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息化建设设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5023
发布时间:2020-10-04 来源: 心得体会 点击:
项目编号:6 LDCC[2019]16 号
招标编号:
5133222 019000 181
项目名称: :
信息化建设设备政府采购
磋
商
文
件
中国 · 泸定
采
购
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文
件
编
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二 ○ 一九年 十二 月
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119室
邮政编码:626100
电话(TEL):0836-3129229
目 目
录
竞争性磋商须知 ······································································· 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 7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 9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14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需求)
····························· 16 第五章
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 ····················································· 18 第六章:磋商程序 ····································································· 19 第七章
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纪律 ························· 19 第八章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23 第九章
质疑投诉 ····································································· 26 第十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30 第十一章 合同草案条款 ····························································· 48 第十二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56
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须知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 求
1 采购预算、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 184000 元; (实质性要求) 2.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 最高限价 184000 元
(实质性要求)
3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服务时间 服务地点 1.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供货 2.服务地点:泸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服务要求、验收标准,质保期 服务 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验收标准: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6
服务 期 限 :
一年
(质保期从终验第 2 日开始计算)
现场考察、标前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7 答疑会
2.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采购单位是否收取详见第四章 8
9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日 (实质性要求)
11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1 2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 者 扣 分一、小微企业(监狱企 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 实 质 性 要求)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若投标文件未附财务报告的,则还需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报告(含三表一附注)]。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3
(实质性要求)
1.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附件中予以公告。
14 评审情况的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投标人须将投标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采购文件咨询开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钱 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16 中标通知书领取 1.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
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标通知书快递至成交人,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 119 室
17
供应商质疑 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磋商文件技术条款和除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资格条件、专业商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由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答复。
联系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0836-3126139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3.提出质疑函的时限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 寄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现场、邮寄或快递提交质疑函(①采用邮寄和快递形式提交的质疑函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亲自书面签收的为准,否则视为未收到质疑函;②收到质疑函后,进行质疑处理时:书面形式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快递以受送现场提交的以书面签收的日期为准,邮寄以出的邮戳日期为准。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签收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主动电话询问。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 119 室
邮编:626100
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质疑函》范本。明确的请求是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包含供应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如因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二条的要求,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函补正,未进行补正或在法定质疑期内未进行补正的将不予受理。
②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投诉受理单位:泸定县财政局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36-3123065
地址:泸定县财政局 18 供应商投诉 邮编:626100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并使用财政部下发《投诉书》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市州级为各市州财政局,区县为各区县财政局备案。
19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若采购文件涉及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目的是为了准确清楚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其意思表示为“参照或相当于”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其品牌或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20
建议品牌或者供应商(如涉及)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在没有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情况下,只有国产产品(其中可以含进口部件,见以下释义)才可中标,只有技术需求中标明为“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才允许进口产品投标,但不排斥满足条件国产产品投标和中标。
国产产品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21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22 服务质量投诉电话 联系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22 备
注 若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与投标人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附表为准。
23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委托,拟以竞争性磋商活动方式,对信息化建设设备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欢迎贵单位前来参与采购。
一、参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征集来源 :
: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取公开征集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的方式进行 。
二、项目编号:LDCC[2019] 16 号 号
三、项目名称:
信息化建设设备政府采购
注:本项目的招标编号和项目编号均为本项目的有效招标编号。(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正确填写)
四、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五、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磋商文件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00-下午 17:30(北京时间)在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网站报名、下载(网址:http://ldzc.luding.gov.cn/试运行)。
请 供 应 商 登 录 泸 定 县 人 民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中 心 网 站 ( 网 址
http://ldzc.luding.gov.cn/),在“通知公告” 中下载(《投标人操作手册》)手册后,凭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下载磋商文件及其他磋商资料电子版。联系电话:0836-3129229 磋商文件售价为 0 元。报名成功后,供应商凭报名成功(以报名状态查询系统中的回执单:“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网上报名登记表”截图(截图上应显示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名称、登记表编号、报名内容和“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印章”),作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报名成功依据。
(并将截图扫描传真至 QQ737538468 ,)
作为报名确认,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的招标编号、项目编号和分 包编号(如果有)与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项目编号、投标日期和 分包编号(如果有)必须
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投标文件或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按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可以澄清的情况除外) ) 。
六、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9 2019 年 年 2 12 月 月 5 25 日上午 0 10 时 时 0 30 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七、 开标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一环路西一段二号高升大厦九楼会议室
。
八、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 )和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网站(http://ldzc.luding.gov.cn/试运行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布。
九、联系方式
采 采 购 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邮
编:626100 联 系 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
0836-3126139
采购代理机构: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新城政务中心一楼119室 邮
编:626100 联 系 人:钱女士 联系电话:0836-3129229 电子邮件:737538468@qq.com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2. 有关 定 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是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
2.3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报名成功拟参加和竞争性磋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竞争性磋商方式
3.1 由采购代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磋商小组全体向单一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分别进行磋商。
3.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 参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数量规定
4.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少于 3 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5.1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 90 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5.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
6.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6.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
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6.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4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6.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7.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8 .进口产品采购
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具有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竞争。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 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
相关责任。(若有,由供应商自定义格式承诺)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构成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磋商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邀请;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及产品、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相关证明材料; (4)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5)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 (6)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7)磋商程序 (8) 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成交 (9) 质疑投诉 (10)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11)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2)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磋商文件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磋商文件的发布和修改
