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千结怎么解开【宪法关怀:解开农民问题千千结】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当我们加入WTO,面向世界开放国内市场,承诺给予国外企业和人员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同时,国内的“三农”问题却严重地困扰着我们迈向现代化。“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政府对农民的种种限制和歧视所导致的农民作为共和国公民权利的丧失问题。在经济全球化面前,我们一方面希望农民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游泳”,一方面又用重重绳索牢牢捆住农民的手脚,这是一种主观期盼与客观制度的悖论。农民问题的普遍性、严峻性和长期性,显示出其必有更深层次的体制根源。让我们用理性的光芒去照亮愚昧的盲区,恭请神圣的宪法,捍卫农民的权利。

  

  农民问题:再次印证历史性怪圈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两个著名的历史性概念;
一个是历史周期率,1945年黄炎培访问延安时对毛泽东说,纵观古今朝代更替,都走不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另一个是历史性怪圈,元朝诗人张养浩在散曲中感叹,检讨历代王朝兴衰,都走不出“兴,百姓苦;
亡,百姓苦”的历史性怪圈。[2]怎样走出这“兴亡百姓苦”的历史性怪圈,在古籍中似乎找不到相对应的明确回答。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这两个历史性概念中,对“历史性怪圈”的思考要远比对“历史周期率”的思考更为重要,因为对“历史周期率”的思考着眼于如何永保“江山永固”,是对国家权力的思考;
而对“历史性怪圈”的思考则着眼于如何永保“百姓幸福”,是对人民权利的思考。如果说毛泽东已经指出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是民主,那么如何走出这历史性怪圈却是当代中国人必须认真思考、积极探索并给予明确回答的重大问题。

  因为农民问题再一次严重地摆在了世人面前。中国是一个农民大国,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农民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综合性问题,为了便于讨论起见,我们可以把农民问题区分为从经济角度上看的农民负担问题以及从政治角度上看的农民权利问题,当然这种划分也不是很科学的,因为农民负担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可以看成政治问题。只是为了探讨的方便,暂且这样区分。

  农民负担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最引人注目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农民负担是农民无偿地向政府、村集体和社会提供价值和劳务的总和。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把农民负担界定为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
二是村提留和乡统筹;
三是积累工和义务工。税收负担的多少由税率决定,三提五统的负担规模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农民负担开始由实物形式改为货币形式。以上负担可以说还属于“合理合法”的负担。但由于基层政权权力的恶性膨胀,针对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十分严重,农民的实际负担已大大超过“合理合法”的界线。1998年3月新上任的朱镕基总理就毫不客气地指出:“很多政府机关在国家规定以外征收各种费用,使老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3]据统计,199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上年增长2.2%,但人均农业各税负担却增长了5.8%,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1993年到1998年,全国提留统筹费由380亿元增至729.7亿元,年均增长13.9%,按人均计算的提留统筹费由44.6元上升至84元,年均增长13.8%;
全国农民承担的积累工和义务工也由1994年的16.4个增加到1999年的18个;
1999年全国农民承担的以资代劳负担高达64亿元,人均6.9元,劳均13.6元;
农民的社会负担(集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由1994年的70.5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256亿元,人均由7.7元增加到27.8元。[4]

  农民权利问题是目前受到普遍忽视或有意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民权利问题是农民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保障的问题,农民负担问题的尖锐化直接引发了农民权利问题的突显,对此我们必须予以实事求是地正视,否则,农民问题就不可能得到真正彻底的解决。对于农民权利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是农民的最普遍的社会权利被歧视或忽视的问题,一个是农民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的问题。农民最普遍的社会权利被歧视或被忽视的问题,体现在农民不能成为共和国公民中的平等一员,在传统政策和体制的安排下,农民事实上居于低人一等的二等公民地位,这集中表现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上,比如,在户籍身份上,农民是严格区分于城镇户口的农村户口,农民不能向城市自由居住和迁徙;
在就业选择上,农民不能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公职,也不能到国有企业就业(改革开放后也只能到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打工”);
在社会保障上,农民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城镇居民那样全方位的保障,只能把自己的生老病死全部寄托在贫瘠的土地上。对中国农民来说,这还不是最糟糕的,因为具有惊人忍耐力和罕见吃苦精神的中国农民,虽然争不到与市民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但仍然还可以在穷乡僻壤里“苟且偷生”。最糟糕的是,基层干部不断地对农民最基本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和任意剥夺。在疯狂的基层权力侵害下,农民连选择“煎熬”的机会都没有了,一些农民就在这种不受约束的疯狂权力面前悲惨地选择“逃亡”或“死亡”。1999年12月29日,四川省鼓州市楠杨镇党委政府为了非法收取4万多元的村建公路集资款,组织乡镇干部“催收队”一行数十人到楠林村,先后用手铐、棕绳将5名“不听话”的村民捆绑起来游村、游街,并将这5名村民非法关押近12个小时,其中一村民右手被打断;
[5]2000年5月13日,湖北省房县桥上乡党委政府打着“农业调整”的旗号,强行拔掉村民陈龙菊种的苞谷苗,迫使其种辣椒,最终逼迫陈服毒身亡。[6]

