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视角下法院副卷公开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摘要:中国法院卷宗有正副卷之分,其中副卷被定为司法机密而严格保密,禁止查阅。法院副卷的存在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易造成司法干预的“暗箱”,也与现阶段司法公开的改革目标相背离。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以公开促公正,应当尽快对法院副卷制度进行改革,将正、副卷合一,使违法批示等材料无所遁形。在副卷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副卷内容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通过设定特定的审判管理机制来保障副卷公开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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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副卷;司法改革;司法干预;合议庭笔录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而本轮司改的一个重要面向就是司法公开。尽管全社会都期盼着司法公开化、透明化,但在法院内部的档案管理制度中,副卷仍然像一个难以揭开的暗箱,将许多内容屏蔽在公共监督之外。虽然近些年来已有零星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根据目前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规定,副卷属于不得对学者开放的机密,这使得当前大多数学者对于副卷的研究都偏向于理论批判,却与司法实践的连接不足;而对于有机会接触到副卷的法官而言,由于其本身在体制内的角色定位,对于副卷的弊端或缄默不言,或浅尝辄止。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改革,完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保障诉讼当事

 人的知情权,就需要从理论上及制度构建上对法院副卷制度展开研究。

 疾 一、法院副卷制度的苛疾 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来说,“法院副卷”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甚至对于许多学者、律师而言,副卷也是只闻其名、不得而见。但是副卷与公众的疏离并不是缘于副卷不重要,抑或是由于司法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相反,副卷内容与诉讼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也是学者研究法院裁判、尤其是法官司法推理过程的重要依据。但是如此重要的副卷却被人为地遮上了一层面纱,将许多诉讼材料进行了保密,这些材料才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许多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并难以平反,决定性的材料 大多都被隐藏在副卷之中,只是由于副卷的保密制度使这些材料难以被公众所获知而已。仅仅在一些“ 偶然” 被外泄的副卷材料中,才让人感受到这些副卷内容的触目惊心。例如在“周澄案”中,被泄露出的副卷材料显示,在公诉人、主审法官乃至法院院长都认为周澄无罪的情况下,周澄仍然被判有罪并处五年有期徒刑,明显有法外因素左右了这场审判。2016 年 10 月,付某诉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管委会一案中,管委会向法院出具的一份公函被从副卷中“意外”地泄露出来。李渡新区管委会在该份公函中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该公函一经网络曝光立即

 引起轩然大波,被网友称之为“最牛公函”。要梳理副卷制度的苛疾,首先需要系统考查法院副卷的源流变迁及内容设置。

 严格来讲,副卷制度并非法定制度,或曰人民法院设置裁判副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该制度诞生于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规定中。最早规定副卷设置的文件可以追溯到 1957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该年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规定了不属于诉讼过程的材料可另订副卷,并规定副卷材料不予律师阅览。这其实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初创且不健全的情况下的历史产物,当时尚没有明确的诉讼程序法,宪法当中也没有规定审判公开或司法公开原则,因此设定这样的“机密”划分办法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但是,该规定对于副卷的设立采用了较为开放的态度,即“可以”“允许”设立副卷,而非必须。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十六条也沿袭了这种态度,对于法院的正副卷不作强制性规定,而是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说,根据该文件之规定,当时的法院亦可以不设置副卷,并允许法院将这些内容对当事人公开。但是从彼时的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法院都选择了保留副卷制度,只有极个别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调解结案的案件出于方便卷宗装订的考虑会出现正副卷合一的情况,因此该规定对于司法卷宗的公开并无裨益。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第五条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将副卷内容定义为审判工作秘密,

