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有哪些_“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要】本文分析网民在“网络媒介审判”中所起的负面作用及成因,包括网络匿名性、集体无意识、从众心理、BBS议程设置等。   【关键词】网络媒介审判 集体无意识从众心理 议程设置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截至2009年6月,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3.3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5.5%;宽带网民数达3.2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已有1.55亿。①网络几乎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从对政府决策,对社会影响来说,网民的力量和呼声已不容忽视。
  “网友的力量”很容易形成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与现实世界产生了种种联系,影响着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的走向。09年12月2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发了《网络“灌水雇佣军”操纵舆论5万元可左右判决》,披露了网络公关公司为了谋取利益,不惜利用互联网炮制各种谣言,捏造事实诋毁对手,让互联网被泛滥的谣言、谎言所充斥,将不知情的网民控制在为自己左右的舆论之中,这些组织被专家称之为“网络黑社会”。他们造成的铺天盖地的网络舆论压力对网民的 “媒介审判”造成了巨大影响。
  网络媒介对于各种不正之风的讨论、质疑和批评,都是正常的,它们对于社会信息公开、普通民众“虚拟参政议政”、推进民主进程都大有裨益。然而,如果掺杂了过多的商业利益,让感性代替了理性,辱骂代替了探讨,那么网络就有从公共领域堕落为“非理性舆论场”的危险。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们不禁要问:网民有时候为什么会对“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一、何谓“网络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的界定,学者有普遍的共同认识。比如,陈绚认为:“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②吴献举认为:“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③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如某媒介说犯罪嫌疑人“灭绝人性”、“罪不容诛”,要“严惩不贷”;报道有关群众团体“建议对歹徒从重从快严惩”;报道众多群众表示“对于犯罪分子一定要严惩、严惩再严惩”;在报道检察机关将以故意伤害罪名起诉的同时,强调故意伤害罪最高是死刑,等等类似语句在媒介上频频出现。
  笔者认为,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是网民、网站编辑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社会性热点新闻进行分析调查和评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可能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正如许多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个伪命题一样,“网络媒介审判”也上升不到审判的高度。在所谓的“网络媒介审判”中,网民通过互联网,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上常用的工具――搜索引擎进行调查,加上人海战术,充其量是一种在线的舆论方式,而非在线纠纷或者是在线的冲突解决方式。从法理上说,“网络审判”当然属于“判了白判”,但构成的“舆论压力”的确实实在在地存在。
  
  二、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使网民无需承担“网络媒介审判”的责任
  
  网络环境是造成“网络媒介审判”的重要因素。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网民在线上会变得更加轻松自在,受到更少的限制,并更加开放地表达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更容易放纵和过激。
  针对这种网络行为的特点,研究者把这种现象称为“互联网的去抑制性效应”。这种“去抑制性效应”能以两种相反的方式发生:“第一种是纷争,表现为攻击与谩骂。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时,人们可以为一个小小的不同意见而立刻恶语相向,不惜偏离所讨论的问题而用各种言语攻击对方。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循规蹈矩的老实人,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粗暴和富于攻击性。第二种是过度自我暴露,人们在网络上的表达更直接和较少禁忌,更容易表露出个人内心的情感,暴露自己的弱点和隐私。”④
  去抑制性效应的第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中表现为:网民也许会对现实社会中的阴暗、暴力事件心有愤懑,但是由于害怕遭到压制、报复,所以自己调适不满的情绪,很少会在公众空间将之表露。而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使网民没有了这些顾虑,可以坦然地表露自己的观点、意见,匿名性也使网民觉得更为安全,他们通过谩骂、侮辱等方式发泄心中的郁闷,并以此减压,进而有可能对一些热点事件进行“审判”。
  第二种去抑制性效应在网络环境中表现为:网民的自我表露心态,即将自己的真实、重要、隐私的信息向他人显示的过程,摘下面具。向他人透露自我信息往往需要极大的勇气,但网民有时仍需这种宣泄,获得心灵上的慰藉。
  
  三、网民的集体无意识与“网络媒介审判”
  