  乡村干部这种无法无天随意逼死打死农民的现象怵目惊心。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通报,1995年,乡村干部逼死打死农民12人,1996年乡村干部逼死打死农民26人,近几年这种逼死、打死农民的案件不断呈上升趋势。[7]乡村干部对待农民的这种“法西斯专政”与“文革”中对人性的摧毁并无二致。从25年前张志新讲真话被割喉到1999年12月山西省岚县青年农民李绿松因告状被割舌,[8]这难道没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吗?这种历史悲剧的不断重演,充分说明这个古老的华夏民族并不是一个善于总结经验教训的民族,甚至是一个“好了伤疤就很快忘了痛”的民族。

  尽管乡镇干部逼死打死农民的恶性事件不断披露报端,可不少乡镇干部却从来不愿反省和检讨自己的罪恶行径,他们没有任何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追问,他们常常以“没有办法”为由推卸责任,为自己的无耻行为声嘶力竭地辩护,滔滔不绝地寻找荒唐的借口。在这种“基层暴政”的压迫下,农民又重新陷入了历史周期性的怪圈之中。

  

  百计千方:屡屡跌入人治大陷阱

  

  对于日益严重和普遍化的农民问题,可谓从农民到总理,从农村到中央,上上下下都普遍重视。农民自身的呼吁和抗争十分强烈,中央对减轻农民负担的态度十分坚决,社会各界对此密切关注,学术理论界的研究探讨不知疲惫,国家政策法规频频出台,但其结果似乎都不尽人意,这是为什么呢。

  先让我们来看看农民的抗争与无奈。毛泽东曾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倒过来说,这句话也是成立的,那就是,哪里有反抗,哪里就有压迫。本来中国农民是最勤劳、最朴实、最善良、最安分、最易于满足也最能忍受苦难的弱势群体,但在“基层暴政”的重重压迫下,农民的反抗也就自发地产生了。大部分农民选择了上访的道路,一部分农民选择了法制的道路,另有少部分农民选择了极端的与干部同归于尽的绝路,这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据《河南日报》1998年11月11日报道,9月7日深夜,河南省宁陵县公安局出动100多名干警、20多辆警车,到岳柴村抓捕上访群众代表8人;
9月8日晨,干警们再次抓人,村民们闻讯逃跑,只剩下14岁的柴西涛未来得及跑掉,公安人员向他开枪恐吓,并将其抓走;
9月9日,100多名干警再三进村抓人,全村800多人闻风丧胆,四处逃命,在田野里躲了3天3夜,公安干警就把66岁的老人柴月迁抓住毒打一顿,然后让柴的孙子用皮带打爷爷,孙子不从,干警们就用皮带警棍打孩子,凡被抓捕的农民均被非法拘留一个月,后来村民反映,县公安局长任伟1997年在该乡担任党委书记期间,村民们曾因乡村干部吃喝浪费、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到县、区信访部门反映过情况,1998年5月任伟调任县公安局长,走马上任后的任伟充分运用公安这一“暴力机器”发泄私愤,实施了这次抓捕农民的恐怖大行动。[9]1998年1月9日,河南驻马店市刘阁乡周楼村农民周绍峰、孙长明在去驻马店市有关部门反映乡村两级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途中,被刘阁乡派出所扣押,并被非法羁押29天。[10]199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贾庵子村村民刘伯子、刘伯如因反映腐败村官,被唐山市劳教委劳教一年半,[11]等等。这些令人发指的“基层暴政”正是“政府有时会成为强盗,而人民永远也不会”这一名言警句的最好注释。1997年6月,四川省蓬溪县河边镇农民到县法院起诉县乡政府加重农民负担,但两年多来,法院既不调查也不审理,新华社记者对此事曝了光都没办法审结。[12]这是对盲目指责农民不擅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一些身居“世外桃源”之人的沉重回答。有的农民在上访无路、告状无门的情况下,选择了与乡村干部同归于尽的绝路。1996年6月24日,山东省邹城市清庄镇将军堂村支书刘先民等11人到村民刘绪克家强行收取层层加码的定购粮,刘绪克被逼无奈引爆炸药,刘绪克及村干部刘先民、刘召来当场被炸死,村会计刘先秀等4人被炸伤。[13]1996年12月29日上午10时,H省S县H乡D村一青年农民不堪“基层暴政”,身携十多公斤炸药闯入正在研究向农民收费措施的乡村干部会议室,引拉导火索爆炸,当场炸死4人,重伤8人。[14]这些一件接一件的涉农恶性案件难道还不能引起全社会的深刻反省吗。

