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公开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2 来源: 演讲稿 点击:

 学校信息公开若干规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 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指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以学校信息公开及 XX 区教育局网上“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为抓手,坚持“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宗旨,坚持教育服务社会需求导向,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主要任务 1.根据国家、XX 市及 XX 区教育局相关规定与要求,在学校门户网站已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完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2.根据学校教育服务需求和 XX 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定期在网上“信息公开”专栏和学校橱窗公示栏中公开相关办学信息,并及时更新、充实有关内容。

 二、工作制度 1.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分管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三方共同组成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2)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时期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交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职能部门对外公开内容经本部门初审后,报办公室送分管校长复审后公开。需网上公示信息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公开;需在校内橱窗公示的信息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开。

 (4)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公开信息的初审关。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要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2.审议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学校信息公开的工作质量。

 (2)信息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3)学校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方可公开。

 (4)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报送应当公开的信息。

 3.更新制度 (1)认真做好网上和橱窗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需公开信息应在信息审定后的第一时间上网或上墙,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 30 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他信息网上留存期限为 1 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3)橱窗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责、机制制度等,其他信息应

 及时更新。具有新闻性的信息、收费信息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更新。

 4.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

 5.备案制度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校长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开和进行备案。

 (2)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梳理备存。

 6.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咨询、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收集反馈一线信息,及时反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开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3)设立学校“信息公开”意见投诉箱,开通学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责任督学的监督。

 7.考核制度

 (1)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2)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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