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发展最新优惠政策问答】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加快构建把
发布时间:2020-02-12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编者按 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容涉及国有资产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方面,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为便于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把握文件精神,本刊现以问答的形式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介绍。
问:国有文化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答: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资产财务关系有何变动?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能否进行核销?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问:出版、发行单位转制为企业,其库存报废出版物等是如何处置的?
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问:如何处置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原使用土地?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问:转制后在职职工的收入分配采用何种制度?
答: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问:如何确定转制后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和工龄?养老金是否不交?
答: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转制后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问:如何计发和调整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答: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问:如何解决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答: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问:如何解决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职工的养老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
答: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问: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可否提前离岗?
答: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
问:对转制时提前离岗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转制时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问:转制时,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应在什么时候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答: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问:如何计算转制后职工工龄?
答: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问:转制时,如何解决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
答: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
问:如何解决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
答: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
问:转制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拨付有何规定?
答: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的经费如何解决?
答: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如何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答: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问:电影发行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问: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可享受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问:文化企业进出口业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问:经批准设立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什么用途?
答:经批准设立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改制重组和并购,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问: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的处置有何规定?
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问:如何处置改制前后的国有文化企业土地?
答: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问:对投资人以无形资产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有何规定?
答: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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