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力量办大事:中国式真理】 李嘉诚对中国楼市看法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我们以现代人的眼光审视万里长城时,应当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万里长城是中国古代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经典史诗。同样,建国后“两弹一星”的政治意义,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能叫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换言之,“两弹一星”是在政治环境异常严峻、经济条件异常艰苦的条件下,举全国全民之力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历史丰碑。2008年震惊中外的四川汶川大地震,更充分验证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在重大危机状态下的巨大价值。在中国这块土地上集中力量办大事,既是历史的真实写照,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但是,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内涵是什么?能否放之四海而皆准,还是中国式的真理?又如何防范其实施中的理性异化?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有所为,有所不为
集中力量办大事具有浓厚的政治性和时代性色彩,它迸发于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既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凝聚,又是中华民族治国智慧的浓缩。因此,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立足于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改革路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把握其要义,是有必要的。
“集中”的内涵。一方面,“集中”既包括数量意义上的集中,如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建设三峡工程,也包括公共资源配置意义上的聚集,如有效配置各省资源,构建地震灾区“对口支援机制”。另一方面,“集中”的理论层面蕴含着“二八法则”。即集中主要力量解决百分之二十最为重要的问题。对何为百分之二十最重要的问题,将是价值观引领下的优先权排序问题。
“力量”的内涵。一方面,“力量”既包括财力、物力和人力,也包括人文精神力量,即弘扬人性与构建人格活动的意识与情怀。“力量”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软实力,即这个国家的文化、道德、形象和感召力等。另一方面,新的历史时期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是要把决策主体与实施主体的观念行为统一化,而是以“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的胸怀,接纳融合各种力量。
“大事”的内涵。一方面,“大事”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治理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从政治视角,奥运会是大事;从治理层面,抗震救灾是大事;从民生层面,稳定房价、控制物价,缩小贫富差距,当然也是大事。可见,真正意义上的大事,是具有政治、治理和民生等共生价值的“大事”。另一方面,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逻辑起点并非“大事”,而是“应当集中力量”才能办得了的“大事”。故此,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范围应当是有限度的,“有所为,有所不为”。我们尤其应当警惕和防范打着办大事之名,办虚事、假事和劳民伤财之事。
中国的路径选择
可以说,非均衡发展战略是邓小平经济发展理论的重要构成,同时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非均衡发展战略是在保持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有限力量的有效集合和运用,在局部突破和扩大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带动中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可见,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核心是力量整合和局部突破。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既是非均衡战略的重要选择,同时也是解决非均衡发展问题的有效手段。
政府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组织基础。我国政府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宪政结构与党政结构的二元统一。宪政结构,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央政府(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政府为核心所构建的施政体系;党政结构,是指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依据,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与与党的常务委员会为核心所构建的施政体系。从表面上看,宪政结构与党政结构表现出互相镶嵌与平行的结构形态,但实质上,执政党掌握着国家重大经济政治社会发展问题的最终决策权、各级国家机关的最高领导权、国家强制性机器的最高指挥权和国家重大事项的最终否决权。因此,中国政府治理结构和决策体制,在政治动员、力量整合、政策推进等方面所具有的强大力量,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与之相比的。
“大一统”政治文化的历史传承性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文化基础。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中国两千多年的思想“大一统”,与之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忠、孝、诚、信、礼、义、廉、耻”的现代语义之一是“统一、服从、集中、秩序和规范”,即“定于一”,这为集中力量办大事伦理精神的转化提供了现实沃土。
解决“部门政治”强势化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方法论基础。当前,“部门政治”强势化是不容回避的现实。一些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甚至有可能与某些资本集团合谋,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大众利益,背离社会公平正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治理模式,是一种超常规、动态化的公共利益调适器,通过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有效整合、分化和调整不同的利益诉求,实现利益的再分配,达到削弱强势利益集团,强化弱势利益集团的政策目的。
防范治理变异
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是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的生动实践,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既定状态下的灵活运用。这次抗震救灾的集中力量办大事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充分见证了应急状态下“积极国家”的正当性。美国发生的卡特里娜飓风,反证了自由主义“消极国家”的缺陷,而“有限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公共问题化整为零”和“充分的社会自治”等价值观,在紧急、非常态化条件下的失灵和失控,印证了最合理的国家应当是“消极角色”与“积极角色”配置均衡的国家。
但是,不可否认,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也是一把双刃剑。政治权力的过度使用,必然带来政治权力结构和运作方式的畸变,从而导致“消极角色”与“积极角色”之间的不均衡加剧。故此,我们必须探索集中力量办大事公共治理模式下,引发超限度集权和人治惯性的应对之策。简而言之,应对的路径有两条:一是以法治化的手段强化民主决策机制的刚性,使民主决策机制真正成为防范集中力量办大事公共治理模式滥用的控制阀;二是构建效能型政府,使常态化政府治理模式能够应对多变的公共管理环境。(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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