  让我们来看看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党中央、国务院年年下文件发通知强调“减负”,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讲话中也一再提出“严禁”增加农民负担,此不可谓不重视。199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1年国务院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一律先停后清,同年颁布实施《农业法》,1994年中央、国办通知要求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等等。据统计,从1990年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发出了27个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政策法规。但这些文件、讲话和法律法规都制止不了基层干部的胡作非为,农民的生存状态日益严峻。

  让我们来看看学术理论界的探讨。农民负担问题日趋严重自然成为学术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热点和重点课题,其论著可谓汗牛充栋,简单归纳起来,大致达成这样的共识:一是认为农民负担确实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二是认为减轻农民负担对于确保社会稳定等方面意义十分重大,三是认为应该从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增加农民收入、转变干部作风、破除二元社会结构、调整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税费改革等方面入手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等,可谓绞尽脑汁献计,想方设法“减负”。

  上述各个方面的探讨和措施无疑都有积极意义。但近二十年来,农民负担久减不下,甚至越减越重,不能不说我们的种种努力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广大农民在沉重的负担压迫下焦虑地盼望国家能出台真正解决农民问题的良策。可我们的理论探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却远远滞后于实践,大大负于农民的渴望。

  笔者认为,目前的种种理论探讨和政策制度设计,其最根本的缺陷在于陷入了历史性的人治泥淖而不能自拔。这就是说,传统思维的理论探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大都忽视了农民作为宪法之子的主体地位,而把农民作为一种被管理的对象而不是平等参与国家和现代社会管理的主人身份加以对待,呈现出把农民当作工具任意摆布的传统倾向。目前正在进行的被一些人过分乐观地估计为减轻农民负担?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治本之策”的税费改革,也没有摆脱传统的人治思维和模式,在改革方案的设计、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远远地把农民排除在外,农民只有服从、执行的义务。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这中国历史上三次重大的“税费改革”的最后失败应该给予我们深刻的启迪。就安徽省的税费改革试点来说,其实质就是将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合并成简单的正税,将合并后的农业税确定为不超过8.4%,并强调除此之外“严禁”乡镇收取其他费用。这与国务院1991年定下的三提五统不超过5%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当时中央也一再强调“严禁”超过5%,“严禁”乱收费,并许诺农民“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负担,但其结果则是由“严禁超过”变成了“大大超过”,农民“有权拒交”变成了农民“妨碍公务”而挨打的挨打、坐牢的坐牢、死亡的死亡。所谓的“严禁”、“不准”等口号完全成了吓唬“麻雀”的“稻草人”。现行税费改革思路显然也没有走出历史的窠臼,它只不过是传统人治的现代版本,其实际效果肯定难遂人意。历史的教训和理性告诉我们,只有把我们置身于现代法治社会的视野之内,才能避免屡屡重蹈历史的覆辙;
只有表现出神圣的宪法关怀,中国的农民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才能彻底走出历史性怪圈。

  

  宪法之母:露出您神圣的威严和慈祥的笑容

  

