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心得体会 点击:

 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1 、目的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多数单位都属于消防重点单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难度较大,尤其在生产、抢修、检维修过程中,如有丝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极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引起群体伤害事故。

  因此,安全动火(各类火源)是我们选煤企业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内容之一。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和爆炸群体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焊接、切割作业、危险场所内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电炉子、火炉、液化气罐灶,喷灯,流动吸烟等易造成火灾危险的一切火源。

 3 、引用文件

 3.1 国家《安全生产法》。

  3.2 国家《消防法》。

 3.3 国家安监总局《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法律法规标准等。

 4 、术语

 无

 5 、职责

  5.1 设备部职责

 5.1.1 负责对《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5.1.2 负责对动火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的监督检查。

 5.1.3 负责对动火所涉及到的设备设施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措施落实监督检查。

  5.1.4 对设备防火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5.2 安全部职责

  5.2.1 负责对《动火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5.2.2 负责对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2.3 负责对动火现场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5.2.4 对公司综合防火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5.3 动火单位职责

  5.3.1 认真执行有关动火作业制度要求及履行审批手续。

 5.3.2 根据动火作业实际情况拟定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5.3.3 动火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全面检查和清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并对动火安全负全责。

  5.4 动火部位所在单位职责

 5.4.1 动火作业结束后,如动火单位有特殊要求;可负

 责对动火部位负责后续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和报告。

  5.4.2 发现动火单位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安全、设备部门处理;以确保本单位安全。

 6 、内容

  6.1 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6.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和“十不焊割”(即:无电气焊操作证;不了解焊割材料内部结构及内部情况;不了解周围情况;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未进行清洗、通风,检测达不到要求;压力容器未采取泄压措施;动火处所可燃物未清除干净;与动火点相连的管道、阀门或相邻层孔洞未采取封堵隔断安全措施;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处理或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与其他作业相抵触时;明知有危险且影响外单位安全时,不准进行电气焊作业。)。

  6.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6.1.3 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

 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6.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6.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6.1.6 生产设备(装置)进行大、中修时,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6.1.7 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

  6.1.8 生产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

  6.2 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6.2.1 一级动火(禁火区):

 6.2.1.1 变电所、配电室、空压机室、集控室、起泡及捕收罐区域、燃油炉锅房柴油箱、药剂库区(泵房)及所属设备设施,乙炔和氧气存放处等,危险性大的区域设施设备动火。

  6.2.1.2 仓库等场所动火。

 6.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6.2.2 二级动火:

 6.2.2.1 除一、三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于二级动火。如:返煤地道区域,201 和 301 皮带机及栈桥彩板,筛分工房内,浮选区域,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皮带机及栈桥彩板,动火地点危及到电缆等易燃设施、物质安全等作业。

  6.2.3 三级动火:

  6.2.3.1 没有火灾、爆炸、伤害(中毒)等危险项目的动火。如:压滤模块、主洗模块、浓缩系统等没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地点。

 6.2.3.2 固定动火区设在机修工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6.2.4 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6.2.5 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6.3 动火审批的管理

  6.3.1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动火地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申请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厂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记备案。

 6.3.2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

 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动火单位负责拟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备案。

 6.3.3 三级动火:由动火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填报动火许可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安全部备案。

  6.4 常见事故的原因 6.4.1 动火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全面吹扫、置换、蒸煮、清洗等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而达不到动火条件。

  6.4.2 气焊气割动火所用的乙炔氧气都是易燃易爆气体,焊炬、胶带、减压阀、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现泄漏。

 6.4.3 在动火作业时,无论是气割、气焊或是电焊,都要使金属在高温下熔化,熔化的金属熔液易到处飞溅,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煤尘、电缆槽内电缆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6.4.4 气焊气割时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都是压力容器,如果使用不当,或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不够 10 米,或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够 5 米,当乙炔瓶、氧气瓶受热或漏气时,都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6.4.5 电焊时,焊机不完好或地线、把线绝缘不好,造成与在用设备、管线发生打火现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设备、管线上引弧,造成设备、管线击穿,或是设备管线损伤,留下隐患。

