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07 来源: 事迹材料 点击:
集团超前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下属矿井超前探管理工作,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消除隐蔽致灾因素,防止无计划揭露煤层、构造、老空、老巷、含水体等,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三条
超前探指开、掘、采工作面的超前探测,包括超前物探和超前钻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按《潞安集团探放水管理规定》进行专项探放水:
1、接近或者穿越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小窑开采区域时; 2、接近或穿越含水层中等以上强富水区、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或封孔资料不清的老钻孔; 5、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6、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7、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主要含、导水构造不清,或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新区进行采掘活动。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10、接近物探异常区; 11、其他认为有必要开展探放水的区域。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潞安集团公司所属各类矿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超前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矿总工程师负责超前探工作的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地测部门是超前探管理机构,负责落实超前探管理规定;探水队负责超前钻探施工,其它各级各部门负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相关责任。矿井相关文件、规定中应明确相关人员、部门超前探职责。
第七条
矿相关部门职责 地测部门负责超前探工作整体协调管理与考核,矿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超前探工作各环节的有效实施。
1、地测部门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超前探工作,编制年度超前探总体规划及健全超前探管理制度;编制或审核超前物探施工设计;负责超前物探成果验收;编制超前钻探钻孔设计;负责超前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必要时安排技术
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编制超前探进度日报台帐;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汇诊分析;安排专职人员及时向公司地质处上报季、年超前钻探动态实施及变化管理情况;负责对超前钻探新技术、新设备的调研与引进等。
2、生产部门负责监督超前探现场工作的实施进程;完成超前探现场施工所需作业、安全环境的要求;配合完成对超前钻探资料的汇诊分析等相关工作。
3、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超前探设备及其相关耗材配件,确保设备及配件的及时性和完好性。
4、通风部门负责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瓦斯含量及有害气体的监测;负责井下超前钻探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等相关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超前钻探工作现场钻探工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调度部门负责超前探现场施工协调及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7、劳资部门负责落实超前探工作涉及到的人员配备。
8、计划部门负责超前探资金的落实。
第三章
人员制度 第八条
各矿必须成立专职探放水队伍,持证探放水工数量不少于每掘进头 3 人。探放水队伍由矿地测部门负责管理,超前钻探必须由探放水队实施。矿井应配备专职物探技术人员。
各矿须定期对实施超前探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九条
各矿应建立健全超前探各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 超前探运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2、 探掘分离制度 3、 超前探作业质量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4、 超前探技术管理制度 5、 超前钻探日报及地质异常分析上报制度 6、 超前探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7、 超前探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章
设备配置 第十条
各矿须配备能够满足矿井生产需要的各类超前探设备。
超前物探设备根据矿井生产能力配置,生产能力 120 万吨以下(含 120 万吨)的矿井至少配备一台探水类超前物探设备,生产能力120 万吨以上的矿井至少配备两台探水类超前物探设备。超前物探技术力量薄弱的矿井,可以外委施工,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超前钻探使用的钻机应按每掘进头 1 台配备,除此之外,矿井应有合适数量的备用钻机,所有钻机中钻距 200m 以上的不少于两台。为了方便施工,提高钻探效率,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建议优先配备窄距履带式钻机(宽度不超过 1m)。
第十一条
超前物探设备由地测部门保管、使用;超前钻探设备的现场保管由生产队组负责,使用、维修、保养由探水队负责。
第十二条
各矿要对各类超前钻探设备的配置和更新情况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各矿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在采区设计前完成地面三维地震、综合电法等基础勘探,基本查明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第十四条
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施超前物探全覆盖。
第十五条
掘进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 20 米,掘进工程应在超前物探评价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超前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超前物探施工结束后,应当提交成果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超前物探查出的富水区、积水区及异常区,必须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探放水要求进行钻探验证。
第十九条