  宪法是共和国之母,没有宪法,就没有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是实行法治的依据,法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共同文明成果。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依宪治国。人民之所以需要宪法,是因为“我们有一条颠扑不破的经验:凡是有权力的人,总要滥用权力,非碰到限度不止。”[15]政府的权力天然地大于个人,如果不对政府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和约束,人民就会不可避免地蒙受耻辱和遭遇灾难。所以说,宪法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最基本的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基本的契约[16]。宪法的最基本的功能应该有两条,一是对国家(政府)权力的严格制约,二是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解决农民问题,关键在于呼唤宪法关怀,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宪法之子。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没有法治,只有人治;
没有权利,只有统治阶级疯狂的权力。没有劳动人民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农民问题的解决。1954年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是无数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最可珍贵的财富。可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和紧接着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宪法之母被打入冷宫,宪法成为一张废纸。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重新得到张扬,并最终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实现了执政党治国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但不可否认,长期以来封建专制主义和极“左”思想的严重危害,至今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法的信仰。

  在解决中国农民问题上,宪法之母具有鲜明的两重性,当她面对国家(政府)权力机构时,显现的是神圣的威严和强有力的制约;
当她面对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时,露出的是慈祥的笑容和强大的庇护。历史已经昭示,抛弃神圣宪法之母的“不孝”之子,必然会惨遭权力的万般蹂躏。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只有在宪法之母的关怀下,才能扬眉吐气,真正成为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

  在宪法之母面前,让我们澄清和纠正几种流行的错误观点。(一)农民上访是“妨害公务”。农民上访,向上级有关部门揭发或检举不法行为和人员,这是每一位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是人民群众实现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合宪合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第41条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农民上访不但不是“妨碍公务”,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一些乡镇干部和执法人员,动辄给上访农民扣上“闹事者”、“刁民”、“妨碍公务”等帽子,并进行残酷的打击报复,其实不过是“文革”作风的延续。(二)农民素质差,法制意识淡薄。这既是对农民的无知,也是对农民的污蔑。事实证明,农民具有强烈的学习法律知识的愿望,而基层干部却害怕农民掌握法律知识。2000年7-8月,发生在江西省有关部门强行收回农民购买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手册》的惊世事件,[17]就充分说明了一些乡镇干部对农民觉醒的害怕、对民主法治的害怕,他们企图封闭农民的耳目,愚弄农民,以便任其摆布和宰割。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蔡定剑博士等权威专家在北京发布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两年来在全国近20个点的调查结果,调查表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并不是人民民主积极性高低的决定因素,农民的民主选举热情远在自由职业、文化科研人员和大学生之上。[18]现在农村的现实问题是,不是农民法制意识淡薄,而恰恰是一些干部法制意识淡薄;
不是农民不守法,而恰恰是一些干部不守法,不仅如此,一些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带头违法犯罪现象十分严重。(三)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每当乡村干部逼死打死农民的恶性案件被曝光后,我们常听到的一句话是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这样的指责实质上是对违法犯罪干部的纵容和对农民生命财产损害的惊人漠视。

事实十分明显,一系列涉农恶性案件的发生,决不仅仅是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的问题,而是一种典型的有意识的违法犯罪行为。以 “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袒护基层干部,完全是封建主义的“官本位”思想和“刑不上大夫”的观念在作怪,完全是对神圣宪法的亵渎。广大农民在“基层暴政”的压迫下,不断付出眼泪、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却并没有换来社会的觉醒。如果我们一方面希望实现民主法治社会,一方面又习惯于运用人治的手段,其结果必然是一场南辕北辙的现代游戏。

