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2020)

发布时间:2020-08-08 来源: 实习报告 点击:

 某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某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1 1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主导下,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组织为供给主体,由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律工作者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法律事务服务的活动。为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市委政研室、市司法局深入 3 个县市区、2 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6 个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法治**建设和“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从组织领导、体制机制、软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圆满完成。20**年,我市把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司法为民的一张服务名片来打造,市分管领导亲自调度安排,圆满完成了衡南县、雁峰区两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站、室建设的试点工作。衡南县、雁峰区为全省首批(33 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位,统一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进行建设,建成面积 300 多平方米,设立接待柜台、等候休息、法律援助、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治宣传 6 个功能区和问询接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信访投诉、志愿者服务 8 个服务岗位,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两个试点建设获得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充分肯定,司法部在**召开了现场指导

 会。从去年建成运行到现在,两个中心共接待群众 2600 批次,接待群众数量与之前的法援便民窗口相比,出现成倍增长。衡南县法律服务中心反映,原来的法援便民窗口一天只有 2-3 人来咨询,现在法律服务中心一天有 10 多个人来咨询,3-4 人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的人更多。

 二是良性运转机制基本形成。出台了《**市法律援助管理办法》《**市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公益性活动和弱势创业群体公益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援助等机制,将法律援助纳入本级财政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成为全省率先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援助的 2 个地区之一。20**年,**市本级受理各类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案件 64 件。基本理顺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对接公安、检察、法院,普遍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站进看守所,人民调解室进派出所、进法庭,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等机制;与人社、民政、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良好的矛盾协同调处机制;开通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服务机构和队伍不断壮大。全市已建成一个功能齐全的法律服务机构体系,现有 13 个法律援助机构、305 个法律援助站、32 家律师事务所、9 个公证处、187 个司法所、29 个司法鉴定所、36 个基层法律服务所、5848 个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形成一支规模较大的法律服务队伍,司法行政机关干部、监狱强戒警察职工、基层司法

 助理员共 1600 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1003 名,人民调解员 1.8 万名。

 四是服务全局取得积极效果。20**年全市法律援助窗口接待咨询人数 1.57 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3**件,援助 3689 人。服务经济发展,连续三年广泛开展了“法律进企业、公证伴我行”专项活动,全市律师共牵手重点工程 23 个,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261 家,帮助企业法律“体检”,参与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服务民生需求,组织“法律进乡村”活动,满足村民和小微企业创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服务稳定大局,三年来开展法律专题宣讲 390 次,提供法律意见、咨询等 8000 余条(次),解决实际问题 3000 余个,排查调处的各类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达 1.6 万余起,在防范金融风险、处理重大敏感、突发(案件)事件中均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当前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尚存问题 主要是存在供给不足、质量不高、覆盖不全、分布不均等问题,集中体现在“三对矛盾突出”: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供需两侧矛盾突出。据统计,20**年全市法院系统共判决民事案件 18766 件,刑事案件 3627 件,其中法律援助3305 件,援助人数 3689 人次;公安机关共接警 124 万余起,治安处罚案件 31970 件;目前,全市有 13.9 万户个体工商户,1125 家规模企业,2622 个社会团体,102 万农民工,96 万中小学生,16 万高职院校学生。无论是从案件数量、行业领域还是群体规模来看,涉法维权潜在需求均较大,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刚性增长。而从供给侧来看,

 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严重不足。按照省里标准,到 2020 年,全省每万人口拥有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3.5 名以上,其中律师 2.3 名以上,我市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人员 2700多名,律师 1800 多名。但我市现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才 1003 名 、律师 663 人,缺口很大,按省要求根本达不到。法援律师数量更少,全市才 54 人,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的需要。衡山县公证处反映,现在办理公证的人多,今年前 5 个月,就办理了284 件;公证注册必须有 2 个公证员,目前只有 1 个,要注册只有向南岳借 1 个。