 正式将人民法院审判卷宗分为正卷与副卷两个部分,该刚性规定历经 1991、2003、2006 年的历次文件出台或修订都未加变动。而 1991 年《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 2006 年的《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分别规定了法院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的副卷内容,除了封面、目录、备考表等形式材料之外,较为重要的副卷材料包括不宜公开的材料(例如领导批示)、上级法院的指示、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审判(执行)方案、裁判文书签发件等内容。随着近些年来司法改革的推进,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的普及,个别法院将原来应当订立在副卷中的领导批示等内容不再装订入卷,而是以活页的形式夹在副卷中,在应对审判管理检查时则将该部分内容抽离,以示自身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若该案件出现错误需要追究法官责任时,该材料则作为“保命符”予以出示,从而形成了副卷之外的“卷外卷”。人民法院副卷制度的存在,构成了以下苛疾,对司法改革的进程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法院的自我授权限制了司法公开,损害了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司法公开原则已经为学界、实务界所公认,同时司法公开的改革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中国通过法律修改,已经将“审判公开”扩展为“司法公开”,这意味着公开的内容不能仅仅限于审判流程和结果,所有与司法相关的情况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这种公开又可以分为静态和动态两

 个层面,前者是指司法活动的公开,后者是指司法文件的公开。易言之,司法之公开不仅包括结果,也包括过程。目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设立,已经极大地推进了裁判文书公开的进程,但是副卷材料仍然被法院视之为禁胬,而副卷文件的公开,恰恰是司法静态公开的应有之义。在法律没有授权法院制造文件“暗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内部规定对司法公开设置了但书,本质上就是以自我授权的形式限制司法公开,这对大众的知情权是一种损害,也挑战了法律的权威。

 其次,副卷制度以限制当事人知情权的形式,在实质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诉讼权利。诉讼当事人对于本案相关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例如有权知晓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论证、抗辩等诉讼活动,可以说,享有完整的知情权是当事人展开诉讼活动的前提。但是在副卷规则中,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要展开抗辩的对象不仅仅是对方当事人的诉求,还掺入了领导批示、上级法院指示等第三方意志,而在真正的诉讼中,这种权力意志往往对诉讼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无法获知这些情况的时候,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就会变得盲目,没有了合理的预期。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合议庭笔录及审委会记录保密设置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不服裁判后果进而在上诉或者申诉中逐一反驳合议庭或审委会意见,法院在做出裁判文书时对于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往往人为地予以模糊化,甚至可能跳过论证过程而直接以“本院认为”的形式一笔带过,真实的论证过程和理由只存在于副卷材料

 中。当事人无法接触到这些材料时就会在上诉和申诉过程中陷入被动,而这种暗箱效应往往会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结果的质疑,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司法透明不一定能保证正义,但可以使人获得实现正义的感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对司法过程享有知情权,否则不仅背离法院保障权利的初衷,也影响司法认同感。事实上,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许多法院在合议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主审法官一人作出裁判意见,另外两名“ 挂 名合议庭成员” 只需在笔录中写下“ 同意承办法官意见” 等字样,导致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笔录的制作仅仅是为了满足卷宗的形式要求的制作品。而这一切,都被游离于诉讼当事人知情权以外,被副卷以“ 司法机密” 的形式巧妙地掩盖了起来。

 再次,副卷的“ 暗箱” 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了权力干预司法的保护伞。个别副卷中的领导批示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目标相悖离,催生了冤假错案,也不利于法官责任制度的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都规定,法院是中国的专门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主体都不得干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权力干预司法的情况仍然不时出现。这里所指的权力,是指相对权力,即控制和影响他人的能力,虽然有些国家机关或者地方领导也曾向法院提出公函试图影响司法,但是如果该权力主体本身层级过低,则难以对法院施加相对的权力意志。司法干预问题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多年,但实践中仍然层出不穷,且这种权力意志一旦出现,办案法官出

 于各方面因素的考量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影响。有法官专门对 125 份法院副卷做了样本调查,发现副卷中的权力意志毫无例外地影响着案件结果。目前中国司改的趋势就是要肃清、消除权力意志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因此国家才建立了相对应的领导过问案件登记制,但是副卷的存在,堂而皇之地为领导批示提供了一个避风港,权力意志就在个别案件中让审判偏离了正常航道,催生了司法不公。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审判者不能真正地决定案件走向,在事后追究责任时,又面临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困局,为中国司法责任制的推行设置了障碍。

