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机关干部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2 来源: 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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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镇机关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机关干部工作行为,提升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全镇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全面促进机关干部的工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全镇在职全体机关干部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机关干部考核以 100 分为基数,采用加分和减分的方法。具体分为四项:日常工作考核 40 分;业务工作考核 40 分;年终民主测评 20 分。
(一)日常工作考核(40 分)
1、严格机关点名和请销假制度。工作日 8:30 全体机关干部在大会议室参加集体点名。遇到会议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点名时间和点名地点的,按党政办公室通知执行。迟到、早退一次扣 1 分;旷工、缺勤一次扣 2 分。连续五次旷工、全年累计旷工 10 天、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该项考核计 0 分,(病假、产假按《考勤制度》执行)。
2、不按时参加县级以上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的,受到县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5 分。
2 3、值班人员不遵守值班工作制度、造成工作贻误的,每次扣 5 分。
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镇督查小组每发现一次扣2分,凡是被县纪委、督查室、优化办查处的、被县通报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
5、因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蓄意传播不正当网络信息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 5—10 分。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镇督查小组每发现一次扣 3 分。
6、对不服从镇党委、政府决策安排的,工作贯彻执行不力,甚至阳奉阴违的,每出现一次扣 5 分,并给予停薪待岗处理。
(二)业务工作考核(40 分)
1、工作期间不坚守岗位、无故离岗,造成群众办理业务或受理不及时的,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扣 1—3 分。
2、对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办理不及时,被县级部门通报的,每发现一次,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扣 1—3分。
3、对部门业务工作安排不及时或决策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现一次,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扣 3—5 分。
4、针对反馈的市长(县长)热线,在部门(个人)能力内可解决却出现的,经镇督查室调研确实是部门(个人)
3 “不作为”导致的,视情每次扣 5-10 分。
(三)年终民主测评(20 分)
年终评议分四个档次,优秀为 20 分、良好 16 分、合格12 分、不合格 8 分。镇两委成员对全体机关干部进行无记名测评占 40%,其他干部无记名互相测评占 60%,最后排名按照两次测评相加之和排出该项排名,测评分不能出现负分。
(四)加分因素 1、荣誉加分因素 ⑴单位荣获国家、省、市、县先进称号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加 10 分、7 分、5 分、3 分。
⑵能够帮助、指导所包村群众共同致富,受到全县、全镇观摩学习的,给其包村人员分别加 10 分、5 分。
⑶对在报刊杂志上刊出 XX 正面的新闻报道和调研论文或者是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推广的部门单位,市级的加 3 分,省级的加 5 分,国家级的加 10 分。
⑷单项工作在县内考核位居前五名的,按名次分别给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加 5 分、4 分、3 分、2 分、1分。
⑸单项工作完成较好、受到镇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可酌情加 1—3 分。
⑹单项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多个部门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
⑺参与镇重点工作并且按照镇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的,加
4 2 分。
2、助推经济发展加分因素 ⑴每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招商引资信息被招商办认定的的加 5 分。
⑵向县三大园区或XX镇境内引进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工业项目的加 10 分;引进投资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工业项目的加 20 分;引进 1 亿元以上项目的加 50 分。
⑶引导、引进发展特色农业连片 100 亩以上的加 10 分。
⑷引进税源的干部每形成地方财力 10 万元加 5 分,依次累加。
三 、考核结果运用及有关说明
1、对年度考核前 20 名的干部在全镇通报表扬,享有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位居后三位的,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连续两年考核后三位的,将定为不称职,并取消年度工资晋级和评先树优资格。
2、考核结果每季度通报一次,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干部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3、对党建工作、信访稳定、计划生育三项工作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
4、计划生育工作单独考核,单独奖惩。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计绩效奖励:
⑴考核期内休假(公伤除外)超过半年的。
5 ⑵考核期内脱产学习或被借调时间超过半年的。
⑶考核期内工作时间不到半年就已退休(含内退)的。
⑷参加工作时间不到半年的。
6、考核办法未尽事宜,由镇督导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 XX 镇委员会
XX 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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