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 电视传播价值论
发布时间:2020-02-15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要从“价值”和“电视传播”的概念出发,进行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可以对电视传播价值的内在规定性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主体是人,客体是电视传播的功能属性,主客体间特殊的关系是通过电视传播活动来实现的,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可以较好地把握电视传播价值的概念内涵。
关键词 电视传播 价值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自电视诞生以来,围绕着它给人类带来了什么,或者说产生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人们一直在不断思考着,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一些学者从电视的消极影响出发,对电视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同时,许多学者也从积极的角度出发,对电视大加称赞。这些评价和争议大部分属于电视传播价值的范畴。什么是电视传播价值呢?对此,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整体理解的具体概念,有的研究文章虽然涉及了这一概念,但是简单的一笔带过,难以说服人,界定之后,其研究没有展开它自身包含着的诸多的价值认识是如何依据一定结构形成的矛盾统一体。笔者认为,要界定电视传播价值的概念,必须从其两个上位概念,即哲学范畴的“价值”和传播学中的“电视传播”概念的剖析和界定出发,进行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可获得对电视传播价值概念中的要素及其关系的认识,并由此获得电视传播价值概念的结论。
一、价值和电视传播的内涵
1 哲学范畴的“价值”
价值作为哲学概念从其产生时起到现在,就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价值问题的对论和人们对价值问题的关注忽冷忽热,可能就是价值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造成的。如果单从字面意义上理解价值,《辞海》以及一些大型的现代汉语辞书中,一般较统一地将其解释为两种意义:“(1)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如参考价值、有价值的作品;(2)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的基本属性之一。”关于价值的概念,在我国还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主体性价值论。即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适合、接近或一致;主客体统一论,即认为价值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价值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产生于实践;效应价值论,即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效应,等等。尽管对价值概念的界定多种多样,但几乎都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其内在规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是价值的中心;第二,客观事物的功能属性是价值的基础;第三,价值关系是主客体间的特殊关系。因此,关于价值的概念,一般来说,指的是主体(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人的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问的特殊关系,是客体的存在及其功能属性是否与主体的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应、相接近的关系。它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客观事物的功能属性,二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功能属性的需要。在这一特殊关系中,人是价值的中心,物是价值的载体,实践是价值的确定者。这一概念的厘定为电视传播价值概念的生成注入哲学的质。
2 传播学中的“电视传播”
传播是信息在时间和空间的移动和变化。电视传播是一种以电视为媒介的信息传播活动,是伴随着人类对于电视的运用而产生的一种现代的社会现象,是传播的二级系统。电视传播极大地拓宽了人类视听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它视听兼备,传播迅速。具有非常强的感染力。关于电视传播的功能,1948年,政治学家、传播学的先驱哈罗德?拉斯韦尔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和功能》一文中,提出了传播具有三个社会功能的经典性论述:环境监视;使社会各个不同部分相关联以适应环境;使社会遗产代代相传。1957年,社会学家查尔斯?赖特在《大众传播:功能的探讨》一书中,从社会学的角度勾画对传播的看法时,在拉斯韦尔的三个范畴之外又增加了第四个功能――娱乐。威尔伯?宣伟伯根据拉斯韦尔和赖特的论述,在其1982年出版的《传播学概论》中把传播的功能归纳为监视、管理、指导和娱乐4个方面。
二、电视传播价值的内在规定性
1 电视传播价值的主体是人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人既不是绝对孤立的个人,也不是一个抽象的共同体中的普遍人;人既作为相对的独立个体存在,又存在于特定的群体之中。个体、群体、人类都是人的存在形式。社会的“细胞”是人的个体,社会的“器官”或“组织”是人的群体。而在世界历史和全球社会上的主体则是人类。它们与电视传播之间都存在对象关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电视传播价值的主体分为若干类。
从电视传播内部系统看,电视传播价值主体主要是指电视传播工作者和电视观众。电视传播工作者主要包括电视新闻记者、编辑,节目主持人、导播,电视剧的编剧、导演、演员和制片人等。电视传播工作者主要是通过信息的选择、采写、制作、编辑、播放等行为来参与传播活动的,电视传播的主要内容是由广大电视传播工作者确定的。电视观众是电视传播活动中的信息接收者,他主要是通过收看电视节目、对电视传播的信息进行解码、对电视传播的信息进行评价或提出自己的意见等行为来参与其中。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电视传播工作者和电视观众有时又互为主、客体。如在单向传播时代,有的人把电视传播活动看成是传播者对观众的教育活动,把传播者看成是传播的主体,把观众看成是传播的客体,传播者传播什么内容,观众就看什么内容,观众是传播的客体。在双向互动传播时代,有的人却把观众看成传播的主体,认为电视传播是以观众为中心的,是为观众服务的,观众的喜好是电视传播的命令,观众手中的遥控器是电视传播的指挥棒。传播者则成了电视传播的客体,是观众需要的对象。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电视传播的主体主要是指人,电视传播工作者和电视观众同是电视传播的主体。