 二是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性与市场经济趋利性矛盾突出。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服务着眼于社会效益,不以赢利为目的。与市场化的法律服务相比,法援律师办案收益较低。社会律师办一件案至少3000 元,**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民事、行政案件补贴 1600 元/件,刑事案件补贴每个阶段 1200 元/件,县里只有 800 元/件,“12348”法律援助热线值班律师岗位为 200 元/天。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服务水平和效果也不佳。

 三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紧与实际进度慢的矛盾突出。2016 年,按照省司法厅提出的要完成 80%以上县级单位建设任务的目标,我市必须要有 8 个县市区在年底前完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市司法局确定了**县、衡东县、衡山县、祁东县、蒸湘区、石鼓区、珠晖区、南岳区等 8 个县区为建设责任单位。但 8 个

 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除南岳区、石鼓区外,其他县区尚未进入实质性施工。12 个县市区,有 5 个县市区计划利用新建业务用房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场地,2 个县市业务用房建设进度迟缓,按正常程序今年建不成主体,如期完成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压力很大。

 三、加快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矛盾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提升思想认识,走出公共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误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还是省委省政府对市州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所以,无论是从国家战略层面、社会治理层面、公民权益保障层面,还是从全市绩效考评层面来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都是一项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 而不是司法行政一个部门的工作,不能只靠司法行政部门一家发力,单打独斗。

 第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成立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 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 号)的部署要求,专题研究部署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督查考核,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名录、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在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

 第三,加快平台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城乡居民全覆盖。主要是“一中心、一网、一体系”建设。“一中心”,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省里要求,我市要建设一个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的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介于市司法局现址和正在规划建设中的业务用房坐落地段都比较偏僻,不适合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建议另择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地点建设,或在市政务中心划定区域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一网”,即“如法网”。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把“如法网”建设成法律服务的“淘宝网”,实现线上线下法律服务的无缝对接。“一体系”,即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四级网络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延伸到农村、社会困难群体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第四,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整合部门资源,梳理司法行政业务职能,建立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完善公、检、法、司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市、县、乡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机制,逐步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充分运用合同外包、项目委托、特许经营、志愿服务等方式,将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交由市场化供给组织或

 社会化供给组织等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来提供。建立公共财政支持公共法律服务的动态增长机制,适度提高社会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补贴标准,提高社会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和服务方式多元化。

 某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2

 一、 **县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县的基层法律服务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现有乡镇法律服务所11 家,其中城区法律服务所 1 个,乡(镇)法律服务所 10 个,均为两所合一,并一一依托乡(镇)设立,占乡(镇)建制数的 9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1 人,其中:司法所兼职人员 23 人,注册执业人员17 人,专职人仅 8 人。已成为活跃在我县城乡的一支重要法律服务队伍,对全县特别是乡镇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不低估的作用。“十五”期间,全县 11 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 737 件,民事诉讼代理 523 件,非诉讼事务代理 118 件,代书 926 件,见证 241 件,担任法律顾问 18 家,法律咨询 3251 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 余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水平有待提高

  1、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认识尚且滞后。有的领导仍以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观念,而不是以市场经济观念去认识法律服务问题,认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级别低,不愿与其为伍,在工作中忽视法律服务作用。

  2、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存有偏见。部分领导只从经济效益而不是从经济与社会效益并重的角度认识法律服务。认为法律服务主体相继进入市场后,缺乏社会责任感,均以盈利为目的,无非就是“收人钱财,替人免灾”的“讼棍”,忽视了其在优化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3、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认识不足。一些干部群众特别是山区农民尚未摆脱传统观念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只信权力不信法律,只认领导不认法制的现象。有了矛盾纠纷往往是找熟人疏通关系,或是到政府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存在认识误区。

  (二)法律服务机构及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目前,法律服务所办案业务量、能力水平与总体需求相比差距较大,工作人员偏少,办公等基本设施差,象**这样一个农村人口 24 万多,辖区占全玉溪近三分之一面积,点多线长面广的山区民族县来讲势必影响人性化服务开展,不利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保障与服务功效。

 (三)执业环境有待优化

  1、基层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由于执业政策限制、所属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组建时间短、执业水平不高、投资不足等原因,部分法律服务所在短期内难以打开工作局面。如:有的所能协调各方关系,从诉讼到个案能全面开展业务,有的所则只是等案上门调解调解纠纷。

