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救灾赈灾]我国防震救灾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之一。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为了巩固政权,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始终把救灾防灾政策,也就是史书上说的“荒政”,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实施。
  
  报灾勘灾
  
  报灾,指向官府报告灾情;勘灾,指地方官吏或同上级乃至朝廷派遣的官员共同勘查核实受灾范围、程度。秦汉以来,地方发生灾荒,都要及时逐级向上直至朝廷如实报告。官员在复查核实时,往往把轻重灾情分十分定级。
  清朝勘灾有一套严格程序,受灾人户要填写简明申报表。经核对后,申报表作为勘灾底册,交勘灾人员一一核查。然后,州县官将结果汇总造册,然后上报。户部接到各地报灾提请后,要派员复勘,查证属实,勘灾结果可作为蠲免的依据。如果有需要赈济的人户,还要增加审户程序,把灾民划分极贫、次贫等各个等级。
  报灾、勘灾,是中国传统救灾体制运行中的重要环节,若迟报逾限或报灾不实,各级官吏都将受到处罚。严重匿灾不报,更要严惩,直至杀头。
  
  临灾救助政策与措施
  
  朝廷的救灾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赈济、减免赋税、调粟平粜、转移灾民、抚恤安置、劝奖社会助赈等。
  (一)赈济。严重灾情发生后,为了及时帮助灾民度过难关,国家往往首先向灾民无偿发放救济钱物,叫做赈济。元代,凡有水旱灾,例行赈济,验口发放,赈期多为两三月。明朝建国初,一般每户给米1石。清前期到乾隆初年对赈济有了统一的政策,各直省灾民,大口日给米5合,小口减半。赈期,水旱灾一律1月。另外按受灾分数及户等极贫、次贫的区别,各加赈3―4个月,甚至半年。
  官府让灾民参与公益事业,特别是兴修水利工程,获得相应的赈济钱物,叫以工代赈。这种赈济形式,唐代已经有了,清朝实施最普遍。这既可以解救灾民于困顿,又为国家治理河患、修筑海塘等防灾工程提供了劳动力,一举两得。
  (二)调粟平粜、转移灾民。及时从外地调运粮食支援灾区,史称“移粟就民”。清代运用比较多,调运的粮食来源,一是国库仓米,二是截留漕粮,三是采购。雍正二年,特大风暴潮灾袭击江苏、浙江,死亡约10万人。政府除及时给予赈济外,雍正帝还命令山东、河南、湖广、江西四省迅速动用司库银,共买26万石粮食,运交苏州和浙江巡抚平粜,抑制灾区粮价上涨。
  由于古代粮食储备和运输条件差,一旦发生严重灾荒,灾民逃荒,盲目性大,难免沿途滋生事端,甚至引发动乱。为此,国家颁布相关政策法令,组织引导灾民有序流动,到丰裕地区就食糊口,这就是所谓的“移民就食”。如《汉书?高帝纪》载,高祖二年(前205年),关中大饥,米每斛涨到1万钱,出现人相食的惨状,国家就把灾民转移到蜀汉地区,并发给他们口粮、路费、安家费等。
  (三)蠲免与减征缓征。凡遇灾年,国家都对灾区实行不同程度的蠲免、减征及缓征赋役。元朝规定,受灾十分之八以上,赋税全免;受灾十分之七、六、五,分别免原征额的十分之七、六和二分之一。明朝弘治三年(1490年)规定,十分全灾免七分,九分灾及以下依次递减,直至四分灾免一分。清朝沿袭十分计灾法。缓征虽和蠲免、减征不同,只是延缓征收年限,但毕竟可以缓解民生压力。
  (四)抚恤安置。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往往造成家破人亡,大批灾民流亡四方,伤病无钱医治,死者没法安葬,卖儿鬻女的凄凉景象。为此,国家同时采取了诸如赐葬、给医药、发放抚恤金、居养、赎子等抚恤政策。
  灾民大量流亡,土地荒芜,不仅影响国家的徭役和赋税收入,更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安置流民回归故里,成为古代救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发给盘缠和粮食,遣送回籍外,还分给闲置公田,提供或贷给种子、耕牛;有的甚至为他们搭盖草房,并免除5年赋税和徭役,帮助他们重建家园。
  (五)劝奖社会助赈。国家财力毕竟有限,单靠政府救济灾民是不够的。采取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助赈,便成了朝廷救灾的重要选择。输纳钱谷授官赐爵便是其中之一。宋代除继续推行劝奖民间纳粟助赈外,还采用纳粟赎罪、散给僧道度牒等方式筹措赈灾钱粮。元明清有入粟补官及捐纳制度。清代除鼓励出赀安插灾民另加优赏外,劝捐助赈格外突出。仅在嘉庆六、七两年的工赈中,通过捐输收取的银子就达759万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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