  “集体无意识”是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提出的分析心理学用语,指由遗传保留的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集体无意识”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现象无处不在,并一直默默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行为。
  回到“网络媒介审判”,首先无论发布者披露的事件真实与否,至少它触动了国内大众的神经,引起公愤,否则不会有大规模的人自发参与。大多数网民都秉持一颗善良的心,出于正义感而对当事者进行“审判”。
  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主任谢新洲教授认为,“网民的反应是有正义感的人所应该表达出来的态度,证明了‘社会道德与良知的底线仍在’”。尽管大多数网民的出发点是为了弘扬正义、惩奸罚恶,但其表达方式和采取的行动是否理性值得探讨。而且“网络媒介审判”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将变成实现非法利益的工具。某些商业网站为积聚人气、增加浏览量,故意炒作网络事件,煽动网民投入;网络公关公司雇佣大量“水军”以用户名义,带动网民对对手进行“群哄”,从而形成“合成谬误”,给对手进行“网络审判”,进而进行商业炒作。
  
  四、从众心理与网民理性缺失导致 “网络媒介审判”的不公正
  
  社会心理学认为,从众行为是由于在群体一致性的压力下,个体寻求的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的冲突、增强安全感的手段。通常在人多集会的场合,个人受到周围气氛感染会做出许多和平时本人性格完全不同的事情。人们在这种气氛感染下做出了许多疯狂的举动不但没有内疚感,反而有一种融入集体的陶醉与得到承认的快感。就好像很多英国足球流氓,现实社会中都是温和的绅士,到了球场受气氛感染可以大打出手。
  虽然网络传播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可以打消受众害怕表达不同意见而被群体孤立的疑虑。但从传播学角度来看,人总是力图从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状态,当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更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反之,则迫于群体压力少发表甚至不发表观点,最终形成一个以占上风观点为主的舆论场。因此,从众心理在网络传播中还是普遍存在的,这也使得网民有了“法不责众”的心态,所发言辞更加肆无忌惮。
  在“网络媒介审判”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是一小群中坚分子发表檄文,用义愤填膺的口号来煽动普通网民。受信息来源不对称的限制,网民在煽动下,较少有人质疑、考究事件的真实性进而辨别真假,而是不假思索地投入到“审判”中。即使少数网民确实以一种相当理性的态度参与网络舆论的形成,但是他们的理性却被整体的非理性所淹没。不可否认,大多数网民的出发点也许是为了弘扬正义、惩罚奸恶,但在这旗号下,网民们或许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滥用所谓的“正义与善良”进行一场盲目的群体行动。
  流传在网络上的事件,大多是部分网民的一面之词,即使他们没有虚张声势、伪造情节,但也抹杀不掉他们处在自己立场上的主观成分,如果我们偏听偏信一面之词,会使我们无法客观地看待问题。这就折射出多数网民非理性的“网络媒介审判”的缺点――不公正。许多网民一开始就有某种偏向,通过交流使得倾向性得到加强、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从而导致对谴责对象的不公平。更为甚者,从众心理使大多数网民在网络舆论中盲目跟风,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人云亦云,形成庞大的舆论合力,造成对当事人更为恶劣的影响。
  
  五、BBS议程设置致使“网络媒介审判”愈演愈烈
  
  在议程设置理论中,议程就是对当前问题进行报道的选择,对选中的事情进行不同程度的公开报道。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传媒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物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某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对议论的先后顺序。在传统媒介环境下,由于媒介组织受控于政治权力、经济资本、社会文化规范、社会价值等外在力量,媒介组织会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报道方针对传播信息进行议程设置;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介受到技术、版面和时段的限制,其信息容量总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在网络环境中,几乎没有这些方面的约束。基本上大多受“审判”的事件都发端于BBS讨论区。网民在此互相就事件交换观点意见,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它们在议程设置时,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越被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个人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转变成公众议题。
  BBS把关人在议程设置时炒作热点议题,首要的手段是“立”,即讨论主题的设立,对“网络媒介审判”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BBS中议程设置的另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对主题论坛的严格控制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对主题论坛的暂时性封锁、永久删除,以及对发表不恰当、反动言论的用户ID的封杀和对其帖子的删除。事实上它是从“破”的角度进行议程的设置,类似于传播学中的“把关”。
  综上所述,网民在“网络媒介审判”中起的负面作用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我们在对这种现象给予关注的时候,更应对其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作进一步探寻,还要在尊重网络平台自由平等精神的前提下,探索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①《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9年7月16日
  ②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49页
  ③吴献举,《“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新闻记者》,2002年第9期
  ④丁道群、伍艳,《国外有关互联网去抑制行为的研究》,《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作者:孔德钦、陈鹏均为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07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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