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创新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 要]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以政府监管发挥主导作用。在理论上,可以保证政府的权威性,行业自律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确、监管制度不清晰等问题。文章对监管主体责任、监管制度做了相应的分析,同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如何创新监管模式提出了具體的举措。
  [关键词]新时代;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创新;独立性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2.095
  1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必要性
  我国发生的一系列会计造假案件和审计失败案件,充分反映了会计师行业监管不作为的诸多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反思。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供大于求,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迫于竞争压力而对服务对象迁就做出妥协,出具欠妥的审计报告,造成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在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审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市场需求直接造成了客户的利益寻租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不顾及审计质量和职业声誉,合谋造假获取造假额外收益,因此,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具有必要性。
  2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问题剖析
  2.1 监管机构不明确
  政府多个部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监督。职能机构重叠,职责不明;职能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监督效率低下,导致监管机构主体的混乱,阻碍会计事务所的正常运营。
  2.2 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操作失误缺乏民事赔偿机制,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法律规定不统一,刑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一致。
  2.3 监管制度模糊
  在模糊的监管制度下,会计监督制度分散依附于其他管理制度,没有形成独立、科学、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方法。由于监管制度的缺失和监管措施的不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缓慢。
  3 创新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举措
  3.1 建立适合新时代的监管模式
  转变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不容置疑,然而,在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制度与政府监管密不可分,法律体系不完善,市场力量所发挥作用很有限。因此,在我国当前的现实中,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应从主导作用转变为引导作用。
  3.2 政府授权成立独立的监管职能部门
  独立的监管职能部门应独立于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权威性、灵活性和适应性,不仅能解决政府监管不当的问题,而且能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具体做法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设立一个独立的管理委员会,该机构的成立,首先要解决以下问题:在遵循会计的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金融证券会计服务市场上,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为自身利益服务的监管机构提供资金;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机构人员组成包括国务院、财政部、证监会和审计署、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表、会计专家、经济学家等公众利益的代表;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实践经验,可以在独立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成立①负责制定审计标准、质量控制准则、独立标准及与审计报告的标准委员会;②负责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自律和重大违规案件调查的惩罚委员会;③在独立控制模式下,独立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形成平等相互支持的合作关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培训专业素质教育、维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等一系列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措施,确保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有效性提供服务。
  3.3 建设完善新时代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下的法制体系
  3.3.1 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需要有明确独立的监管法律地位
  注册会计师监管的独立性需要通过立法得到监管权力保障,明确其法律地位并赋予其监管职能。
  3.3.2 明确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明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监管责任,对于界定法律责任,需要对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过失等司法解释内容进一步细化,形成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3.3.3 要协调和统一法律规定
  现有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与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表述不相一致,没有统一的惩罚机制,处罚的力度也没有形成统一,存在随意增加处罚力度的现象;相关法律没有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对相关法律的民事赔偿条款应进行补充,对注册会计师违法的民事责任应追加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戒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使违规的机会和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入,使注册会计师自觉权衡得失、利弊、轻重,起到警示作用。
  3.4 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独立的监管机构成立后,建立、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完善的监管制度包括:①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注册制度。对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于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度上应该明确规定检查和年度审验制度,由监管机构协会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将结果反馈给独立的监管机构,最后独立的监管机构确定监管目标具体事项。②实行轮换会计事务所公司业务的制度。由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会计事务所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审查,并建立审查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随机检查;采取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补救方法措施,逐步将被动监管转化为主动自律监督,突出预防的效果。③发挥限制作用。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监管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实行轮换制度,对于消除虚假会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今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该采用强制性的公司轮转制度,强制公司其特定服务对象的最长年限,期满后必须轮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加强注册会计师诚信管理,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意识和能力,为建立注册会计师规范职业道德提供有力的支持。④科学量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指标。只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进行科学量化评估指标才能提供业务处理检查处罚的参照依据。⑤建立科学的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会计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开展专业业务指导制度,有计划地进行质量审查,使注册会计师能有效地执行公司的审计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4 结 论
  创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监管模式,能够充分结合政府监管要求,进一步促进行业自律的意识和能力;独立监管模式具有权威性和灵活适应性,能够独立地维护公众的利益,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新时代的发展趋势;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下,中小企业得到蓬勃的发展规模,中小企业在短时间内不具备独立的专业组织,注册会计师行业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对注册会计师的有效管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是十分必要的。政府监管指导监督主体促进注册会计师自律,这种监督管理模式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特点,有利于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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