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推动矿难问责|推动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处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      洪洞遭遇三张“红牌”
  
  2008年2月24日上午,在纷纷大雪中,山西省临汾市举行了洪洞“12?5”矿难公判大会。矿难的主要责任人王东海(公司实际投资人)、王宏亮(公司法人代表)、孔惠平(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罚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被判罚金1.8亿元。临汾市有个县市的产煤乡镇书记、乡镇长,煤矿(非煤矿山)法人代表、矿长,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公、检、法、司、煤炭、安监、国土部门科级以上干部,以及社会各界1万余人参加了公判大会。此次洪洞矿难一发就是三张“红牌”,而且是在临汾市体育场公开宣判,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用新到任的临汾市代市长刘志杰的话说,就是“要给那些不负责任、唯利是图的违法石广主以震慑,对那些麻痹松懈、失职渎职的官员以警示,对全市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以教育。”
  2007年12月5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民营新窑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事后查明该煤矿存在着超能力生产、越界开采等一系列问题,从而被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称之为“五毒俱全”。
  就在去年,李毅中局长就黑龙江七台河矿难发出“责任人为何两年还未处理”的责问,从而推动了矿难的问责速度。据《检察日报》报道: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开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就此指出,在矿难渎职犯罪中,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5.6%。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
  有报道称:矿难发生刑事成本的过低在国家治理煤矿安全中起了消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煤矿安全治理的进程。在目前煤炭利润较高的情况下,一些矿主对经济上的一些损失心不在焉,矿难的经济损失虽大,但大都可以通过非法开采来快速地取得,而矿难的刑事成本太低,便成为矿主们不重视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山西临汾矿难主犯被判无期便具有一种标本的意义。它表明,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起矿难的刑事成本了,它也说明,矿主们如果再不重视安全,再不将安全生产当作第一要务,他可能付出的就不光是经济成本,而要付出刑事代价。
  
  矿工有权“不下井”
  
  缘何多次矿难事故中总有一些人由于安全常识问题而丧生,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吴宗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意见:我国目前的煤矿开采,是一群不懂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带着一群没有安全意识的临时工,“井下煤矿工人90%都是农民工,70%的煤矿工人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素质低下,安全意识不够”,“大家都不懂,矿难肯定少不了”。
  记者调查发现,因煤矿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现象直接威胁着安全生产。大量农民工、临时工进入煤矿,逐步成为井下一线工作的主力。这一代矿工在责任意识、敬业精神、纪律观念、技术水平、严细作风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培养和锻炼。还有专家指出,“瓦斯事故是有规律的”,“瓦斯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一线矿工应该最能掌握这个规律,但即便矿工们知道危险,也难以避免矿难,事故发生后,由于盲目自救而造成更大范围伤亡。所以,需要质疑的是,矿工安全意识和对井下规律认识不足是否就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一系列宏观调控、治理整顿、关停整改措施的逐步实施,全国煤矿安全工作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但随着经济的升温,各类矿难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人的因素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素质不高,达不到安全生产的需要。主要表现是部分干部职工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干部职工没有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安全自保能力不强,培训机制、内容、方法急需改进和创新:安全理念没有真正落实到职工的意识深处,马虎、凑合、不在乎的行为随处可见,图省事、怕麻烦的思想在作怪,缺乏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各工序之间不互相创造条件,甚至留下事故隐患。二是安全保障体系和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是操作规程措施针对性不强,不细致、不全面,贯彻落实的力度不够;超前事故防范不到位,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事故和违章责任追究不能做到从严、从快;煤矿系统安全保障缺失,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尤其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造成失灵、失控、失效,不能真正起到安全保护、安全防范的作用。三是安全管理沿袭固有模式,改革创新不够。煤矿重复性事故发生较多。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重视事后的总结和整改,忽视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事故发生了,往往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手段,不能系统地采取措施,安全工作缺乏预见性和前瞻性:不能做到举一反三,对事故的分析只停留在表面,不深、不细、不严,不能从深层次反映问题的本质,以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有人分析农民的困境时说,权利的贫困是最大的贫困,权利的贫困是贫困的根本。这个规律看来也适用于矿工:追求安全权利的缺乏才是最大的不安全因素。
  有观察家认为,如果能够切实地给予矿工们“不下井”的权利,在可操作的意义上,或许才是遏制矿难的良策。换言之,在条件不允许时,他们应该有拒绝工作而且不会被“停职停工”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由法律赋予并给予有力的保障。在安全问题上,只有自我的保护能力才是最确定最可靠的。而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矿主和安监部门身上。
  解决矿难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只靠矿工、矿主或监管者哪一方,都是行不通的,随着大家煤矿安全意识的提高,各项管理制度的出台,安监队伍执法力度的加强,对责任人处理处罚的加重,矿难才能真正被遏制。
  