各矿必须编制超前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超前钻探设计要根据井上下物探情况、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编制提纲参照《潞安集团探放水管理规定》中探放水设计提纲。
第二十条
超前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通风、安全、机电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超前探设计变更后必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巷道中每次超前钻探时预留不低于 30m 的超前距,控制不低于 20m 帮距,循环探查掘进。当紧邻巷道(间距小于 30m)已施工且对预掘巷道地质条件控制清楚的,可不实施帮孔,但当接近地质构造或巷道地质情况出现变化等特殊条件时,必须进行实施帮孔。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系统后,必须采用两种超前物探手段进行探测。对于地质条件相对复杂的区域,须采用两种探地质构造的超前物探手段对工作面进行探测,达到两种方法互相验证;对于水文地质条件相对复杂的区域,须采用两种探富水情况的超前物探手段对工作面进行探测,达到两种方法互相验证。
第二十三条
超前钻探揭露地质异常时,可针对异常情况进行专项探测。
第二十四条
超前钻探钻孔异常出水的应按变化管理要求及时向地质处、总调汇报。揭露地质异常的应按重点工作要求每周定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矿要严格审核掘探进尺,确保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杜绝超掘和漏探的出现。
第二十六条
各矿地测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超前探成果台账,做好资料管理,主要资料包括:超前探施工设计及安全措施;物探成果台账、物探成果验证台账、钻探原始记录成果台帐、物钻探的分析资料及成果。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矿超前钻探必须严格按照“停掘通知—超前钻探通知—钻孔验收—安全确认移交—允掘通知”的工作程序进行管理,并把好验收关。
第二十八条
“五单”手续要求:超前钻探管理以地测部门为中心,“五单”均由地测部门分下发。
停掘通知单上应明确停掘工作面、停掘队组、停掘位置、签发部门(签字)、接受部门(签字)和下发时间,接受部门应包括:生产队组、生产科、安全科、调度等。
超前钻探探通知单应明确超前探工作面、停掘位置、施工超前钻探依据的设计名称、接受部门和签发部门,接受部门应包括:探水队、生产科、通风科、安全科、调度等。
钻孔验收单应体现单孔验收(地质技术人员、安全员等)及循环(部门)验收(地质、安全、调度等)内容。单孔验收应包括开孔角度、开孔位置、孔深、孔径等内容。
安全确认移交单发出部门为地测科,接受部门为生产科等。
允许掘进通知单上应明确签发部门(签字)、接受部门(签字)和下发时间,允许掘进的工作面和位置等,接受部门应包括:生产队组、生产科、安全科、调度等。
“五单”具体格式不作要求,但相关工作流程不得缺失。
第二十九条
钻探施工过程中,探水队应对打钻情况进行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打钻的时间、人员、地点,钻孔的开孔位置、角度、深度、揭露煤岩情况、出水情况等。钻探时遇到地质、水文地质异常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及地质部门,由地质部门决定下一步工作流程。出现透水征兆时要严格按照水害应急预案处理。
探水队应保存钻探的原始记录,并于当次超前钻探施工结束后 1天内将整理后的钻探资料电子版报地质部门。地质部门应建立超前钻探台账,对超前钻探循环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每次超前物探施工位置必须悬挂超前物探管理牌板。牌板内容标识要全面、清楚(牌板示例见附件 1)。相关物探成果解释需在施工完后 1 天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各矿井下各个超前钻探施工作业现场必须实行牌板管理。应悬挂的牌板包括:钻探起始位置牌板(限位)、钻孔设计牌板、钻孔施工记录牌板和掘进施工进度牌板(牌板示例见附件 2)。钻探起始位置牌板、钻孔施工记录牌板由探水队负责更新;钻孔设计牌板由地测部门负责更新;掘进施工进度牌板由掘进队组负责更新。
第三十二条
钻探起始位置牌板一旦悬挂后不得随意移动摘取,其上要标明超前钻探序号。每次留设限位的超前钻探起始位置牌应至少保留至工作面回采前。牌板内容标识要全面、清楚,牌板悬挂要符合规定要求。除超前物探、钻探起始牌板外,其余相关牌板应悬挂在距迎头 30m 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超前钻探应实行留痕管理。超前钻探钻孔验收合格后,应立即用喷漆对钻孔进行标识。帮孔进入巷帮时,掘进队应对钻
孔进行喷漆标识并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孔号。
第三十四条
生产队组交接班、掘进过程中发现迎头中心孔钻入巷帮不在迎头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地测部门安排补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超前钻探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由探水队、地质技术人员、安全员共同监督进行,并在现场作业记录本、管理牌板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井下超前钻探工程的交接班应由施工队组、跟班技术人员、安全员的现场安全确认移交,防止交接班遗留隐患的出现。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矿应组织地测、安全、生产、通风、调度等相关部门建立检查与考核组,建立考核与评价机制,针对各部门职责、各环节管理、现场、资料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各矿必须依据集团公司文件设立年度“超前探”运行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对超前探运行各环节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依据《地测防治水专业日常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及年度防治水文件进行奖惩。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相关条款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地质处。
附件 1:超前物探管理牌板示例
__巷道超前物探管理牌板
第
次
施工时间
施工位置
探测距离
允许掘进距离
施工人员
物探成果图及结论粘贴处:
此牌板必须吊挂在物探起始位置,任何人不得移动。
填写人
填写日期及班
附件 2:超前钻探管理牌板示例
超前钻探----钻孔设计牌板 设计单位:地测科
巷道方位角:
日期:
年
月
日
钻孔设计示意图 孔号 开孔位置 角度 探测 距离(m)
距底 (m)
距中心 垂线(m) 方位角(°)
仰俯角(°)
备注
超前钻探----施工记录牌板
施工地点:
施工队组:
日期:
年
月
日
班
超前探位置
允许掘进距离(m)
孔号 距底板(m) 距中心垂线(m) 方位角(º) 仰俯角(º) 探测距离(m) 备注 1#
2#
3#
4#
5#
探放水队
地测科
掘进施工进度记录牌板
施工地点:
施工队组:
日期:
年
月
日
班
超前探位置
超前钻探距离(m)
允许掘进距离(m)
当班掘进距离(m)
累计掘进距离(m)
剩余掘进距离(m)
跟班队干
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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