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凯恩斯主义与凯恩斯主义有何异同 [新老36条的异同]

发布时间:2020-03-18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用“民营”与“国有”,将其并列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构成,而不再将其视为异己,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将出现一次大的甚至是根本的改善。      时隔老36条(即2005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五年之后,5月1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
  国务院颁布新36条,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它还告诉我们,到目前为止,传统的思想认识藩篱仍然存在,仍然需要加以破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要从根本上破除民间投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属于“非公”、“非国”、“非社会主义”的陈旧、僵化观念。
  
  新老36条的共同基点
  新36条和老36条的共同基点集中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两个36条的基本立场完全相同:都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明确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的产物,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给予高度认可。
  第二,两个36条的基本目的相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其根本目的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着力加强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片面强调发展公有制经济、忽视发展民营经济,不给民间投资以正常的发展空间和宽松的发展环境,不会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第三,两个36条的基本内容相同:无论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范围角度看,还是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方向角度看,两个36条都突出强调了降低准入门槛问题、规范准入方式问题和明确准入原则问题,等等。
  
  新老36条的不同
  两个36条相比较,不同之处也显而易见。归纳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第一,老36条强调“鼓励、支持和引导”,新36条则重在“鼓励和引导”,且是鼓励在前、引导在后,“鼓励”一词先后出现61次(比老36条多30次),“引导”一词仅出现27次。如果说五年前还需要既强调鼓励和支持又必须同时强调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那么五年后的今天,就更加需要强调“鼓励”,并把“鼓励”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
  第二,老36条的主题词是“非公”。而在新36条中,“非公”一词仅出现三次,且全是引用的老36条。老36条未曾使用过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等概念,在新36条中却大篇幅、大面积地使用(如使用“民间投资”32次、使用“民营”42次、使用“民间资本”60次)。如此大篇幅、大力度、大面积地使用“民营”概念,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这还是第一次。其意义不可低估。用“民营”与“国有”,将其并列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构成,而不再将其视为异己,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将出现一次大的甚至是根本的改善。
  第三,与老36条相比,新36条对民营经济鼓励和支持的力度更大,原则更明确,范围更清晰。新36条的一个重大改进,就是直截了当地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的问题。与此同时,新36条还对政府投资的范围和目的做出了清晰的界定,指出了在必须由政府投资的领域,民间投资应主要扮演辅助和补充角色,而在此范围之外,民间投资应有更大作为。这就进一步把民间资本的“进入”界限划得更清楚、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关系摆得更确当了。
  第四,新36条进一步指出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自身及其外部环境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新36条在强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着力实现企业技术更新和产品换代的同时,还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民间投资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的要求,包括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换等等。对这些发展中的问题,新36条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要花大力气尽快解决并且要解决得更好。
  比较同异,新36条不仅是对老36条的继承和发展,而且是对老36条的补充和完善。全面贯彻落实新36条,是巩固、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继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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