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白玉县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3905
发布时间:2020-10-04 来源: 事迹材料 点击:
项目编号:5133312019000157 内部招标编号:白政采〔 2019 〕 21 号
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白玉县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²四川(甘孜)
采
购
人:
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
文
件
编
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二
0 一九年 十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16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17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19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1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488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 58
— 1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 受 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托,拟对 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白玉县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采用 竞争性磋商 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33312019000157 2.采购项目名称: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白玉县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人: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应返还额度,本次采购预算金额为 55.8 万元;计划号/备案号(以采购计划表为准):白财采管函〔2019〕116 号。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 1 个包(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其他要求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禁止进入政府市场的处罚还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相 关 主 体 信 用 记 录 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 2 — 1.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磋商文件自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4日 9:00-12:00;15: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磋 商 文 件 获 取 地 点 :
四 川 省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网上下载。
3.: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注:(1)因白玉县地处偏远,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请按实际内容填报名表(见磋商文件最后一页附件 1),并将 报名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鲜章后,通过邮箱的形式,递交至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箱:1019836579@qq.com )
进 行 报 名 , 报 名 成 功 后 再 在 四川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获取磋商文件, 未进行报名的,不得参与投标。
(注:
① 报名文件格式命名:X XXXX 公司报名表。
② 报名邮箱应与联系人邮箱一致。
③ 报名成功与否,将通过邮箱的形式予以回复。)
(2 2 )其他证明材料指的是: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 年 11 月 4 日 13: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大厅(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环球中心 N5 区 2015 号)。
九、磋商地点: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室(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环球中心 N5 区 2015 号)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讯地址:四川省甘孜州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 联 系 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836-8322162 采购代理机构: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
地
址:四川省甘孜州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 1 号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6-8321300 传
真:0836-8322076 电子邮件:1019836579@qq.com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邀请磋商 供应商的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55.8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 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55.8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4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7 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如涉及) 1.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优先采购产品类别内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要求进行加分;
2.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强制采购产品类别内的,投标人必须选取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响应。
8 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如涉及)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要求进行加分。
9 国家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如涉及)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截止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当天)最新一期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清单范围的,将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要求进行加分; 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信息产业部网(http://www.mii.gov.cn)上自行查阅、下载。
10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1 磋商保证金 金
额: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具,并在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交由代理机构查验方为有效)。
收款单位:白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县支行。
— 5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银行账号:22585101040001249 交款截止时间:
2019 年 11 月1 1 日下午 16 :
00 前。
联系人及电话:谢先生
0836-8321047 注:由于白玉县地处偏远,出行不便,请投标供应商在取得磋商保证金的银行回执单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在1 11 1 月1 1 日1 17 7 :3 30 0 前 扫面传送至白 玉县人民 政府采购办公室邮箱( 1019836579@qq.com )。
12 履约保证金 金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单位: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6-8321300 14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6-8321300 15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6-8321300 地址:四川省甘孜州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1号。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6-8321300 地址:四川省甘孜州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1号。
17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答复。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6-8321300 地址:四川省甘孜州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 1 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9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0 退还磋商保证金特别注意事项 退还保证金时,成交供应商须提交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壹份给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 6 —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白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 。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是 全高清电容式超薄型会议桌面一体终端 。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 7 —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5.8.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8.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5.8.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5.8.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8.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 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民币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7.5.1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7.5.2 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7.5.3 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7.5.4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5.5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7.5.6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7.5.6 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8 — 8. 响应文件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0.1.1 磋商邀请 10.1.2 磋商须知 10.1.3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0.1.4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0.1.5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10.1.6 响应文件格式 10.1.7 评审方法 10.1.8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
— 9 — 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11.4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 本项目不提供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包括“ 资格性响应文件” 和“其他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严格按照第三、四章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13.1 报价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报价函”及“最终报价表”。本次磋商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供应商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实质性要求)。
(3)在本次响应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响应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 20%。
13.2 技术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尽可能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4)响应产品技术参数表; (5)产品彩页资料; (6)产品工作环境条件; (7)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8)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 10 —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印制、签署和装订
18.1 供应商磋商时应准备“资格性响应文件” 肆 份,“其他响应文件” 肆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壹 份。“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必须分册装订。
18.2 “资格性响应文件” 应为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其他响应 文件 ” 应为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电子文档应以 U U 盘形式提交。
18.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 11 — 18.10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在接 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密封时,应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分别封装。
(实质性要求)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年月日。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单位公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和“电子文档”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3 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名称、项目编号、分包号应当与磋商文件的名称、编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的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4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现场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5 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21.4.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1.4.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1.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 12 —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23.3.1 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3.3.2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3.3.3 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23.3.4 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23.3.5 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
24.1 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供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承诺函。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行为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凭公司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鲜章到白玉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领取成交通知书。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3 —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 14 — 31. 履约保证金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成交通知书、合同及验收合格通知书到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3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3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7.3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3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37.5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37.6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7.7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7.8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37.9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7.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15 — 37.11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37.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1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要求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2.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提供交纳本次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凭证(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提供针对本次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
所投产品属于国家规定强制性采购范围内产品的,应提供规定采购范围内产品(如涉及)。
(二)投标产品的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供应商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17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若投标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若投标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若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的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④若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二)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提供2017年度或者2018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效财务报告复印件。②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③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注:以上①②③项具有同等的投标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第③项适用于新成立的法人或组织、未进行财务审计的投标人、存在困难的投标供应商,如在评标时不能明确界定,以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评审。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②其他证明材料。
注:以上①②项具有同等的投标效力,提供任一项均可。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①提供 2019 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社会保障金缴纳及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②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
注:1.承诺函适用于新成立的法人或组织、存在困难的投标供应商,如在评标时不能明确界定,以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评审。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六)
投标人 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材料
①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3 年内(若投标人成立不足 3 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格式自拟(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单独提供情况说明)。②未提供承诺函的,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
— 18 — 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单独提供情况说明)。
(七)提供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函。
(八)提供未参加过本项目 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承诺函。
(九)提供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证明材料。
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网页截图,查询时间为截止开标之日前一个月内。
注: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十)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注:1.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时不需提供。
(十一)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证明书。
注:1.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提供身份证有困难的,也可提供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投标时提供本证明书。
(十二)提供有效的磋商保证金凭证。
注:1.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复印件。2.若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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