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9-24 来源: 实习报告 点击:
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 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是指市科技局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包括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市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请者。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眉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是科技管理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活动。包括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
(三)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四)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六)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 项目推荐者,即市级有关单位、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审组织者、项目推荐者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条 科技局纪检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参加与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及全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审活动的申请者、推荐者或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评审结果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宣布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市级以
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局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科技局纪检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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