 最后,副卷中的上级法院批复或者内部函,在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两审终审权。中国两审终审制的设立初衷是通过不同层级的法院、不同裁判者的司法裁断来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正义,即在第一次裁判结果可能出现不公时,通过上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加以纠正。因此两审终审制对于法院系统内部来讲,还有一个自我纠错的功能;对于当事人来讲,则可以通过这种纠错机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考核和晋升压力,上诉率成为了法官和法院的重要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则又根据上诉后的结果是发回重审还是改判而设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在以上评比中表现不佳者可能在评优或者晋升竞争中处于劣势。为了将这种风险降低到最小,法官通常会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二是采用提前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方法,询问上级法官对本案的意见,这样即使当事人将案件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结

 果也只能是维持原判而非发回重审或改判。可是这种请示制度实际上将两审终审变成了一审制,所有的裁决事实上都是二审法院作出的,一审法院沦为了二审法院的“传话筒”,当事人无法得到二审程序纠偏的制度保障,这样两审终审制也就形同虚设了。

 析 二、司法机关在副卷定位中的主观态度剖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可见,司法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而这些不公开的例外情况都应当以法律清单的形式进行明示,除法律允许不公开的内容以外,其他司法材料不得以“机密”为借口拒绝公开。

 当前副卷制度并没有获得法律的授权准予保密,而只是以法院内部规定的形式将之定位为“ 机密” 或者“ 不宜公开的材料” ,从授权渊源上看,这只是法院对副卷内容的自我认定,并非人民代表以立法形式的确认。在对待副卷的态度上,法院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与学者、律师等南辕北辙。例如,学者、律师一般都对副卷持否定性态度,因为副卷的存在有“藏污纳垢”之嫌,不利于法院独立裁判,粉饰了司法干预,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副卷制度是一种“价值反动”,是一种应当被废除的制度。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应当坚定地维护副卷机密,因为副卷机密一旦被泄露,就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影响司法的正常运行秩序,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为

 什么法院对于副卷的坚持与当今大多数学者和律师的意见相悖呢?这主要是因为法院的自身情况与司改中存在的阵痛影响着法院与法官的主观意向:

 斥 (一)法官之倾向:对副卷公开本能的排斥 虽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已经成为了公认的司改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公开的进程没有阻力。目前来看,法官群体是最不愿意进行副卷公开改革的群体,而且从样本调查结果来看,越是基层的法官越不愿意公开。法官群体对于副卷公开的排斥心理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被监督者对于监督的自然反应。从人性角度出发,被监督者与监督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没有人生来就愿意被人监督。所有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处于一种明示的或者暗示的契约之中,一方需要让渡自己部分的信息以换取对方的相应对价,例如公权力机关要让渡一部分公共信息换取人民的支持,而人民让渡一部分私人信息换取公权力机关的保护等。但是这种交换与妥协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被监督者都不会是完全自愿的,都希望用最小的代价、最少的信息公开换取最大的对价,对于法官群体而言亦是如此。

 第二,法官在海量的司法工作压力下疲于应对公开要求。副卷公开无疑会对法官的文书和卷宗制作提出更高的标准,例如简

 单地由承办法官主审、挂名审判员“附议”的合议庭笔录就无法满足司法公开、透明化的要求,这本身便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而当今社会中人民的法权感逐渐增加,诉讼案件量节节攀升,但法院编制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许多法官将本轮司改中的司法公开要求、裁判文书上网等内容都视为审判执行工作之外的负担。部分法官不堪其苦,甚至在员额制改革浪潮中主动放弃入额,而选择以审判辅助人员的形式继续工作。这些人员往往都是被海量工作消磨了工作热情的办案骨干,他们选择不入额将对法院整体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副卷的不公开为部分法官提供了一个“偷懒”的机会,导致副卷中的部分法律适用论证不甚明晰,部分副卷文书制作得比较粗糙。

