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依据“AA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AA 省省级 2015 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豫财购 2014-10 号)、“AA 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AA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购 2015-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就各单位的采购和合同管理行为作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 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及标准 1、商业台式计算机 80 台(含)以内,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电视机 50 台(含)以内,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以内。
2、服务器、路由器、复印件、印刷一体机 5 台(含)以内,交换机 10 台(含)以内,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 50 台(含)以内,投影机 20台(含)以内,空调设备 100 台(含)以内,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内。
3、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及其他家具用具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内。
4、属于上述范围及标准内的采购项目,须在 AA 省省直协议供货商或定点服务商中竞价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
(二)非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货物范围及标准 1、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医疗设备,教学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及其他设备,预算金额在 15 万元以内的,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
2、图书,报刊,电子图书期刊及其他货物,预算金额在 15 万元以内的,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
(三)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超过上述范围及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类别归集,汇总采购计划,定期集中, 经 AA 省财政厅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以保证各项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属于学科与重点建设经费的仪器设备项目,由学科与重点建设处和现代分析与计算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等工作; 2、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招标采购计划、申请,以及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3、采购方案论证通过后,报国资处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4、参与 50 万以上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会签和验收。
(五)除学科与重点建设经费以外的其它项目,招标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大型仪器设备招标前初审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初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及标准:预算单价≥50 万元的。
2、初审小组人员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
3、初审主要内容: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是否存在重复购置及实用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和论证。
4、项目单位初审前需提供以下资料: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采购方案等技术资料;申报时附立项调研材料,设备价格在 50~100 万元之间须立项调研询价 3 家以上,100 万元以上须立项调研询价 5 家以上。
5、采购方案论证通过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二、服务类采购项目 (一)信息技术服务,工程咨询服务、监理服务、设计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仪器设备专业维修服务及其他服务,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以内的,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 (二)超过上述范围及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类别归集,汇总采购计划,定期集中, 经 AA 省财政厅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三)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招标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初审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初审小组人员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
2、初审主要内容:项目的经费来源、必要性及实用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和论证。
3、项目单位初审前需提供以下资料: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方案等技术资料。
4、采购方案论证通过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三、工程类采购项目 (一)各类工程施工,建筑物维修、环境装修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园绿化工程及其他工程,预算金额在 15 万元以内的,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监督部门监督;超过上述范围及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类别归集,汇总采购计划,定期集中, 经 AA 省财政厅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二)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招标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初审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初审小组人员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
2、初审主要内容:审验工程项目的经费来源、是否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水电改造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是否完整等进行初步审查和论证。
3、项目单位初审前需提供以下资料:招标采购计划、招标采购方案、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内容等技术资料。
4、采购方案论证通过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四、特殊事项采购项目 涉及保密、军工项目,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执行。
五、合同管理(见附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10)24 号文)
(一)合同签订 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项目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合同标准文本、招标或谈判文件、中标、成交商家投标或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依据学校规定的审核和会签程序(财务、审计和监察处),与中标、成交商家订立书面合同,超过 50 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国资处也参与会签。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项目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等相关备案资料(附电子档)报学校国资处,由国资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文件包括:采购文件及附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附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等。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变更等事项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且合计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合同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含 5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 3 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初验。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首先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初验合格后,向国资处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初验合格报告、采购文件及附件、投标文件及附件、政府采购合同、竣工图纸、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等),由国资处牵头成立验收组,财务、审计、监察及有关专家参与,成员不少于 5 人。验收合格后,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财政厅网上提交支付申请、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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