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 演讲稿 点击:

 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自 19xx 年和 19xx 年分别建立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我们坚持整体规划、精心实施、多途并举、相互配套、规范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摸清底数,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加强管理,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思路,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待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现就当前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下步对策建议,作简要阐述。

 一、城乡低保现状 我市于19xx年和19xx年分别建立了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之初,我市城市和农村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 120 元和每人每年 600 元。之后,城市低保先后四次提标,分别是 1999 年 7 月调整为每人每月 220 元,20xx年 1 月调整为 280 元,20xx 年 1 月调整为 300 元(其中环翠区、高区、经区和荣成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元,文登、乳山两市为 280 元),20xx 年 1 月调整为 330 元(其中乳山市为 300

 元)。农村低保三次提标,20xx 年 8 月调整为每人每年 800 元,20xx 年 1 月调整为 1000 元,20xx 年 1 月调整为 1200 元。截止20XX 年底,全市累计保障城乡低保家庭 19312 户、34xx8 人,其中城市低保 869 户、1808 人,农村低保 18443 户,32270 人。累计发放资金 2535.2 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发放保障金 512.7 万元月人均补差约 236.3 元;农村低保发放保障金 2022.5 万元,月人均补差约 52.2 元。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市低保保障比例低。目前,我市城市低保对象 869户,计 1808 人。按 20xx 年非农业人口 119 万计算,城市低保保障比例仅为 0.15%,远远低于同期省内其他城市的水平,列全省末位。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比例与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一个地区经济越发达,社会事业发展越均衡,则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体就越小,保障比例就越低。从省民政厅公布的 20xx 年底全省 17 地市城市低保保障比例看,、烟台、青岛、潍坊、东营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分别排在倒数第一至第五。

 二是我市目前劳动力短缺,就业充分。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 760 元,在一个人充分就业的前提下,一个家庭只要再有很少一部分收入,就能超过低保线。因而目前我市保障的低保对象大多是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病人和老年人等,有劳动

 能力的人员很少被纳入低保范围,这也是我市低保比例低的另一个原因。

 三是我市结构性失业问题不突出。从全省低保比例排在前面几个城市的情况看,都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结构性失业问题。以枣庄为例,该市以煤炭产业为主,随着资源的减少,很多煤炭企业面临转产,因而造成的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失业人员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只能依靠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其生活困难。因而该市的低保比例达到了 5.17%,为全省最高。与枣庄相比,我市这方面的压力就很小。

 四是我市确有一些因素影响低保保障比例的提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不合理。目前,市级财政只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保障资金的 40%,其他市区由所在市区自行解决,考虑到财政负担问题,各市区在标准的掌握上一般从严。2、跨市区低保对象申请难。由于低保资金基本由各市区自行负担,所以对部分户口与常住户口不统一的对象申请低保,各市区往往互相推诿,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负担。3、部分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居民至今未被纳入。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内的原居民,土地被征用的库区村居民等。

 (二)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大。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330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1200 元,两者之比为 3.3:1,远低于城乡收入之比2:1。

 (三)城乡低保制度具有先天不足性。城乡低保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有救无类”和“差额补助”,即执行收入一元化标准,不论身份如何,只要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就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反之则不行,以此来保障低保对象生活水平的一致性。这一政策表面上是绝对公平的,但实践中却带来一系列难题:一是部分特别困难的家庭被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这样家庭,虽然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却因偶遇大病、大灾、人身意外伤害和支付子女高额学费等,造成收不抵支,实际生活水平远低于低保水平。由于城乡低保在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执行收入一元化标准,只考虑家庭收入,不考虑家庭实际支出,致使这部分特别困难的家庭被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二是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准确核算家庭收入,是搞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关键环节,也一直是困扰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老大难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城市居民家庭的显性收入和固定收入容易计算,但隐性收入和弹性收入却难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由于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收入难以货币化。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再加上核算家庭收入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工作成本较高。所以很多情况下,只能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都可接受的区间内估算一个“模糊收入”或者简单地以社区居民公认的贫困户、困难户作为衡量申请低保对象的标