 第三,司法行政管理下的遵从惯性。当前中国法院系统还没有完全脱离行政化管理的窠臼,从普通审判员到各级法院院长都套用了行政级别进行管理,其行政级别、行政职务甚至直接与法官等级的评定挂钩,因此法院内部的行政服从性较强。这种氛围体现在审判管理上就形成了管理制度的惯性和法官的遵从惯性。对于副卷管理制度而言,虽然在其形成之时确是出于当时的社会条件考量,但是该制度一经产生就形成了制度惯性,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威打破这种惯性之前,该制度会一直延续。制度的延续造成了法官们对制度的依赖性和遵从惯性。如前所述,行政服从的氛围要求法官不得对上级领导及相关管理规定讨价还价,只

 能被动地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这使得法官大部分都被囿于法教义学范畴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而很少产生对上级决断、对管理规定甚至对于法律本身进行反思的勇气,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法官极少能像欧美国家法官那样同时身兼法学家身份的原因之一。而在适应了副卷规则之后,法官衍生出的利用副卷规则的路径依赖,也使许多法官即使对副卷危害心知肚明,却又万马齐喑。

 纱 (二)法院之踟蹰:掩饰司法审判不独立的面纱 副卷制度本是法院系统自我创设的,在中国法治化进程刚起步的阶段曾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当时由于司法公开的理念尚未被社会所接受,加之由于副卷的神秘化色彩使公众对其知之甚少,导致该制度存续日久却鲜有人对其加以抨击。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伴随着多年来司法改革的成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副卷制度的问题,甚至有些法官也开始发声呼吁副卷改革,但该制度的创始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却一直没有回应。司法公开已经成为本轮司改的重中之重,裁判文书上网这样的大规模工作都已推行,为何副卷制度的幕布却迟迟无法打开?从法院本身来讲 亦属无奈之事,因为副卷已经成为了法院不能独立行。

 使审判权时的遮掩面纱。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已成为当今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但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过程的干预却屡见不鲜。坦白地说,由于司法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等原因,使法院在国家政权机关中一

 直处于弱势地位,司法地方化的情况不容乐观。所谓司法地方化,并不是指司法权是归属中央还是归属地方的权力属性,而是特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受到了地方党政领导、官员的干预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一方面法院的人事权受制于地方,法官被视为技术性人才只能在法院系统内调动,晋升空间有限,而其他机关的领导却可以较为轻易地调任法院院长;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司法的钱袋子受到了地方政府的控制,按照现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收入与支出都被视为是政府收支的一部分,亦即在财政法视角下,司法机关被视为行政机关的一个分支机构,法院经费保障要依赖行政机关,部分地区的政府甚至会将司法经费以“统筹安排”的名义挪作他用,造成司法经费捉襟见肘的窘况。对于法院而言,难免会产生“端其饭碗必看其颜色行事”的无奈,对于地方领导的“打招呼”也就难以拒绝。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让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让每位公民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院系统也在司改中一再强调独立办案,但实践中层出不穷的地方干预司法的事件影响了司法权威,而记载领导批示、“条子”的副卷也沦为了最后的掩饰。

 但要揭开这层面纱,法院还有一层顾虑,即副卷公开改革的溯及力问题。副卷制度已经存在了 60 年,如果揭开这个盖子,让隐藏在“暗箱”里六十多年的阴影暴露在阳光下,对法院而言是自揭伤疤,可能造成舆论的哗然和对司法权威的质疑,是以法院

