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中共阿坝州纪律检查委员会阿坝州纪委监委留置办公场所升级改造项目(设备购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4258

发布时间:2020-09-28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项目名称:

 阿坝州纪委监委留置办公场所升级改造项目(设备购置)

 项目编号:5132202019000577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中共阿坝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制 文 件 编 制 :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间 编 制 时 间 :二〇一九 年 十 一 月

 第 1 页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23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 26 第六章

 响 应文件格式 ................................................................................... 48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82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 93

 第 2 页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中共阿坝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采购人)委托,拟对阿坝州纪委监委留置办公场所升级改造项目(设备购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32202019000577 2.项目名称:阿坝州纪委监委留置办公场所升级改造项目(设备购置)

 3.采购人:中共阿坝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1.资金来源:已落实。

 2.预算金额:人民币

 109.003911 万元,采购计划已备案。

  三、 采购项目简介:

 1. 采购内容:中共阿坝州纪律检查委员会现对留置办公场所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需采购供应商一名。(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 采购用途:用于阿坝州纪委监委留置办公场所升级改造。

 3. 项目性质:政府采购。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招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截至磋商截止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

 第 3 页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

 无。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一)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核实供应商在截至磋商截止之日前的信用记录,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为现场发售,自 2019 年 11 月 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 09时 30 分-12 时 00 分,14 时 00 分-16 时 3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公告期限同上)在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珠宝中心 2 栋 B座 2106)获取。

 2.竞争性磋商文件为有偿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现金支付,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 (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加盖投

 第 4 页 标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9 2019 年 年 1 11 1 月 月 4 14 日 日 1 13 3 时 时 3 30 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文件接收时间:2019 年 11月 14 日 13 时 00 分----13 时 30 分)

 九、开标地点: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号珠宝中心 2 栋 B 座 2106)本项目开标室。

 十、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共阿坝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

 联 系 人:邓先生 联系电话:0837-2842197 传 真:/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珠宝中心 2 栋 B 座 2106 联 系 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28-83175569 传

 真:/

 2019 年 11 月

 第 5 页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 家及以上。

  本次采购采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预算金额: 人民币

 109.003911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

 109.003911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6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7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8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

 第 6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注:(1 1 )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 2 )若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结果公告中将同时公示其声 明函。

 9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而不再进行报价扣分加成的方式惩戒。

 第 7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0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相关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3.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无效。

 4.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11 其他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要求及规定 1.如涉及 CCC 认证产品的 CCC 认证证书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磋商文件中有要求的除外),成交供应商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将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磋商。

 2.采购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在响应时提供承诺函等证明材料或需要在响应文件中明确载明的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仅对响应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

 12 信用记录查询 (实质性要求)

 1.在开标后至评审前,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全面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网页截图的方式进行留存。

 2.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13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

 14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 8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5 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9年11月14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16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2号珠宝中心2栋B座2106)本项目开标室。

 1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8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金

 额: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缴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转账时请注明:项目编号(XXX)保证金。】

 收款单位: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西路支行。

 银行账号:51050110198200000311。

 交款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3日16时00分(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注:1、供应商必须按照上述交款方式及指定银行账号进行办理,交款账户名称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若以其他交款方式或非指定银行账号办理的一律不予接受,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以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保函复印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19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金额: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5%。

 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向采购人缴纳。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2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28-83175569

  2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28-83175569

  2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珠宝中心 2 栋 B 座 2106)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28-83175569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2号珠宝中心2栋B座2106

 第 9 页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2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28-83175569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52 号珠宝中心 2 栋 B 座 2106 邮政编码:610036 2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本身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资质要求、技术服务要求及综合评分明细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要求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28-83175569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2号珠宝中心2栋B座2106 邮政编码:610051 注:1.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质疑时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2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 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第 94 号令规定。

 2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

 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7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次项目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计费标准收取,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 15990.43 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28 推进四川省政 府采购供应商 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银行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第 10 页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中共阿坝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1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

 第 11 页 5.3.1 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若有 2 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2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3.3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3.4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4 回避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5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高清摄像头。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第 12 页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2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3 供应商必须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缴纳方式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在采购代理机构开具保证金交纳收据,其收据复印件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4 供应商以保函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按下述要求执行:

 (1)磋商保函应为金融机构出具(涉及分包的,应分别出具),且有详细明显的验证方法; (2)磋商保函的受益人为四川省政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磋商保函的内容须包括: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写明分包号)、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担保内容; (4)磋商保函的有效期应不少于采购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 (5)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磋商保函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3)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

 第 13 页 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 (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第 14 页 截止之日起 5 个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性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 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报价原则及要求(实质性要求)

 16.1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第 15 页 16.2 本项目原则上采用 2 轮报价。第 1 轮: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的同时在文件中报价,第 2 轮(即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为评审依据)

 16.3 根据磋商及报价情况须进行多轮报价的,供应商报价以最后轮次作为最后报价。

 16.4 成交供应商的成交价以最后报价表报价为准,并以此价格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

 16.5 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中遗漏的各种费用均包含在此报价中,成交供应商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供应商须在其响应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单独响应本条要求,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电子文档 1 1 份(以.doc 或.docx 格式存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第 16 页 18.9 除图纸或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包括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 电子文档三部分, 每部分内容均须单独密封。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 响 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

 第 17 页 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 18 页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就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否存在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承诺。

 24.2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相关部门或网站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

 第 19 页 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 20 页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3 履约保证金退还:在项目履约验收合格满 5 日后,采购人接到供应商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后 10 日内,向供应商退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履约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 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

 第 21 页 见第五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7.2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措施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3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第 22 页 (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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