  宪法关怀,就是让农民参与制定游戏规则。加入WTO,国人熟知的一个常用专业术语就是我国能够参与制定世界贸易“游戏规则”,这对于我们进行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民问题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这就是让农民也参与制定“游戏规则”。长期以来,不管在涉及到国家的大政方针还是涉及农民的直接利益,都是各种强势群体研究讨论决定,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只有坚决“照办”的义务。这种对农民命运越俎代庖擅作主张的行径,套用外交上的一句话就是“霸权主义”。让农民参与制定“游戏规划”,也是现代法治的精义。由农民参与制定的“游戏规则”,无论是对政府、集体组织拟或农民个人,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宪法关怀,就是树立“不经议会批准,政府不能征税”的信念。限制国家向人民乱征税是议会产生的原始动因。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就是为了限制国王胡乱征税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当时流行的一句非常有名的革命口号就是“不经议会批准,国王无权征税”。这既是对国王滥用权力的严格约束,更是对人民财产权利的切实保障。在我国,不叫议会而叫人民代表大会,其性质也是相似的。从理论上说,国家税收的征管,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人民征税。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各级各部门不仅擅自制定每年税收增长目标以示“政绩”,而且纷纷出台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中饱私囊,连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随意下个狗屁文件都可以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这种空前的混乱局面,农民何以堪受。这不能不说我国人大应对此负有很大的责任。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也应树立这样的信念:“不经人大批准,政府不能征税”,至于各级各部门的乱收费就更不用说了。《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在减轻农民负担中,人大是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的。

  宪法关怀,就是给农民国民待遇。在宪法之母眼中,没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社会阶层的区分,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概念。农民也是共和国公民,必须给农民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这个专业术语也是伴随着“入世”而成为中国的主流话语。给农民国民待遇,就是要坚决破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钳制农民自由发展的二元社会结构,彻底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重新恢复和确立公民(包括农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城市不只是市民的城市,而是全国人民的城市;
农村也不是农民的农村,而是全国人民的农村。设在城市的政府不只是城市居民的政府,而是全体公民的政府,政府不能只为城市居民着想,必须打开“城门”,取消“进城”限制,加快推进城市化。给农民国民待遇,就是要确保农民与市民享有同样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职能,必须由政府承担起来,不能让农民代替政府挑起农村义务教育的重担,这也是实施科教兴国的重要保证。给农民国民待遇,就是要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和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农民与市民一样有权担任国家公职,有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有权与市民一样在城市获得平等的工作就业机会,市民也有权在农村就业。给农民国民待遇,就是要建立涵盖农民与市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向国家交纳了税收,也应该享受社会保障,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不受歧视的社会保障,不仅是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全国人大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集中体现。给农民国民待遇,就应该尽快调整实施了近半个世纪的“挖农补工”发展战略,消除人为“剪刀差”,力争“工业反哺农业”。给农民国民待遇,就是要实行全国一致的税收政策,取消单独面向农民的农业税,以城镇居民月收入800元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作比,目前农民绝大部分还根本没有达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起码标准。给农民国民待遇,就是确保农民在经济、政治、法律、科教、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都不受歧视。

  宪法关怀,也就是要地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法治。为适应地方自治的需要,应尽快撤消乡镇政府,实行乡镇自治,并逐步扩大全民直接选举范围和层次。要着手组织农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居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借助组织的力量形成院外游说压力集团,增强农民在与其他政治、经济等利益集团的博弈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宪法关怀,尤其需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使整个社会都能够在宪法之母的注视下良性运转,以宪法的威严斩断一切伸手农民的“黑手”,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对农民的保护。宪法关怀,需要宪法获得至高无上的信仰,这是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9]为此,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行和深化是必不可免的。

  有妈的孩子像个宝。有宪法之母庇护的公民才有自由。事实已经证明,只要给农民自由,农民就会创造出历史的奇迹。我们可以坚信;
只要给予农民真正的宪法关怀,就可以解开中国农民千百年来的千千结。

   

  [参考文献]

  [1]参见谭世贵.廉政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出版,第185页.

  [2]萧善园选注.元散曲一百首[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48页.

  [3]朱鎔基总理等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J].新华月报.1998.(4)

  [4]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农村税费改革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1,(24).

  [5]五农民受辱记[N].南方周末.2000年3月10日.

  [6]黄广明 张仲民.逼农“致富”逼死农妇[N].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

  [7][9][10][11][12][13][14]参见梁骏等编著.村民自治��黄土地上的政治革命[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0、60、60、53、64、46页.

  [8]山西“割舌事件”真相调查[N].南方周末.2000年5月12日.

  [15]转引自黄木丹 森 沈宗灵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上[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页.

  [16]胡弘弘.论宪法信仰[J]社会科学.2001,(3).

  [17]一本奇书的奇遇[N].南方周末.2000年10月12日.

  [18]中国基层选举状况报告[N].南方周末.2001年10月18日.

  [1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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