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红线“三+违”管理规定+(终)
发布时间:2020-10-14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红线“三
违”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严重“三违”,对安全生产危害更大;为有效制止“三违”行为,严厉打击严重“三违”,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公司研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特制定本规定。
一、红线“三违”概念
本规定中的红线“三违”是指性质、情节恶劣,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严重“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
二、红线“三违”处理规定
凡被界定为红线“三违”的人员,属一般职工的一律开除,属领导干部的一律撤职,属外委单位人员的一律清退。
三、红线“三违”处理程序
凡出现红线“三违”,应立即制止并由发现人(或现场安监人员)将违章地点、原因、依据和违章人姓名等信息报送至驻矿(厂)安监部门或公司安监局;经安监部门核实后,属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属中层管理人员的,安监部门拿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安委会,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同意,由公司人资部门负责落实。
四、红线“三违”仲裁
为确保红线“三违”查处公平、公正,发生异议时,由公司纪委和工会负责对红线“三违”进行仲裁。
五、其 它
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监局。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废止。
附件:
红线“三违”界定标准
一、技术管理
1、无措施安排施工作业或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2、现场采掘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强行冒险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3、规程措施不履行集体会审程序的直接责任者。
4、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二、顶板管理
5、擅自改变支护参数,人为截短支护锚杆、锚索的直接责任者。
6、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或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直接责任者。
7、不正常进行离层观察分析,数据造假的直接责任者。
8、顶板管理不到位,造成二级以上非伤亡冒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9、使用不合格、过期支护材料的直接责任者。
三、一通三防
10、在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1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直接责任者。
12、井下擅自停电停风或强行送风送电的,无措施排放瓦斯或排放瓦斯“一风吹”的直接责任者。
13、造成雷管炸药丢失的责任者,私藏或偷盗火工品者。
14、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煤层施工不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臆造检验结果的直接责任者。
15、有动力现象不停止作业的现场主要责任人。
16、采掘工作面钻孔不到位区域,未进行预测预报、瓦斯治理不达标而强行进行采掘活动的直接责任者。瓦斯抽采未达标,强行采掘的主要责任人。
17、严重违章从事爆破作业(如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等)的责任者。
18、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一通三防” 设施设备、安全设备仪器部件、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破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或作业时限制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任者。破坏瓦斯抽采系统造成瓦斯泄露,影响瓦斯抽放系统正常运行的责任者。
19、不按规定开闭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人员。
20、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
21、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直接责任者。瓦斯浓度超过 3%,强行排放的主要责任者。
22、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的。
23、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 10 分钟的直接责任者。
24、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25、通风系统不可靠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26、虚报钻孔进尺的直接责任人。
27、擅自调整监控系统数据、不按规定挪动传感器位置和人为甩开闭锁的直接责任人。
四、地测防治水
28、发现重大水害隐患,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擅自进行采掘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29、采掘工作面不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规定,或在探水过程中发现疑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水害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30、对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威胁而未采取防范措施的直接责任者。
31、出现重大贯通测量失误的直接责任人。
五、机电运输
32、井下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直接责任者。
33、主要提升装置安全设施不齐全、各项保护不齐全、不可靠强行运行的直接责任人。
34、副立井提升系统违章操作,造成重大未遂事件及以
上的直接责任人。
35、锅炉、压力容器及其管道、起重机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强行使用的直接责任者。
36、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销的,斜巷悬车不采取措施、放飞车、放大滑的直接责任者。
37、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刮板机的人员。
38、未按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作业的,未办票私自接火、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等行为的人员。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的;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的;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的;带电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39、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擅自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直接责任者。
40、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的直接责任者。
41、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直接责任者。
42、偷盗电缆、光缆,私接、偷接电线,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43、地面违章使用电器或未按措施施工造成火灾的直接
责任人。
44、地面“四超”车辆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强行运输的直接责任者。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无措施运送物料的直接责任者。
45、无证开绞车、综采(掘)等运转设备,检修时未停电闭锁或擅自解除闭锁的直接责任人。
46、斜巷提升绞车与信号不闭锁、不正常使用信号的直接责任人。
六、其它
4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48、年内重复出现较严重“三违”行为的。
49、酒后滋事性质恶劣、打架斗殴性质恶劣的直接责任人。用暴力手段阻挠安监、瓦检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或对检举“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
50、其它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经公司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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