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02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学校 行文管理规定
公文是学校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为使公文行文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行文程序 公文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一般行文程序有: 1.需行文部门负责拟稿,部门负责人须认真审核公文的标题、内容、格式、文种、主题词、附件等是否准确、规范。涉及校内其他部门职能的,由拟稿部门负责会签。
2.“请示”行文应当做到一文一事,呈报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一般不越级请示,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报告”行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3.公文稿由部门负责人核稿后,经分管校长审核、签名,由办公室专人复核和规范文字,填入“XX 中学公文稿纸”,统一编制序号、登记,加盖学校或党总支公章后呈报和下发。
4.以学校名义印发的上行公文须经校长审批、签发;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平行、下行公文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批、签发;以校党总支名义印发的公文须经党总支书记审批、签发。
5.公文由草拟部门重点负责。重要公文实行“重复校对”制度。
二、行文种类 根据学校实际,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公函、会议纪要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公告适用于向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3.通告适用于公布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属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以及任免和聘用干部等。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8.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9.公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0.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行文格式 公文行文一般包括发文单位标识、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单位、印章、印发日期、抄送机关、印发机关、主题词等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1.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3.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4.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需加上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主送机关指批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6.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7.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8.成文日期以校长签发日期为准。
9.抄送部门指除主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10.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
四、归档管理规定 1.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档案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收文或行文部门及时收集公文,做好立卷工作,保证材料齐全完整。
2.公文复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复制证明章,并视同正
式文件妥善保管。
3.公文应确定保管期限,收文或行文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组卷公文定期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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