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0-17 来源: 心得体会 点击:
1 附件 1:
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肇庆、法治肇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是指在财政保障下,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按照调解难易程度、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对参加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职员,以及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包括聘任制合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得领取本办法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
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包括专家参与调解的费用和调解员相关费用等,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专家调解案件补贴费用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在我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包括:
1.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其聘任的人员; 2.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 3.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小组聘任的人民调解员;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专家是指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调解纠纷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的人员。
第六条 成功调解纠纷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申领“以案定补”补贴,按照“一案一补”的原则申领。补贴标准简易纠纷每宗补贴不低于 100 元,一般纠纷每宗补贴不低于 300 元,疑难
3 复杂纠纷每宗补贴不低于 500 元,重特大纠纷每宗补贴1000-2000 元。
1.案情简单,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纠纷 为简易纠纷。
(1)调解协议标的 1 万元以下; (2)案情简单,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达成协议的其他情况。
2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纠纷:
(1)涉案当事人在 5 人以下的; (2)调解协议标的在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 (3)一般婚姻家庭纠纷、一般邻里纠纷、一般侵权纠纷、一般生产经营性纠纷; (4)其他一般性的矛盾纠纷。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疑难复杂纠纷:
(1)涉案当事人在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且案情复杂的; (2)调解协议标的在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 (3)案情复杂,经 3 次以上反复调解达成协议的; (4)其他可认定为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特大纠纷 :
(1)案情复杂,涉案当事人在 10 人以上且案情复杂的; (2)调解协议标的在 20 万元以上的; (3)涉案人员因案致残或死亡的;
4 (4)重复越级上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 (6)其它可认定为重特大民间纠纷的情形。
第七条
纠纷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 (3)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4)经 3 次及以上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相关材料能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每件案件补贴 200 元;其余案件协调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5)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八条
申领补贴的办理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补贴,除简易纠纷只需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附件 4)外,本办法所称其余三类纠纷申领补贴,须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制作要素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备查。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申报审批表》(附件 6),如实填报纠纷类型、案情简况、调解结果、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调解委员会盖章,报乡镇(街道)司法所初审,上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
5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申请后,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在 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补贴发放给人民调解员;对申请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整改合格的应予以发放。
补贴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按季度发放,第四季度提前发放。
第十条 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应当专款专用,补贴发放使用应接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补贴或骗取、截留、侵占、挪用补贴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分,责令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不低于”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肇府办函[2016]14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前,市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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