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开封后的使用期≠有效期

发布时间:2018-06-2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通常认为,药品在保质期内使用是安全的,但条件是没有开封。药品一旦开封,保质期会大大缩短。药品开封后的实际使用期限,要视药品剂型和保存条件而定。
  眼部制剂
  滴眼液开封后,极易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被泪液及空气中的微生物污染。开封时间超过1个月,应视为过期药品,不可继续使用。一些特殊眼部制剂,说明书中明确提示不合抑菌剂和防腐剂,仅限单次使用,用过即弃,剩余药液不可再次使用。
  液体制剂
  ·糖浆开启后的糖浆制剂一般不宜久贮,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可在常温下(25℃以下)保存1~3个月。一般地说,冬天不超过3个月,夏天不超过1个月。若发现糖浆出现酸败、异味,产生气体或絮状混悬物、沉淀物,以及变色、结晶等现象,不能再服用。
  ·口服溶液、混悬剂、乳剂此类药剂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可在常温下保存2个月。当溶液出现霉变、变色,或出现不应有的异味时,不能继续服用。乳剂和混悬剂除了以上情况外,若出现摇晃后不再变为均匀溶液,也不能继续服用。
  颗粒剂及粉剂
  开封后最好在1个月内用完。一旦出现吸潮、软化、结块等现象,不宜再服用。
  ·片剂及胶囊
  瓶装药开封后,在常温(25℃以下)下的使用期限为2个月左右。再次使用时,应检查药品外观,若出现发霉、显著变色(白色药片变黄、黑、红等)、气味显著变化,丸剂松散,糖衣片破裂、变色、粘连,胶囊软化或表面严重粘连等,应弃去。
  铝塑装药,即平时常见的“板装药”,其胶囊或药片被封在独立的塑料泡中,不会与空气接触,可以放心地使用到有效期之前。
  特别提醒
  在极端天气情况下,如夏天高温、高湿,药品极易发生潮解、失效,开封后的保存时间更短。
  药品开封后,应在瓶身标注开封日期,以便识别药品是否过期。
  药品使用時,应避免外来污染。比如:使用滴眼液时,瓶口不要接触眼睑;服用口服液时,避免嘴唇直接接触瓶口;取药时,不要将手直接伸入药瓶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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