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0-17 来源: 演讲稿 点击: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名称:
XX XX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滦南县西中大街 81 号 被投诉人 1:
名称:
滦南县水利局
地址:滦南县崇法大街 6 号行政办公中心 被投诉人 2:
名称:
XX 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 高新区龙泽路 554 号
相关供应商:
名称:
XX XX 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XX 省 XX 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 108 号靖阳·宏桥水岸 1 幢 1 单元 6 层 3 号【遵义社区】
本机关 2019 年 4 月 18 日正式受理 XX XX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滦南县全域治水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双龙河河段)项目,采购编号为(XZZB-2019-020)”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体现投标有效期日期,评标委员会给予废标处理。
2、中标单位投标总价金额未精确到“元”,应取消中标资格作废标处理。
二、调查情况 滦南县全域治水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双龙河河段)项目 2019 年 4 月 10 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 XX XX 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 年 4 月 11 日,采购人滦南县水利局、招标代理 XX 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内容进行了论证,专家均对质疑内容不予支持,2019 年 4 月 15 日,滦南
县水利局、招标代理 XX 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原评标委员会论证意见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对于质疑问题 1:投标文件未对投标有效期做出实质性响应。故未通过响应性评审。
对于质疑问题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精确到“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保留整数或小数的投标文件均有效。
2019 年 4 月 18 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已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经核查: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和排它性条款,开标程序合法有效; 2、关于投标有效期问题,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3.1 款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但在提供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中并未明确投标有效期书写格式。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本身是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文件,具有逻辑性和连续性。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和承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制作。本项目招标文件3.7.1 款规定:“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四卷“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格式中虽然有其他补充说明条款(第 6 款),但未具体注明那些内容需要补充说明,投标人则有权自行决定补充或者不补充。投标有效期属于“要约”,既然投标人在投标函第 2 款中已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也已明确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投诉人的投标应为有效。即:满足招标文件 3.7.2 款“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相应”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缺乏合理依据。
3、关于报价精确到“元”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精确到“元”,是对精确度的要求,也就是说:总报价精确到 “元”,即为有效报价,精确到“角”、“分”也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的认定具有合理性,不失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等 12 家投标文件以相同问题全部作废标处理,实质性影响了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的公正和客观结果。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 1 成立,原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对滦南县全域治水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双龙河河段)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滦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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