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政治体制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 述职报告 点击: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计 毕业设计( 论文) 评审表 目 题 目

 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治 体 制 与 三 权 分 立

  姓 姓

  名 名

  赵 丹

 教 育 层 次

  专 专 科 科

  学 学

  号 号 52

  分 分

 校 保 定 电 大 专 专

  业 业

 行 政 管 理

 教 学 学 点 点

 直 属 班

 师 指 导 教 师

  李 勇

 日 日

 期 2017、 、 4

  计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审 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 面对当前一小部分港独分子的无理行径,以及受西方某些媒体煽动造成当前部分香港民众国家认同感消失。以《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进行详细阐述,论证出香港政治体制不就是三权分立,而就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对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政治优势为出发点,从法理上回击个别分裂分子的不当言论做出回应。

  学生(签名):

 赵 丹

 2017 年 3 月 15 日

  (可另附页)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答 答辩主持人

  初评成绩

 辩 记 录 答辩小组成员

  秘

 书

  答辩日期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1.

  2.

 答辩小组评语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成绩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电大分校初审意见 分校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省 级 电 大 复 审 意 见 省级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论香港政治体制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行政管理 专 科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

  姓

 名:

  赵

 丹

 学

 号:

 52

 指导教师:

  李

  勇

  年

 级:

 15 秋行政管理专科

 分校/学院:

  保定电大

  提交日期:

 2017 年 4 月 15 日

 论香港政治体制 内 容 摘 要

 面对当前一小部分港独分子的无理行径,以及受西方某些媒体煽动造成当前部分香港民众国家认同感消失。以《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进行详细阐述,论证出香港政治体制不就是三权分立,而就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对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政治优势为出发点,从法理上回击个别分裂分子的不当言论做出回应。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论香港政治体制 目

 录 一、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1 二、 《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况„„„„„„„„„„„„1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1 (一)行政长官„„„„„„„„„„„„„„„„„„„„„„„„„„„„„2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2 (三)立法会„„„„„„„„„„„„„„„„„„„„„„„„„„„„„„2 (四)司法机关„„„„„„„„„„„„„„„„„„„„„„„„„„„„„3 四、 正确认识香港政治体制的性质不就是三权分立„„„„„„„„„„„„„„3 (一)从香港政治体制的决定权入手„„„„„„„„„„„„„„„„„„„„3 (二)从基本法的文本入手„„„„„„„„„„„„„„„„„„„„„„„„3 (三)考察已经定型的政治现实„„„„„„„„„„„„„„„„„„„„„„3 (四)三权分立不能作为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型„„„„„„„„„„„„„„„„3 (五)行政长官地位超然于“三权”之上„„„„„„„„„„„„„„„„„„3 参考文献„„„„„„„„„„„„„„„„„„„„„„„„„„„„„„„„5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在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政策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根据基本法的设计,香港的政治体制,就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香港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各自经由不同途径产生,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跟立法会议员的政治背景并无必然关系,因此,政府的政策、法案或财政预算案在立法会内并无必然的支持。行政长官与回归前的总督不同,不能委任立法会议员,这就是政治与宪制安排的一个根本改变。

 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1984 年 6 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就是决不会答应的。”“港人治港有个界限与标准,就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与稳定。” 香港回归祖国,就是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千秋功业。在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在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与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基本法赋予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人民政府依法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与防务。

 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保持了繁荣稳定的局面。事实必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香港同胞一定能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理好香港。。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况 在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与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基本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的规定,除外交与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符合香港地区的特点。它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就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在组织与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香港政治制度的某些做法,根据广大香港居民的意愿而创建的。它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能够兼顾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有效地发挥特别行政区政权的职能与作用,保证祖国的统一与香港的稳定繁荣,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行政长官 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 5 年,可连任 1 次。行政长官的人选必须就是年满 40 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行政长官兼任行政机关的首脑,有权决定政府政策,发布命令,签署并公布法律;负责执行基本法、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就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与各级法院法官;处理请愿、申诉、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以及其她事务。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散立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就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的重要决策与对其她重大问题的处理,均将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 行政机关,首长就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必须由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 15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经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政府应向立法会负责,遵守、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成员提出的质询。特别行政区政府征税与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立法会 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与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

 超过全体议员的 20%。除第 1 届任期 2 年外,每届任期 4 年。立法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废除、修改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提案,审核并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与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组织调查委员会,对行政长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弹劾案。

 (四)司法机关 法院、高级法院(包括上诉法庭与原诉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以及死因裁判法庭、儿童法庭等专门法庭;此外,还设有土地审裁外、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法官须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与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免还须征得立法机关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官与其她司法人员的选用不限于当地人,在必要时也可以从其她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她国家机关的干涉。原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则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予以保留。

 四、正确认识香港政治体制的性质不就是三权分立 (一)从香港政治体制的决定权入手。该决定权就是基本法制定权的一部分,专属于中央,准确地说在全国人大。这就是一个基本的政治法事实。因此,理解基本法必须追问中央的立法意志。当然,立法就是各种意见妥协的产物,立法档案也就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二)从基本法的文本入手。法律固然就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但成文法的形式特征具有独特的意义,一旦法律公布,文本解读就就是公众理解法律的基本路径。法律解释不能不顾文本或者与文本意义南辕北辙。

 (三)考察已经定型的政治现实。政治体制的一个常见的特点就是,宪法或宪制性法律规定一套,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各种行动主体的互动使之发生变形,时间久了就形成宪法惯例,可能往好的方向转。考察政治现实,并不就是要一味地认可现实,也可以提出批评,如果发现问题严重,还可以启动政治或法律程序纠正错误。

 (四)三权分立不能作为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型。一般情况下,宪法学将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即总统制(也有的国家属于半总统制,如法国、俄罗斯等)、议会内阁制(如英国、意大利等)、委员会制(瑞士),所以,从政治体制的分类上来说,确实没有把“三权分立”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别的,换句话说,三权分立不能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概括或表述。

 (五)行政长官地位超然于“三权”之上。基本法在政治体制里规定了行政长官、行政

 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又规定了行政长官就是双首长制,又就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代表,显然,相比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而言,行政长官应当就是权力核心。当然,说行政长官超然于三权之上,不就是说行政长官不受法律约束,不就是说她不受其她机关的制约与监督,而就是强调行政长官在政治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必须遵守法律已经成为一个常识,这也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长官当然不能超脱于法律之外。

 参 考 文 献

 [1]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 60 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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