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舆论监督与公共利益的维护 315维护消费者哪些权益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要】舆论监督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和监督,很多情况下是新闻媒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做出的符合新闻专业主义原则的选择,但有些时候,这种监督却受到了被监督者的抵制。本文以去年发生的“《长江商报》记者姚海鹰因新闻报道被非法传唤事件”为例,从舆论监督和公共利益维护的角度,分析该事件中反映出的当代媒体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舆论监督 公共利益 记者权益
2009年10月,一起记者由于新闻报道被检察院传唤的新闻在新闻媒体中广为传播。湖北《长江商报》记者姚海鹰在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对办案机构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进行了“舆论监督”,指出后者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并进行批评。随后,该记者收到了署有“反贪”字样的询问通知书,检方多次以此威逼记者,欲诱其接受传唤。由于记者没有接受询问,并在网络发帖求助,引起中宣部、最高检的关注,湖北省对此事做出调查,证明记者是清白的,江岸区检察院的官员被有关领导严厉批评。检察院遂作出道歉,而那位记者至今还存在失去工作之虞。①
一起普通的舆论监督,为何闹得沸沸扬扬?这其中不仅有媒体及记者在为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时的细节把握问题,还有被监督者不服监督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
公众利益是社会中绝大多数人享有的一种共同利益。麦奎尔认为,公众利益一词运用在媒介上,其简单意义就是媒介执行当代社会中若干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任务,这些任务符合大家的利益并且应当得到良好的履行。②
目前我国公共利益的实现渠道主要是通过人大、政协、各级党政组织的政策和措施进行维护,但这些途径并不能够完全满足公共利益的保障需要。这时,媒体的力量就凸显了出来。
西方学者认为,媒体本身是社会公器,对现代社会有不可估量的积极贡献,主要表现在:第一,媒体能够对信息的自由流动做出贡献,社会为此受益良多。第二,媒体可以促进公众对一些非常重要的公共问题进行辩论,这样可以为一些公共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第三,媒体通过各种形式的新闻揭露,对政府构成重要制衡。第四,媒体可以给大众提供一个和平有序的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渠道,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③
在我国,舆论监督是指公众了解情况后通过一定的组织分工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行为。由此可见,舆论监督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和监督,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站在客观立场上,它所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的监督,通过利用新闻舆论来影响公共决策。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是公民自由权利的延伸,是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手段,通过公民的广泛参与,进而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问题更好地解决。
总体看来,“实现权力制衡有三种途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以舆论监督制约权力”。同前两者相比,舆论监督虽然是软性监督,却被实践证明是实现对权力监督的一种及时、迅速有效的途径。
二、维护公共利益是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
现代新闻的先驱普利策在总结报业实践时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普利策的这段名言点明了舆论监督的社会预警功能,舆论监督正是强有力的预报员。④舆论监督大都是对社会问题的反映,它是记者深入社会基层的成果,它及时反映的信息能促人警醒、促进变革。
在我国,政府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新闻媒体是一种公共事业,在体制内,它是一种纠错机制,通过多方面寻找社会信息,运用舆论监督的方式及时报道、反映问题,能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起到协调的作用,决策者可以透过它看到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有利于正确决策的形成。
由于舆论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方式,因此它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的是公共利益。舆论监督能将社会问题及时报道出来,将各种焦点问题反映出来,媒体的正确引导能够缓和社会各阶层的摩擦和矛盾,为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信息沟通和舆论基础,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调节作用,对推进最新事态的解决或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舆论监督的安全阀作用还能及时调适和削减社会矛盾,使公众的不满情绪有了正常的发泄渠道,有利于调节群众的心理情绪、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保护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避免冲突行为的出现,使社会稳定发展。从另一方面来说,舆论监督也在某种程度上警惕违法乱纪行为,遏制腐败的发生。⑤
三、对“姚海鹰事件”的分析
纵观该事件的起因结果,记者的权益尽管受到了所在媒体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记者没有接受传唤,并在网络上发帖求助以示抗争,所以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从该事件中可以看出媒体及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上,被监督者在接受监督时的第一反应总是希望隐瞒或者尽力减少信息公开的程度,以求保持良好形象。另一方面,进行舆论监督的媒体记者素养要高。例如经常出现的医疗事故纠纷类案例,其中的专业知识和行业规则也是一道无形的壁垒,阻碍着记者的采访,即使记者勉强采编完毕,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硬伤。
客观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武器。在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使命只是媒体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自我确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实行舆论监督时,媒体的权力范围非常小。第一,许多重要信息并不能够得到,容易受到各种势力的干涉;第二,报道后容易引起监督对象的报复,给舆论监督带来恶劣的环境;第三,媒体只能监督,并没有整治处理的权力。⑥
四、“姚海鹰事件”对媒体的启示
该事件中,记者由于运气而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被监督方在受到监督后的强硬态度,不得不让人思考如何做好舆论监督,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记者权益及公共利益。
第一、提高记者的专业技能和信息处理能力。如今重大公共事件报道需要媒体做出即时反应,进行全程化及深度化报道。其中每个环节都是对记者新闻专业素质、多学科知识积累和应变能力的综合考验。这对记者自身是一个挑战,同时更是一个促进其潜力开发的巨大平台。
第二、促进信息公开。舆论监督并非长久之计,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才是处理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所必需的制度建设。只有做到舆论监督与信息公开并重,才能更好地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会的建构。
第三、调动媒体和记者参与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党和政府要充当他们坚强的后盾,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司法机关要在法律上向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作适当的倾斜,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较大的免责空间;新闻传媒内部要为从事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记者编辑提供各种方便条件,令他们不再感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个包袱,是个难题。
第四、抓紧新闻舆论监督管理的立法。我国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齐备,目前主要依靠《宪法》、《民法》等基本法以及《保密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以及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来规范新闻舆论监督活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些政策规定,其中比较成熟的部分,应尽早完善并提升为国家法律。关于新闻评议会、新闻传媒行业组织、新闻工作者群众组织、新闻舆论监督专门领导小组等机构及其活动,立法机构应尽早出台相关的专门法律,将它们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使这些机构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也便于社会依法监督这些机构的工作,使其保持正义与公正。⑦
参考文献
①《“反贪”传唤 恐吓记者――检察院被上级批评后道歉》,《南方周末》,2009年10月28日,http://www.省略
②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8页
③王利明、葛维宝:《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④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⑤于芳,《从批评性报道看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东南传播》,2009年第1期
⑥曹阳,《舆论监督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从“三鹿奶粉事件”看媒体的监督》,《青年记者》2009年1月中
⑦童兵,《从人民民主的高度推进舆论监督的意义及举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35页
(作者:均为华中科技大学新闻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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