 准,致使部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未被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差额补助”无法做到精准化。按照“差额补助”政策,理论上能够保证每个低保家庭收入的均等化,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比如,在城市低保标准每月 330 元,人均家庭收入 329 元的情况下,每人每月应享受 1 元的低保补助,但实际工作中无法做到这一点。对人均收入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来说,可能出现两种结果:要么沾光,被纳入低保,实际补助水平高于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要么吃亏,被排除在低保之外。

 (四)落实镇级配套资金困难较大。按照我市现行的保障资金负担方法和比例(市级财政只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保障资金的40%,农村低保负担全市低保保障资金的 20%,其余由各市区负担),市、县两级低保资金落实困难不大,但到镇级却有较大困难。主要因为费税改革后,农业税、农村特产税和“三提五统”都被取消,镇级财政收入大幅下降,30%的低保配套资金成为镇级财政巨大的负担。这种状况一方面造成低保资金难以足额发放,影响保障对象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使镇、村两级人为地提高农村低保“门槛”,使应该享受低保的家庭难以进入低保范围。

 (五)配套政策滞后。我市于 20XX 开展了医疗、教育、住房“三项救助”工作,但救助对象局限于城乡低保对象,政策不够规范完善,有些甚至不够合理。20XX 年以后,我们在实施大病救助、慈善助学活动时,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0%的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有效地缓解了部分城乡低收入

 家庭的生活困难。但社会救助应以政府为主导,慈善为补充,大病救助、慈善助学是纯粹的慈善救助,活动的开展受制于善款的募集,不能形成长效机制。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分类施保和边缘家庭临时救助等政策尚待出台。

 (六)无专门机构和经费保障。根据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各级必须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和办公场所,市区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名低保对象 20 元,镇(街)不低于 10 元,社区(村)不低于 15 元。以上共计每名低保对象年工作经费为 45 元。目前,市级刚成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但未正式开展工作。各市区无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更无专门的工作经费,特别是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目前我市镇(街道)级民政仅设民政助理员岗位,配备 1-2 人,而且是兼职。需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大病救助以及其他配套社会救助等民政工作。由于政策性强、对象多、覆盖范围广的社会救助全面实施以后,镇(街)、村(居)两级的民政社会救助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空前加大,严重制约了城乡低保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扩大城市低保范围。近期政府将出台文件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城市低保的比例。同时我们也取消“人户分离”的限制,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后提出申请。

 (二)科学地确定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应依据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布。保障标准既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确定过低保障不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确定过高政府财力又难以承受,也易助长人的隋性和不劳而获的思想。同时,在低保提标时,我们应适当加大农村低保提标幅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差距,使农村低保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比例更加合理。

 (三)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应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方面进行核算,对隐性收入和弹性收入通过调查评估确认,对不能确定的行业收入,可以调查制定全市主要行业最低工资评估标准参照执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如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如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的计算,应以总收入减去种养加过程的投入费用,才能计算出实际收入。另外,可以建立城乡居民收入核算评估组织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

 算任务。

 (四)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议较大幅度地提高市、县两级的负担比例,压缩乡镇财政的负担比例。具体是城市低保由市财政负担环翠区城市低保资金的 60%,负担其他市区的 20%;农村低保市财政负担全市低保资金的 30%,将镇级负担比例压缩到 10%以内,并由各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进一步调动各市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积极性。

 (五)完善低保配套政策。近期政府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的意见》,对城市低保分类施保的对象、标准、资金来源、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实行分类施保制度。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在原有的“三项救助”基础上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救助项目,从生活、医疗、教育、农村危房改造等多个方面对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实施救助。

 (六)设立低保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随着城乡低保扩面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各地城乡低保人数都有大幅度增加,具体工作极其繁重,因此市、县、乡、村各级有必要配备相应机构和工作人员。由于大量的具体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中进行,因此要特别注重在乡镇(街道)设立低保工作站并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低保工作。村(居)委会可从村(居)干部中派出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相应的低保工作。对于编制落实困难或暂时无法落实的,可由民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以保证这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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