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23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某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区营造干字为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X 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X 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

 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 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业、农村(社区)及其党员干部。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区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深化改革创新实践中,经民主决策,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活动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履行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体现亲商亲民,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形成遗留问题、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执法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在重大公务或招商引资活动中,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未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

 (十二)因群众、媒体误解、炒作而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三)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容错程序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

 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 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在 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受理机关可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在核实结束后 10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 3 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五)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 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减免责范围 (一)对于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诫勉和督导。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由问责机关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监督整改期一般为 2 个月,延期最多不超过 4 个月。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除负面影响。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查处诬告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公正核查处理。充分听取容错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申请容错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作证和辩护,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容错教育并重。建立容错教育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的原则,由受理机关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第十二条 严明容错免责纪律 (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三)把握容错界限。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协调落实、采取措施,致使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第十三条 健全容错纠错工作机制 各问责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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