 明知其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了危害,却依旧踟蹰犹疑,不敢揭开。

 开 三、作为副卷内容的合议庭笔录公开 在各项副卷材料中,目录、备考表这些形式内容公开的阻力并不大,领导批示等内容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也没有人为其公开辩护。在副卷所有内容中,合议庭笔录(同理包括审判委员会记录,由于二者性质具有相似性,下文中对于审委会记录并不单独讨论,对于合议庭笔录的论证过程与结果及于审委会记录)的公开阻力最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议庭笔录是否应当公开成为了法院保留副卷制度的理由。基于以下原因,许多法官对于合议庭笔录公开都持反对态度。

 首先,担心合议庭笔录的公开会降低司法权威性。合议的过程本质上是司法民主的过程,合议庭组成人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断,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与最终判决相左的反对意见。许多法官认为,如果将这些少数意见予以公开,实际上就是公开了裁判作出过程中的法官争议,无法在形式上做到“人心所向”,会让败诉的当事人感觉到己方还存在胜诉的可能性,从而对作出的判决心生不满。

 其次,担心合议庭笔录的公开会阻碍合议庭组成人员自由地发表意志。许多法官认为合议庭笔录的保密性是使其在合议过程中敢于表达真实意见的保障措施,正是在这种秘密的合议制度下,法官不用担心自己的意见会“得罪”某一方当事人或者某些领导,只遵从自己的心

 证作出判断,从而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独立,保障判决的中立性、权威性。

 最后,担心合议内容的公开会使败诉的当事人将矛头或者怒火转向办案法官,引发上访、闹访后果。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能面对败诉的结果保持理性,有的当事人看到合议庭笔录之后,发现有合议庭成员支持自己,但自己却最终败诉,就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错觉。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积累严重,而法院是社会矛盾最后的泄洪闸,许多当事人容易对法官产生怨愤,实践中甚至多次出现法官被当事人杀害的情况,使法官群体人人自危,影响司法职业的安定性。

 确实有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合议庭评议内容应当作为审判秘密列为绝对不公开事项,这其实是与大陆法系的传统相关的。秘密评议原则在大陆法系传统中被视为是“法官独立的守护神”,具有维护法官独立、法院威信与声望以及合议庭之和谐与整体性的制度价值。

 秘密评议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评议过程不公开,二是评议之后每一位参与司法评议的法官就评议和表决的结果保密。其理由与中国大部分反对合议庭笔录公开的观点相近,即确保法官畅所欲言,防止少数派合议庭意见成为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的理由,以及防止当事人对特定法官心生不满。法国学者奥培梯特就认为合议庭中法官个人意见之保 密是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反对将少数意见公之于众。然而,大陆法系这种对

 合议庭合议秘密的坚守在全球法治融合、学习的浪潮中受到了冲击,逐渐地丧失了原有的市场。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的个人意见被详细地记载在了判决书上,即使是反对派的意见也不例外。艾尔曼指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在联合组成的法庭,关于所希望的结果,会有不同的意见,不管这种不同意见只是偶然发生或是经常发生,也不管涉及到的是要鉴别实施还是适用法律抑或二者兼有。”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而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王侯,无需躲在面具之后表述自己的意见,即使这种意见是没有被最终判决所采纳的少数意见。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休斯就认为:“作为终审法院,制作反对意见是对法律反思精神的诉求,是对未来智慧的诉求,它使得后来的判决可能纠正法院所犯下的错误。” 司法公开的理念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大陆法系的立场。德国宪法法院设立后,开始允许在公开判决中表达反对意见,准许在评议过程中对判决结果或者理由不赞同的法官提出不同意见书,甚至法庭可以在裁判文书之上公布表决比例,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辩护人可以查阅移送法院的卷宗。与德国类似,西班牙、挪威等国都允许法官在判决中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日本1947 年《法院组织法》甚至规定其最高法院的每名法官都需要在判决上书面发表自己的意见。“台湾现行法律”亦规定:“评议时各法官之意见应记载于评议薄,并应于该案裁判确定前严守秘密。

