结论的公开化,至于判决的产生、理由、评议 几乎完全是暗箱操作,缺少应有的庭后的判决解释。法律上的公平不是“程序的公平”,辩 护权在目前往入无法得到充分使用。司法仅能做到判决人有罪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让人心服,而提高令人信服程度的必要做法之一就是保持司法的透明度,对于判决书的改革是技术性,格式化,关键是缺少对辩护人的说明,仅仅只是技术性处理是不够。司法是否把人当 作核心,能否对人有起码的尊重,是否把人当人才是关键。
5.司法的不可逆性。即案件一次不再理。免受双罚的原则,要求当庭审判,避免再审。
而在中国可以随意地起诉撤诉,使被告始终处于积压状态。
二、法官的职业化。
法官的职业化是司法的特征。其作用有以下三点:①在法官内部形成法官文化,形成法官中立、独立的团体,不依附于行动权;
②使对于司法的探讨进一步理性化;
③法官的职业化与法律的技术化特征相符,而中国的法官职业化症结在于:①司法的政治化,法院是专政机关,法院院长出身于党的行政干部,政法委书记越来越多的由公安局局长、厅长担任,这 本身就是司法职业化的倒退。②在组织管理上,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控制地方法院,“各种诸侯管院长”,司法人员与公务员属性类似。
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出路在于:①高级法官、审判员从律师中选拨、委任;
②改革目前的 律考,将选拨法官与检察官的考虑与律考并轨,成为法官人才的来源之一。
三、司法的范围
中国目前只存在调和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刑事法;
调和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民事法;
调和个人与政府关系的行政诉讼法三大领域。而在英美在第四个领域--对警察与行政行为的司法 审查诉讼。而在中国只有一般的司法诉讼,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解决:
1.对区主的控制:对警察的扣押、逮捕、窃听等剥夺人权行为的合法性加以监控。目前,如少年犯的管制,强制戒毒,强制精神医疗等以及原属司法行为范畴内的行为多被行政权所分割。司法权应该对于天生具有扩张性的行政权加以限制。
2.执行问题:中国的“审执合一”与古代的包公断案当案开铡有异曲同工之妙。这种状况使 法官形象低下尴尬,执行效率不高;
使法院担负过大行政责任,而造成对当地政府的依赖。
执行是政治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执行权应独立于司法权,交还给行政权,保证法院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四、检察权:不论是英美自称为行政范围内的检察权机关还是法德自称司法范围内的检察权 机关,他们所拥有的权力除控制警权、保护人权和公诉权以外,不具有裁判权和审查权,这 些都是很一致的行政特征。而中国的检察院自称是司法机关,监督法院、警察、监狱,只有 抗议权,再审抗议权而不具审查权。若检察属于司法权的话,则有以下三大弊端:
1.司法审判独立性丧失,危胁来自于刑事扩大到民事的检察权;
2.检察院的特点地位使控辩双方不平等,无法构建现代诉讼程序;
3.检察官随时可以重新启动对案件的重审的威胁无法保证对被告当事人的公正。
五、公检法的关系。
这个领域是改革很少涉及的一个方面。中国的法院没有脱离行政系统、无法独立。陈瑞华教授以法国废除预审法官制和俄罗斯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为例,说明司法机关 独立决定权 的重要性。司法应该给公众一个公平的机会。没有权利没有诉讼,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制。我们缺少中立的裁判官,只有赤裸的打击管理。
对于公检法的关系:
1.将涉及人权的行为交还给司法权,司法是对权利的救济。
2.切断公检法的关系:①警察局的口供笔录不应成为审判最终根据
②法院摆脱检察院的摆布
司法应该是摆脱了官僚化、行政化、军事化的司法,重视司法地位,提高司法独立是目前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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