  应对安全事故“易发期”
  
  记者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民众和专家对于矿难的关注,不仅在于希望对那些仅仅为了地方利益不顾百姓生计的地方官员在事发之后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 望更多渠道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其中主要意见包括:加大新闻媒体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力度,对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开后门、打招呼等腐败行径坚决予以曝光,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强大作用对其进行事前监督,以杜绝安全隐患发生。
  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层层审查严把矿山矿井开发审批关,建立阳光政府。政府部门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政务公开制度,由政府专门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形成社会监督与新闻监督的合力。
  此外,在各大矿区进一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继续完善党组织的建设。在开展矿区职工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在矿工中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提高矿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通过这些工作使广大矿工都紧密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使党组织成为他们的靠山,成为他们说话出气的地方,使生产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及早暴露出来并由党组织向厂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厂方作出重大决策特别是与生产安全有关的决定时,一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表决来最终决定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审查。
  煤矿产业方面,要积极发展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企业。只有加紧建立一批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才能大幅减少开采成本加大煤矿安全设施的投入,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既打击黑心煤矿又搞活煤炭产业,既保障安全生产又创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对煤矿来说,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煤矿工作就必须讲安全。“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处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必须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潜伏的危机和存在的差距,警示高悬、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思进,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觉。”时任国家安监局局长李毅中这番话明确指出了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带来的安全问题。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是煤炭人的美好愿望,是现代化矿井建设的基石。近年来频发的矿难不断呼唤煤炭人,尤其是煤矿管理者,树立新的安全管理理念,改变固有的思维方式,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长效机制,实现煤矿生产长治久安。
  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道路上,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时刻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只有安全生产了才是煤矿企业最好的出路,才是煤矿企业对社会最大的贡献,一定要做到“安全第一,生产第二”。
  二是要改变思维定式,变被动为主动,在煤矿企业全面实行安全隐患的超前预想制度等制度,把没有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对所有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绩效考核。年初与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赏罚分明,加大一线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安全专管人员的作用。
  四是不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树立“严、细、实、全”的安全观。重点放在宣传近年来的灾害事故的实例、经验和教训,以提高一线领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高他们对灾害事故的预见性和发生事故时的应对处理能力。
  五是加强煤矿职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六是对地矿学科等艰苦专业,国家给予奖学金,并和学生签订毕业后在煤矿企业工作年限的协议。同时,提高在煤矿工作的技术人员的待遇。
  七是加强科研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本质安全化的生产体系。
  八是对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制订特殊政策,采取特殊措施,以利于健康发展。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既有资源赋存条件差和容易诱发事故的一面,同时,又拥有相对丰富的瓦斯资源。国家应当对其制定特殊的政策,既减少对高瓦斯矿,特别是瓦斯突出矿井的税收额度,将少收的税款补助矿井对安全的投入,以改善矿井的安全条件:同时,鼓励其进行瓦斯抽放和开发利用瓦斯,并且在开发利用瓦斯的过程中应减免税收,鼓励瓦斯发电,其所发的电可并网运行,不得限制和歧视。以此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锻造安全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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