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我该不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责?
发布时间:2020-03-02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贵刊忠实读者 杨××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您好! 2007年2月1日晚8时左右,我驾驶自家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在北京北三环辅路上,突然从路右边跑出来一位老太太横穿马路,由于她离我的车太近,当我反应过来紧急刹车时已来不及了,车子将她撞倒在地。我急忙下车察看,发现老太太已昏迷不醒。我一边把她送往医院,一边将事故报告了交通管理部门。送到医院后,经抢救老太太还是不幸身亡,我当天支付急救费2000元。
后经交管部门处理,认定我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并让我承担老太太的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我为此感到非常不理解,因为我觉得这起事故主要是老太太不走人行横道,且不看车随意横穿马路所致,而我在这起事故中并没有什么过错。
因此我想向贵刊咨询,我应不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责?如果赔偿,我应该赔偿老太太哪些费用?
杨先生你好:
首先,对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情表示同情。事故发生后,你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向交管部门报告,都是很正确的做法,值得肯定。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从来信看,这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老太太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横穿马路所致,你并没有太大的主观过错。我国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因此,老太太对该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但同时上述法律第67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你虽然在事故中没有主观过错,但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之所以要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属于高危作业,相对于机动车来说,非机动车和行人属弱者,保护弱者是法律的重要理念之一。同时,这样规定也意在加强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感,即使面对违反交通法规的非机动车或行人,也要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交通管理部门让你对老太太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是干法有据的。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对老太太承担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补偿费。该办法第37条规定: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另据第44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由于你在该起事故中并无主观过错,因此,你虽然需要对老太太的死亡给予一定的赔偿,但你的责任是应当减轻的,你可以参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大致计算出一个赔偿数额。当然,你与死者家属之间应该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调解解决。
另外,如果你的车上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你的赔偿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编辑/李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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