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姓名不能随意改|离婚后,子女的姓名可否更改

发布时间:2020-02-29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周先生与杨女士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由于夫妻关系日益恶化,2007年8月,周先生与杨女士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周先生每两个星期可以探望一次。离婚后,杨女士常以种种借口阻止周先生看望儿子,甚至在未告知周先生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儿子的姓名。周先生知道后,愤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儿子的姓名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关于姓名权的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姓名决定权。为自己命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可以自己决定姓和名。
  二是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是使用姓名权。使用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不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当事人在使用姓名权时必须依法进行:①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有义务使用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用名;②不得基于不正常的目的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③自然人有充分行使自己姓名权的自由,但其行使时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原则。
  那么,子女的姓名父母能否随意更改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平等的亲权原则。在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是由父母依亲权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父母平等的共同亲权原则,父母一方违背共同意思的亲权行为是无效的。但父母为子女命名的时候,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依据父母享有的亲权中的身份代理权,行使子女的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父母双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对子女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摘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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