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在线咨询_《劳动合同法》实践难点与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21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 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也与现实社会产生激烈的冲突。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难点,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实施难点 对策建议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誉为“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新《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追求的是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推动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增强竞争力。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产物,也是新时代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2年来,却遇到诸多阻碍,以华为公司员工集体大辞职事件为导火索,全国不少企业纷纷效仿,通过工龄归零、集体裁员、劳务派遣等各种方法,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导致社会各界对新法的质疑越来越大,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劳动合同立法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它既受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劳动关系发展状况的影响,同时也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制约。
首先,从政治层面来分析,《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并且在制定条文时采取“倾斜保护”的原则。这反映决策者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意图。某种程度上讲,任何一部法律都是一种利益上的平衡,要使法律得到良好地实施,就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各方利益的较量和妥协,最终才能形成法律。然而新《劳动合同法》总体而言,主要吸收了为数众多劳动者的声音,却忽略了形成劳动关系,即另一方用人单位利益的要求,导致在现实中出现大量企业消极抵制、大范围地规避法律的现象。比如,为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被连续计算和控制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采用将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不一而足。如果决策者能够在立法政治层面上也能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合理的建议,那么现在这些规避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可能大大减少。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技术粗糙,部分条款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模糊,造成这些条款的操作性、可行性较差。其弊端忽视了全日制行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限制了合同形式依不同情况作出选择的灵活性,说到底还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客观情况缺乏全方位的了解。在中国这样一个庞大劳动者人群的国家,对各种形态的全日制用工主体,采用单一的书面合同,这本身在操作层面上就是非常困难的,在监管上更是无法达到的。
最后,在社会层面上,《劳动合同法》通过前,缺少立法效果的预测,它是造成现实中劳动关系紧张的根源。《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其与现实冲突远远超出了该法可以承受的范围,不仅使原有的劳动关系紧张局面加剧,而且对司法领域、经济领域等各个方面产生强烈冲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激增,致使司法资源极度紧张。二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劳动者因该法受损害的情况加剧。三是增加企业隐形成本,成为企业外迁或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使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2.劳动监察不力和配套制度缺失。劳动监察失之于“懒、散、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屏障形同虚设。我国劳动监察的事项范围宽泛,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事项呈现交叉重合状态,带来的问题是劳动监察事项失之于“散”,模糊不清,劳动监察将本属于查处范围内的事项像皮球一样踢给劳动仲裁,监察责任一推了之。劳动监察资源的有限性,面对查处显得力不从心,在查处违法用工案件时,刚性不足,硬度不够。
另外,目前与《劳动合同法》配套其他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劳动合同法》在实际运用中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致使全国各地劳动争议案件猛增。可是,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仍旧不够健全,处理劳动争议的体制简称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又称之为“单轨制”。实践中,这样的体制存在着以下缺陷:“仲裁前置”的规定不仅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大大增加当事人诉累;仲裁不能形成自我体系;“裁”、“审”程序重复。
二.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建议
1.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劳动合同法》在一些规制设计中存在有待于明确的概念和法律漏洞,需要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加以完善,国家应着手制定和尽早出台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配套办法,细化相关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体系。一是出台《劳动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二是积极推动《集体合同法》的出台,强化劳资协商机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作用。三是加快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劳动基准立法,有效遏制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设计更科学、更严谨的法律制度,明确规避法律的责任,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用制度去防止企业规避法律,促使其自觉地守法,依法办事。
2.完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和建立健全监察机制。
目前“一裁两审”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其在运用中反映出许多弊端,大量的劳动争议无法通过这一途径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长此以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能失去对《劳动合同法》的信任。应该尽快着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学界普遍的看法是把“一裁两审”的单轨制转化为“或裁或审”的双轨制。“或裁或审”的体制能大大缩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和成本,从而节约社会资源。这样分清楚了案件的性质,前者更多的是属于权利争议,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国家法院,后者属于规范争议,可以通过第三方(如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其中帮助解决。真正实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双轨制”改革,更好的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政府应出台劳动力市场政策和相应的制度。
实现社保全国统筹制度。目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态度冷淡的重要原因,就是社保金不能随劳动者工作的跨省移动而相应转移。因此,必须实现社保全国统筹,让社保医保等专卡专户结算,户跟人走,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这在技术上并不难做到,关键在于涉及到地方利益,提高了难度。建议在全国建立一个不隶属于任何地方政府的社保基金委员会,专门管理农民工社保基金,以防因地方利益博弈而阻碍社保全国统筹。
总之,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系统工程,牵动多方利益,涉及多个部门。它的实施不仅是一个执法过程,也是一个基于社会、劳动者、企业三方共同发展的工程,需要政府配套出台类似的税收、企业责任、行政收费等一系列辅助措施才能实现,是三方共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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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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