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05 来源: 思想汇报 点击:
**县司法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案
一、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对本局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司法所制度考核,纳入局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与司法行政工作。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股室和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带队考核基层司法所(联系点)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党组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纳入班子成员个人述职重要内容,定期向县委汇报。
二、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到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建立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报告和通报制度,每半年向县委报告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一)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责任领导:秦春元;责任股室:办公室)
(二)壮大积极健康主流思想文化
(1)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责任领导:黄鹏;责任股室:各股、室、处、所、中心)
(2)扎实抓好党组中心组为龙头的干部理论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 6 次12 天,完成规定的次数、天数、自学、听课、发言、研讨、总结、通报等六大环节齐备;将意识形态工作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中心组必学内容,每年学习不小于 1 次;党组书记主持中心组学习并带头学理论、讲理论;单位主要领导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结合中心组学习,在县以上媒体发表 1 篇以上学习体会或理论调研文章。
3、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1)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内部刊物、网站(网页)、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管理,责任到岗到人,加强对本单位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党组织批准,报县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得邀请政治倾向有明显偏差的报告人。
(2)注重在省媒、市媒、县媒上宣传推介本单位工作,全年在省市县主要媒体上稿 10 条;完成党报党刊发行任务。
(3)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三、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和重大决策部署舆情风险评估机制,每年开展 2次以上专题研判,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对本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和敏感舆情处置及时、到位;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开展重要政策解读
和发布重要信息;建立本单位网评员队伍,加强网上舆情应急处置,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置到位;积极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关注“东安发布”,关注量达到本单位80%以上。
1、班子成员要定期向党组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本局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内容通报。
2、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责任领导:
3、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和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
4、意识形态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干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5、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实践活动,认真组织本单位参与文明(卫生)县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单位”等评选;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党员干部在“湖南志愿服务网志愿者注册平台”注册人数达到本单位 80%以上;全年开展 3 次以上学雷锋志愿服务集中活动;全年举办 2次以上“道德讲堂”活动。
6、按要求配合开展十九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砥砺奋进的五年”“六大会战”等宣传教育、文化文艺活动,积极推介宣传先进典型,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
四、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县纪委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
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9)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0)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1)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县司法局
20**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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