 案件之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曾为辅助人,得于裁判确定后申请阅览评议意见。”而在国际法院中,允许每名法官都在判决中发表意见已成为了通例,欧洲人权法院、海牙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海洋法庭等莫不如此。

 其实,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此乃事之常理,关键是要看如何运用这把双刃剑达到趋利避害的效果。仔细分析反对公开合议庭笔录的理由,不难发现这些顾虑并不像学者们担心得那样严重,反而可能由于合议庭笔录的公开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首先,公开合议庭笔录顺应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大势,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开化、透明化。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庭长大权在握,往往对于审判庭的合议产生实质性的引导作用,有些法官对于庭长意见马首是瞻,缺乏独立性判断,导致合议流于形式。而合议庭笔录的公开,不会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让法官不敢发声,而是要让法官在阳光下发声,这样法官出于自身责任的考量也只能忠于法律、依法裁判,无形中就会提升法院的判案质量,增加法院的司法权威。即合议庭笔录的公开,可以促使法官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依法裁判,从而对法院内部行政化的弊端进行纠偏。其次,公开合议庭笔录能够预防司法腐败。合议秘密给法官的意见表达蒙上了一层面纱,客观上也给了腐败分子渔利的机会,尤其是在领导过问的案件中,法官的枉法裁判都被合议庭笔录作为机密掩盖住了。将之暴露在阳光下,使腐败分子无所遁形,才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再次,合议庭笔录的公开可以提升司法办案人

 员的素质,促使合议庭组成人员实质上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合议时法官论理的过程是法官专业素养和办案水平的客观体现,评判是否有理有据、逻辑是否严谨、论证是否充分等都影响着案件的办案质量。但由于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又没有相应的审判管理措施和考核标准,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合议庭笔录制作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些合议庭成员并不参与案件审理,只需在合议庭笔录上“附议”签字即可。合议庭笔录的公开,可以促使法官提升说理水平,履行判决内容的阐明义务,并促使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实质性地参与审理,保证司法民主决议。最后,公开合议庭笔录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偏见。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败诉方对法庭的公正性心存疑虑,往往认为败诉原由在于法庭的偏见。通过合议庭笔录的公开让当事人知晓案件的合议过程和论理过程,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感。当然还有许多实务工作者担心合议意见的公开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无理缠讼情况,但其实在合议庭笔录不公开的情况下也并没有消除这种情况,这种担心只是利益相关者的主观感受,并没有切实的论据支撑。况且过去不公开,不代表未来也不能公开,无理缠讼现象本身就是案件当事人法律素养不高的表现,如果为了逃避这种困境而将法官豢养起来,无异于放任这种现象的发展,对于中国整体法治环境的改进是不利的。因此从总体上来讲,公开合议庭笔录对于中国司法改革利大于弊。当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合议庭笔录的公开是一种事后的静态文

 件公开,而合议的过程出于法院独立审判的考量仍应当秘密进行,只需要通过事后的笔录公开进行监督即可。

 路 四、中国副卷制度的改革进路 综上所述,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副卷制度作为一个与司法公开要求格格不入的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急需进行改革,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在观念上作出转变。司法公开改革的深化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从内部公开走向外部公开,从有选择性的公开走向全面公开,从形式公开走向实质公开。具体而言中国副卷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度 (一)更新相关规定废除副卷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更新相关规定废除副卷制度,废除在副卷中保存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诉讼材料的做法。这里所说的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诉讼材料,主要就是指领导打招呼批的条子,以及“案件的内部请示及批复、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等内容。这些材料以副卷的形式加以保护起来无疑是对司法公开的一种嘲讽。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开副卷中的这些违法材料,本身就是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种保障。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阻力,尤其是对于某些地方领导的权力意志进行了“冒犯”,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路径来看,这种公开和“冒犯”是符合