 2、基层法律服务负担较重。法律服务所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功能与律师事务所存在较大差别,且需经常性地配合乡镇为群众提供免费服务,但其承担的税收却与律师事务所基本相同,生存压力很大,无疑会影响法律服务所长期扎根基层服务社会和队伍稳定。

  3、保障依法执业力度不足。大部分法律服务所反映,调查取证不能顺利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影响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当事人

 依法举证服务。同时,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主体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取得执业证的社会闲杂人员冒充非法执业;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包括刑事辩护在内的诉讼业务、低价收费与律师争夺诉讼业务,凡此等等,都极大的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显得不够

  当前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还多限于各种传统的服务领域,工作开展不论是从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上来说,还是从服务的主动性上来说,都还有欠缺。

  (五)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已有所提高(主要是司法所新增人员补充),但整体水平与群众的法律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现有法律服务所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主要表现为学历不高、专业不对口以及市县对他们的定期培训少得可怜,很难适应新形势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加之极个别执业人员偏重收费,服务意识差,只讲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在这类人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法收费、违反职业道德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六)对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已建的 11 个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有业务收入上万元的所,也有收入仅几千元的所。大多数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狭窄,业务收入较低,

 有的所开支每年的注册、公告等费用靠都困难,究其原因,除地区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外,主要是一些乡(镇)领导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处理问题,加之法律服务所主任身兼数职,单枪匹马,力量微薄,法律服务业务难以正常开展。

 (七)一人兼两职成效不多,影响不小

  11 个法律服务所主任均由司法所长或负责人兼任,不能很好地将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两种职能区分开,认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司法助理员的份内工作,收取服务费是增加群众负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业务的拓展。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要体现在:一是案件卷宗档案管理不够规范。二是学习制度难以持之以恒,如形同虚设。三是受案登记制度不够健全。从而导致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业务难拓展。

 (九)山区乡(镇)法律服务市场小、业务少、效益低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由于山区经济发展缓慢,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对较少,导致法律服务业务量少,短期内难以拓展法律服务市场。

  (十)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不足,无法达到惩诫目的

 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曾报请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

 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 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显得无所适从。

  三、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完善规则

  要尽快制定出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科学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 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 三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 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 五是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 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

 (二)加强管理完善监督

  加强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即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业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社会管理和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此进行管理和监督。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行业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过硬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

  4、社会管理和监督主要是指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社会有关职能部门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纳税义务、分配积累等履行状况和工作者执业行为、代理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

 (三)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而在决定这种需求的因素当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 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层法律服务赖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绝法律服务中的唯利是图。

 2、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烂熟于心、牢记于脑; 牢固树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是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生命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纪办案的重要性; 做到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部有关政策规章和省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禁令,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全社会广大公民的监督,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能够自愿接受处理,树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为广大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个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务领域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各类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强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拾遗补缺作用。

  4、处罚奖惩分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不手软; 同时对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给以大张旗鼓表彰。因为整个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一部分违法违纪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就是对全体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和伤害,也是管理者损害自身形象和权威、自取其乱的根源,更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失职。因此,凡属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当按照相应罚则处理,决不姑息。

  (四)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

  近年来,由于暂停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所没有进人,

 同时,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种种因素影响而转岗。我县注册法律服务工作者减至 17 名。结合县情,以及当前农村法律人才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等实际,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并在较长时期内允许其存在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一是上级司法行政平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招聘 35 岁以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才,统一组织考试发证,各镇法律服务所录用,并每坚持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是县级司法局与各镇联合聘用从法院、司法局、法庭等单位离岗、退休老同志,年龄在 70 岁以下,报市司法局核准后发证,每年进行一次。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稳定。

 (五)合理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区域

  牢牢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性质和功能定位,按属地原则有效调控其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执业范围,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放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域,不受镇与镇之间地域限制,使之在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同时,为基层法律服务空白地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又不至于冲击和影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框架。

相关热词搜索:某市 服务体系 调研报告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