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年学前教育补短提升工程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8 来源: 事迹材料 点击:
浙江省 2020 年学前教育补短提升工程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 2020 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为规范开展实施学前教育补短提升工程督查激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自愿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县(市、区),激励名额为 3 个。
第四条 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为:
(一)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情况;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三)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 (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五)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六)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情况。
第五条 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为:
(一)资源供给情况。解决“城镇挤”“乡村弱”问题的主要举措;2020 年新增学位数及占比情况;2020 年秋季招生幼儿园小班平均班额情况;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成情况。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重点在区)。一是实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项目数量及完成情况;二是当地城镇小区配套园建设修订及其落实情况。
(三)农村幼儿园补短提升工程(重点在县、市)。一是 2020 年农村幼儿园改造提升项目数、投资额;二是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情况。
(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一是区域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二是 2020 年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 2019 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增幅(与 2019 年比较);三是 2020 年幼儿园教师持证率及较上一年度提高的百分点。
(五)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占比及增幅。以 2020年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百分比为计,较 2019 年提升幅度;二是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和对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
(六)推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情况,县(市、区)制定出台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施办法、完善区域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实施意见等。
第六条 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采取以下步骤:
(一)县(市、区)教育局自报; (二)设区市教育局评选推荐; (三)省教育厅组织联评; (四)按照一定差额比例形成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工作。
第七条 根据督查情况,明确以下激励政策:对实施学前教育补短提升工程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个地方一定的奖励,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评估。
第八条 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要从现实基础和发展要求出发,建立更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教育体系,扩大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第九条 对查实弄虚作假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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