从电视传播外部系统看,电视传播价值主体主要是指社会(人类)和组织。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历史的研究始终是把人作为社会历史的本体基础。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强调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又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更加明确地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但是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那么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由此看来,社会存在的第一前提就是人。作为电视传播价值主体的社会或曰人类,总是希望电视传播能充分发挥其信息交流、宣传教育、文化知识、审美娱乐等功能,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可见,处于一定社会结构的群体和个体,还有处于全球社会结构中的人类,它们与电视传播之间建立起了主体与客体的现实关系。社会或曰人类作为电视传播价值系统外的主体,主要是通过社会体制和社会环境对电视传播产 生作用。
组织主要包括广电部门、宣传部门、电视台主办单位、电视台等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西方学者在对传播学中的“把关人”理论进行研究时,除了看到具体的人(编辑)对传播信息选择的影响外,也感受到了组织的强大影响力。1969年,巴斯(Bass)撰文认为卢因的“把关人”指的是一小群体中的一员直接决定某一物是否能够进入渠道的命运,而怀特研究的电讯编辑是在现成的新闻稿中选择,不过是一个二传手,算不上是一个真正的“把关人”。他认为,真正的“把关人”是从事新闻采集的人或者组织。由此拉开了从组织层面研究“把关人”现象的序幕。现在,许多西方学者认为新闻是整个组织正式与非正式运作产生的结果,因此应以整个组织为分析对象。在电视传播实践中,宣传部门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电视台要求提高经济效益,广电部门要求提高社会效益,这些组织与电视传播也建立了特定的主客体间的关系,因此,组织也是电视传播价值的主体之一。
由上所知,电视传播价值主体包括了类(一般)的人或曰社会,包括了类别(特殊)的人或曰组织,包括了类的分子(个别)的人或曰传播工作者、观众等,他们都是在一定电视传播中从事一定活动的人,他们都有现实的具体的需要,这些需要与电视传播的功能属性发生关联,建立起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
2 电视传播价值的客体是电视传播的功能属性
一般情况下。我们把在价值体系中的物称为价值的客体。在电视传播价值中,我们把相对于人而言的物分为“宴物”和“虚物”。“实物”主要是指电视机、卫星、电视网络以及包括摄像机、照像机、编辑机等在内的采写和编播等的工具。这些物体是传播者和观众开展电视传播活动的实体工具。所谓“虚物”主要是指电视传播的功能、电视传播模式、电视传播符号、电视节目形式、信息等。把电视传播功能称为价值客体,是因为电视传播的信息交流功能、促进人的社会化的功能、知识教育的功能、舆论监督与引导的功能、文化传承与交流的功能、宣传教育的功能、娱乐的功能等能满足不同人们的需要。同样,我们把电视传播模式、电视节日等也称为价值客体,是因为这些东西同样也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属性。如越来越多的观众越来越喜欢多向互动的传播模式、真人秀和电视剧节目等等。
3 主客体间特殊的关系是通过电视传播活动来实现的
主客体间的关系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其中主观是主体(人)的内在尺度,首先表现为需要。这是问题的逻辑前提;客观则是指客体(电视传播)的内在尺度,以及表现出来的意义或曰有用性,可用性,也就是功能属性。电视传播的功能是最外在的性质,它与人的需要之间构成最直接的关系,可分解为诸多方面。这些客体功能属性的发挥,与电视传播过程中所运用的载体、方式和手段等客体的内在性质有关。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首先,主观要符合客观,主体要客体化,即在考虑电视传播价值取向之前,对电视传播的特质要有认识基础。然后,才能让客观服务于主观,让电视传播的变化与主体的生存发展的需要一致。电视传播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观众需要来传播信息的社会实践活动。主客体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是通过传播者根据社会和观众的需要,运用物质和非物质手段,制作和播放信息;观众对传播的信息进行解码,并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这样一个传播实践活动来实现的。
三、关于电视传播价值本质的认识
由以上分析推论,我们可以对电视传播价值的概念作一界定:电视传播价值,就是主体在电视传播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电视传播的功能属性是否与主体的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电视传播在其传播活动和社会关系中合乎电视传播的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目的而呈现出的一种肯定的意义关系。为把握电视传播价值概念的本质,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一步加强认识:
(一)电视传播价值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富有肯定效用意义方面的涵义。也就是说,研究探讨电视传播价值,就是追求电视传播中的“真”、“善”、“美”,使电视传播价值客体最大限度地满足电视传播价值主体的需要。尽管在价值研究过程中,可能要分析某些负面影响或日负价值,但其宗旨在于揭示人们积极的价值意向活动规律,从而使人们对电视传播价值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并在电视传播实践中、社会生活中去自觉地维护电视传播价值,坚持不懈地追求美好的电视传播价值。
(二)把握体现电视传播的主客体关系。离开主客体关系去孤立地谈主体的需要或电视传播的属性,都不是讲电视传播价值。例如,只谈电视传播的结构、电视传播的历史、电视传播的现状或具体电视传播的实施等,就不能构成电视传播价值理论,而只能是属于“电视传播”的研究范畴。同样,只研究主体的需要、主体的行为等,也不属于电视传播价值理论研究范畴,或者只能说是一种抛开客观条件或实际可能性的主观价值论或相对价值论。电视传播价值不能脱离主客体关系,它是在把握主体需要水平和客体的可能性之中。去对电视传播做出价值评价,做出价值选择,并指导人们自觉地实现电视传播的美好价值。
(三)把握主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是电视传播工作者与观众之间互为主客体的关系。电视传播活动作为客体,要合乎电视传播工作者与观众的不同的目的要求。二是作为社会现象的电视传播之价值建构。把电视传播作为社会现象来看,其主体是处在传播外部的人。电视传播外部的主体,不单指个体,而且还包括作为社会子系统的群体和整个社会的类主体。他们把电视传播作为工具,满足自己不同的目的要求,从而建立起各种价值关系。三是电视传播外部的个体与电视传播的价值关系。电视传播外部的个体,是指其它社会角色。不同的社会角色由于自身需要的层次不同,而导致电视传播内容和手段必须符合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反映电视传播对象的层次性特点。四是群体主体(社会的其他子系统)与电视传播的价值关系。在人类社会这个大系统中,有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是由具有相同或类似职业角色的个体组合成的一个群体。电视传播以合乎和满足社会不同方面的需求而呈现出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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