 司法改革趋势的,是符合民众期待的。人民法院内部建立的领导过问案件登记制度实际上就是法院对于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干预设置的“防火墙”,相信随着改革的推进,副卷制度会作为司法改革的阵痛逐渐会退出历史舞台。

 则 (二)副卷公开应遵循完整性原则 有学者认为,副卷的废除与否只是形式问题,关键问题在于现行副卷制度中记载的材料能否完整地进行公开。如果单纯的只是废除副卷制度,那么法院系统完全可以通过内部规定创造例如“甲乙卷”“AB 卷”等名称代替正副卷,如此一来副卷公开化改革的努力就付之东流了。所以,副卷制度的公开,应当是一种彻底的公开,所有案卷材料在公开时应当依其完整状态,既不能掐头去尾逃避公众监督,更不能为了应付监督而篡改原始记录,否则将会与司法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完整的副卷公开应当具有全面性特征,满足司法的澄清功能和告知功能的要求。法院副卷的完整公开,可以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化,当事人能更加理解法院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的过程,当事人接受判决的意愿也会随之上升,败诉当事人的上诉可能性也会因此降低。

 计 (三)副卷公开的具体方式设计 在具体公开方式上,应当将副卷中的相关材料与正卷合并,统一称之为案件卷宗,不再区分正副卷。对于合并后的卷宗材料,

 应当确定可查阅的主体和可查阅的范围对象。有学者认为,副卷内容应当对当事人、家属及其利害关系人全部公开,对一般社会公众不得公开,这样的公开无疑是不彻底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公民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之卷宗应当定位为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范围,不应当拒绝公众的正当查询请求。当然,采用此种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会给法官带来更大的工作量,但是这种工作量并非是不可承受的,而且属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成本。法院副卷制度的改革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法院不公开副卷内容或者公开范围不足,虽然对于法官而言可以减轻工作压力,可以直接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但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不利益,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也就无从实现。

 力 (四)副卷公开的改革可以不具有溯及力 所谓溯及力,是指规范性文件能否对其生效以前的事项产生效力,而就副卷公开改革而言,废除副卷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第一,由于副卷制度已经存在了 60 年,如果废除副卷的改革具有溯及力,无异于需要将全国范围内半个多世纪以来所有的案卷全部重新制作一遍,这不但将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在事实上无法完成。第二,废除副卷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符合法的一般原理。法理学的通说认为,在没有更好的理由的情况下,新生效的法规一般不向前产生溯及力。目前法院系统中

 保存的副卷,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规定制作的,如果新的规定向前产生溯及力,无异于对于法院的管理规定的稳定性和效力性提出了质疑,如果未来的规范可以改变现行做法,那法院系统内部可能对于现行的规范也无法产生合理的信赖,不利于司法的稳定运行。第三,由于当前现存副卷中保存着诸多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诉讼材料,若改革有溯及力那这些材料的制作者将会成为废除副卷、推动司法公开的巨大阻力,导致司法公开步履维艰。对此,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以废除副卷制度的新规定生效为时间节点,此后的案件一律采用完整的审判案卷,不设置副卷,并将案卷按照司法公开的原则对外公开;此时间节点之前已经制作的副卷继续存在,但应当设定一定的保密期,经过特定的时间段后将过去的副卷进行解密。

 革 (五)设定必要的审判管理流程保障副卷公开化改革 根据学者的考察,几乎没有哪几个法院针对副卷的规范与否、副卷的内容准确与否进行专项评查,一般仅核査正、副卷内容是否颠倒,副卷材料中应有领导签字的地方是否有签名等,而对副卷所暴露出的实质问题如“合而不议”、不当干预等却视而不见。对此,应该通过制度化的设置引导法官参与副卷改革,在审判管理规则设计上杜绝类似副卷一类的“暗箱”的存在,将案卷公开的程度、合议庭说理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等纳入专项考核,作为法官

 评优、晋升的重要指标,奖优罚错,以管理促进改革走向,以规范落实透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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