1.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
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提示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需要纸质文件的供应商自行到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人处领取),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5. . 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或 泸定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网站(网址
http://ldzc.luding.gov.cn/ )
查 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 磋商 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 磋商 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将更正公告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回传至 我中心 :Q 737538468QQ 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四、 付款
在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接到乙方提供的付款所需完整支付凭证资料以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5%,剩余 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五、合同履行及验收
1.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货物(服务)按照采购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与供应商应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4. 合同分包 4.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4.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4.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5.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本次投标产品类别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须按照要求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产品如为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0 年内(若投标人成立不足 10 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三)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提供针对本次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四)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提供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供应商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 处理) 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注:1. 以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2. . 以上资料各提供一份,必须装订成册。封 面上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招标编号、项目编号、拟参加项目的名称和分包号( ( 如有分包) ) 。
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按磋商文件要求处理。
3.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不得转包。
第四章 资格性审查内容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及投标产品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 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注: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提供 2018 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效财务报告复印件;②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③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注:以上 ①②③ 项具有同等的投标效力,提供任 一项均可,第 ③ 项适用于新成立的法人或组织、未进行财务审计的投标人、存在困难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如在评标时不能明确界定,以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评审。
(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①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②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 ①② 项具有同等的投标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 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①提供 2019 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及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注:①承诺函适用于新成立的法人或组织、存在困难的投标人,如在评标时不能明确界定)
(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以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评审;②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 六) 投标人及其; 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① 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0 年内(若投标人成立不足 10 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格式自拟(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须单独提供情况说明);②未提供承诺函的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须单独提供情况说明)。
( 七) 提供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或者不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函;
( 八) 提供未参加过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承诺函;
( 九)为 投标供应商不得为 “ 信用中国 ”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 “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注:企业参与投标时无需对此条进行响应,非企业参与投标时由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自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十)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注:
① 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投标时不需要提供。
。
( 十一)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证明书;注:
① 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 人/ 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投标时提供本证明书。
(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
备注:
① 以上承诺及声明函可参照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格式或自拟格式填写均有效。
② 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③ 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④ 投标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⑤ 以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一、采购清单 包号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1 泸定县人大会议平板电脑
详见附表 68 台 二、技术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参数 数量(台)
平板10.8英寸 4GB+128GB WiFi
1、处理器架构 ARM 架构 处理器型号 麒麟 980 最高频率 2.8GHz 处理器核心 八核心 2、系统内存 ≥4GB 存储容量
≥128GB 存储扩展 支持Micro SD(TF)卡,最大支持 512GB 3、显卡芯片 Mali G76 720MHz 显示屏
4、屏幕尺寸 10.8 英寸 屏幕分辨率 2560x1600 屏幕描述 IPS 屏,280 PPI,电容十点触控
5、WiFi 功能 支持 802.11a/b/g/n/ac 无线协议,双频(2.4GHz+5GHz)
6、蓝牙功能 支持,蓝牙 5.0 模块 7、GPS 功能 内置 GPS 导航 8、感应器 重力感应器 9、陀螺仪 10、指南针 11、环境光传感器,霍尔传感器
12、平行视界,应用双屏,电脑模式, 13、支持磁吸键盘, 14、GPU Turbo 3.0, 15、多重智能护眼,智能语音模式, 16、支持有线和无线投屏
17、内置应用 录音,Office,电子邮件,浏览器,闹钟 多媒体
18、扬声器 内置四扬声器,Hi-Res Audio 音质,卡曼哈顿调音 麦克风 内置麦克风
19、摄像头 双摄像头(前置:800 万像素,后置:1300 万像素)
20、接口/按键 数据接口 USB3.0 Type-c 纠错 音频接口 3.5mm 耳机接口 其他接口 Pogo pin 接口,支持连接底座和键盘 功能按键 音量键,电源键 21、 电源参数 电池类型 锂电池, ≥7500 毫安 续航时间 理论待机时间:
≥760 小时 充电时间:≤ 2.5 小时 视频播放时间:
≥约 11 小时 68
三、履约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服务能力
1.质保要求:①不得低于厂家质保期。②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及相关行业规定实行质量保证。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供应商须免费维修或更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或部件。对于人为损坏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外部环境损坏部份,只按厂价收实际的材料费。* *售后要求:①售后期限同质保期限。②售后期间货物(设备)出现故障,成交供应商须在 1 小时内响应,12 小时内排除故障。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
报价:
包括本项目投标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应当包含货物成本、运输、税金、管理费、利润、包装费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一切费用。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正式合同签定前,成交总金额的 10%(采购人合同指定帐户)
(三)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在供货后,待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5%,剩余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不计息). ( ( 五) ) 验收方法和标准
1.在供应商通知履约完毕后 5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5.所编制的报告,最终成果必须通过专家评审;方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六)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2.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
购文件及投标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根据违约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3.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5.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供应商与采购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
第五章
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
1.货物类价格分值为 30%-160%,服务类价格分值为 10%-30%; 2.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1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3.2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第六章:磋商程序 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依据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宣布通过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其未通过的原因。
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抽签确定磋商顺序。
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抽签顺序分别进行磋商。
5.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评分。
8.磋商小组按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成交、评审纪律 一、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
磋商小组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1.磋商小组需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的要求。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磋商小组应当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评审采用百分制,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4.磋商小组成员应独立评审,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6.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采购代理单位书面解释说明。发现磋商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采购代理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7.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组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应当具备响应文件基本符合磋商文件书要求、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导致响应文件从不响应磋商文件变为响应磋商文件的条件。
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0. 本 项目综合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评审依据及标准 备注 11 报价 (30%)
100分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0 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分。
2 技术要求(30%)
100分 完全满足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的得 100 分,每有一条技术不满足扣 20 分,扣完为止。
3 投标产品资质(10%)
100分 1、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具有(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ISO14001 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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