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易门县县域水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2017 易门县县域水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为确保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云环通〔2015〕134 号)、《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云财预〔2015〕398 号)和《2016 年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 监测断面(点位)
绿汁江大桥、扒河阿姑水文站断面。
2.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 1中除粪大肠菌群外的 23 项指标。
3. 监测频次 每季度至少监测 1 次,全年至少保证监测 4 次。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 易门大龙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项目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分为常规监测和全指标分析两类。
易门大龙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常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 1 的基本项目(23 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 2 的补充项目(5 项)和表 3的优选特定项目(33 项,详见附件),共 61 项;全指标分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 109 项。(表 1和表 2 项目由易门站完成,其它项目配合市站来完成)
3. 监测频次 常规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一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1-10 日)完成采样。
全指标分析频次: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 2 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 易门县中医院 2. 监测项目 按照《环境空气标准》(GB3095-2012),开展二氧化硫(SO 2 )、二氧化氮(NO 2 )、颗粒物(PM 10 、PM 2.5 )、一氧化碳(CO)、
臭氧(O 3 )监测。其中,手工监测开展二氧化硫(SO 2 )、二氧化氮(NO 2 )、颗粒物(PM 10 )监测。对于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站的县域,原则上要求自 2016 年底前完成建设,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全指标进行评价。
3.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日自动连续监测,有效监测天数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用手工监测的,每月不少于 27 天,每月 9、19、29 日向市站报送监测结果数据。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 监测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确认的考核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2. 监测项目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执行。
3. 监测频次 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根据每年环保部发布的名单适时更新),其余纳入考核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监测 1 次,每年监测 4 次。
2017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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