 6.4.6 电焊作业时,工具绝缘不好发生漏电,或焊工不穿绝缘鞋,在容器内部或潮湿环境作业,造成人员触电。

  6.4.7 监护人员脱离岗位或没有人监护。

  6.5 作业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6.5.1 焊割人员、接线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6.5.2 检维修或危险性大的动火项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业方案。要向参与作业人员进行“五交”,即交作业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维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应遵守的有关安全规定。

 6.5.3 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监护人,落实各种防范措施。

  6.5.4 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并经审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6.5.5 动火人拿到批准的动火证后,应检查动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如果没有落实,动火执行人应拒绝动火。

  6.6 作业现场的检查及管理要点

  6.6.1 审批人员检查要点:

  6.6.1.1 动火执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

 态。

 6.6.1.2 动火设备本身是否残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监测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进行了有效隔离。

 6.6.1.3 动火周围的可燃物、暗沟、煤尘等环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6.1.4 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查看,确认无火险后方可批准。

  6.6.2 管理要点:

  6.6.2.1 安全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6.6.2.1.1 资格:必须由动火单位(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同时)指派一名了解动火区域或者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会使用灭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6.6.2.1.2 职责:动火前要按照动火许可证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其他人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6.2.1.3 权限: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

 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许可证,并向领导报告。

 6.6.2.2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6.2.2.1 电焊工所用焊把必须绝缘良好;电缆线、地线、把线必须绝缘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温烘烤。

 6.6.2.2.2 过路要加保护套管,防止被过往的车辆轧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应采用绝缘垫以保证焊工与焊件绝缘。

 6.6.2.2.3 电焊工不应携带焊把进出金属设备;禁止将接地线连接于在用管线、设备及钢结构上,以防产生静电;禁止在设备和无关的管线上引弧。

 6.6.2.3 气割和气焊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6.2.3.1 要注意氧气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沥青等物质,避免与高压氧气接触发生燃烧。

 6.6.2.3.2 严禁乙炔与铜、银、汞类物质接触,以防发生爆炸。

  6.6.2.4 必须杜绝本规定第 4 项所述的常见事故原因的情况发生。

 6.6.2.5 进入受限空间内部动火,必须遵守相应安全消防要求。

 6.6.2.6 临时用电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与拆除;并符合国家《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注意:电源线绝缘

 必须良好;其接线头处不许与厂房金属部位接触,防止漏电。

 6.6.2.7 食堂用液化气罐、灶,应经常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

 6.6.2.8 其它动火项目,应符合相应安全消防技术要求和规定。

 7 、奖罚 7.1 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说服教育或停职培训(减发工资),待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同时根据违章情况,给予一次性 200——500 元处罚。

 7.2 违反本规定酿成事故的单位及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7.3 厂内危险区域流动吸烟者,给予 500 元/次处罚。

 7.4 任何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对有效制止非法动火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7.5 考核:按公司相应考核办法执行。

 8 、附则 8 .1 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 本规定未尽事宜和有争议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安全部、设备部裁定。

 8.3 见附录一。

  附录一:原煤生产区域内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实例参考。1 :电气焊作业时提前停产,清扫作业点煤尘,作业

 十米内洒水,准备水桶、水枪、灭火器等,待煤尘消失后开始作业,作业完毕后,工作点要再次用水喷洒,作业人员和岗位人员联合检查现场,并由作业人员看管半小时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可离开,岗位人员相隔半小时再去查看两次,防止着火,尤其防止煤尘里面着火。2 :皮带走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进行洒水,实行消防防护措施,做到 1 人作业,1 人监护,并制作防火挡板,防止引燃皮带及走廊的墙板,作业完毕需留守一人监控一小时后,并交代给岗位人员注意观察动火地点,防止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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