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然资源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0 来源: 疫情防控 点击: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以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政协淄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政协本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办的书面意见建议。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工作,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代表、委

 — 2 — 员的权利,对办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第四条 建立三级承办制度,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具体承担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接收、登记、交办,协调督办、审核、归档、考核等工作。各科室根据分管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联系代表、委员,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收到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后,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科室集中进行研讨,对确系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日内向交办机关和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提请重新安排办理单位。职能科室认为所承办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确系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重新商定承办科室。

  第六条

 办理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应按照相关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严肃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的原则,深入研究,认真答复。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有些问题可以直接与代表或委员联系,共同商量处理办法。

 第七条

 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按照部门职责和重要程

  度等情况,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会同办理三种情况。

 (一)单独办理。所提问题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由本单位负责答复办理。

 (二)分别办理。所提问题部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答复办理。

 (三)会同办理。属于本单位主办的,由本单位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汇总相关意见,并统一进行答复;属于本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答复意见报送主办部门。

 答复工作应于收到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的3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对涉及两个或多个科室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办公室确定主办科室、协办科室。主办科室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与协办科室、有关部门和建议提案人的沟通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主办科室工作,及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第十条

 承办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应逐件答复,符合实际,表述准确,体现办理结果,不得出现评价式、辩论式、推诿式答复件。办复稿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承办科室拟好的办复稿要先经办公室把关,再由承办科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最后由办公室统一呈局主要领导签发。

 — 4 —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负责正式行文并送达建议提案人。行文文号由办公室统一编发。对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逐一分别送(寄)办复稿;对党派、团体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政协提案,需送(寄)提案单位一式 3 份;对界别、小组和联组提案,需送(寄)召集人一式 2 份。属于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承办科室将办复稿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在寄送办复稿的同时,一并寄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通过人大、政协协调办公系统对建议提案进行网上统一答复。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将办复稿分别送(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将办理完毕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底稿及办复稿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有问必答,提高答复的针对性和内涵质量。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情况,文字精炼,语气诚恳,行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时,应在办复稿上用 A 、B 、C 标注所提问题解决的程度。A 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担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 B 指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

  起 3 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担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 C 指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问会之日起 3 年内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在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要主动开展复查工作。如初次答复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补充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科室要重新研究,并在1 个月内再次答复。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沟通协商、督查督办、调查研究、考核评比、成果转化等工作制度。

 沟通协商制度。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沟通协商作为“必经环节”。沟通协商需做到“三访”,即办前访、办中访、办后访。办理前必须与建议提案人进行主动沟通,未经沟通特别是重点提案未经面对面协商的,复文不得进入报批程序。办理中要与建议提案人进一步加强联系,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邮件等形式,深入交换意见,积极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共识;答复后及时跟踪反馈,听取建议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督查督办制度。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列入局机关重点督查事项,通过定期通报、及时提醒、重点督促、个别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对没有按规定时限完成、因完成质量不高退回的建议提案,由

 — 6 — 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局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互相推语、拒绝办理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室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调查研究制度。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所提建议的现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高建议提案办理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市人大确定的重点建议、市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和各党派、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政协提案,要进行重点调研。针对建议提案的调研活动,原则上应邀请建议提案人参加。

 考核评比制度。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作为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参考和评定先进的重要条件。

 成果转化制度。坚持把解决问题、推动落实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落脚点,认真研究建议提案内容,积极采纳吸收,注重将有价值、可操作的意见建议尽快转化为具体政策措施,推动建议提案的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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