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宪政与发展——天则所第393次双周学术报告会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茅于轼:
今天是天则所第393次双周学术报告会,主题是宪政和发展。宪政和发展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王教授不仅研究宪政,而且身体力行地推行宪政,这很值得我们学习。我多次听过王教授的发言,他经常对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下面我们有请王教授来作报告。
王建勋:
谢谢茅老师!您这么高的评价,我实在不敢当。您的身体力行一直是我们年轻一代学习的榜样。首先,感谢张曙光老师邀请我来作报告!在今年华人哈耶克学会的年会上,我就《宪政与发展——一个初步考察》这篇文章做了报告,当时张老师看到了这篇文章,很有兴趣。
我简单说一下做这项研究的缘由。一方面,是受梁治平先生的邀请,他邀请我就宪政与发展的话题写篇文章,打算登在他主编的杂志《洪范评论》上;
另一方面,这个话题是我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关心的问题。中国过去30年的发展,被人描述为“经济腾飞”或者“经济奇迹”,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中国没有法治、没有宪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这种现象引起人们的很多思考,因为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人们通常认为,只有当一个国家有了法治、宪政,或者至少安全的财产权保障之后,经济才有可能发展起来。这种看法迫使我思考,考虑如何看待中国这30年在经济方面的变化以及未来的前景。
当然,对中国现状的关心并没有使我局限于仅仅关注中国的情况。我想把这个问题放大来考察,为什么世界上有的国家发展了,还有很多国家没有发展。这是一个老问题,历史上很多理论家都对其进行了考察。至少自亚当·斯密以来,人们不断地在思考这个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不少学者,像秘鲁的经济学家德·索托等,都从不同角度考察过类似的问题。但是,我在看了很多文献之后,觉得进一步的考察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有些问题他们没有说,或者说得不清楚,或者视角和我不同。
在关于经济发展的文献中,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学说和假设。有人认为经济发展和国家的实物、人力资本有关系,有人认为和地理环境、资源有关系,还有人提出技术进步跟发展密切相关,甚至是决定性因素,更有人主张文化传统,甚至基因都与发展有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学说和假设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制度学派兴起以后,人们开始关注制度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当然,对制度的重视不是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制度学派兴起后才开始的,早在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的时代就开始了。可以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里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考察法律和政治制度跟其他因素,比如人口、贸易、赋税、宗教等之间的关联。他发现,共和国更有利于促进贸易,而专制国家不利于贸易的发展。亚当·斯密也考察了为什么一些社会富裕,而另一些贫穷。现在我们讨论亚当·斯密,都比较关心他在《国富论》里的论述,虽然这本书的后面部分讲了很多制度,但他的另一部著作《法理学讲演录》也很重要。在这本书中,他专门讨论了法律和政治制度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是他是对制度的集中考察。
20世纪之后,对制度比较关注的主要是制度经济学家、公共选择理论家和宪政经济学家,比如布坎南、塔洛克等。诺斯对制度的研究影响比较大,他最近刚出了一本小册子,提出了人类一万年的历史中政治经济变化的三种秩序模式:早期的称为原始秩序,后来出现的称为有限进入秩序,一两百年前出现的称为开放进入秩序。在诺斯看来,现在大部分的社会仍然是有限进入秩序,其基本特征是当权者通过对经济领域的控制来获得租金,以制造精英与大众的差别。他认为这种秩序不利于市场的繁荣和长期的经济发展,而开放的社会有利于竞争、进入和流动,可以促进市场的繁荣。他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即政治和经济几乎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
更多人研究了具体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有人研究财产权,有人研究合同制度。什么样的财产权制度更有利于发展?很多经济学家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对于像森林这样的资源,是可以共有的。还有一些政治经济学家或者法学家研究过宪法框架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得出结论认为司法独立和分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当然,也有人提出反对的看法,认为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比如对二战后世界上很多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研究发现,发展比较快的国家并不一定是民主法制国家,发展比较慢的也不一定是非民主国家。
这些文献当然会给我们以启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个是,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到底是仅有相关性,还是有因果关系,很多人都没有说清楚。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很多学者关注的时间段很短,一般是三、五十年,甚至更短。我觉得这种分析局限性很大,因为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很难在短期内衡量,它更可能是个长期的问题,是几个世纪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不能只看到5年、10年的发展就认为没有宪政制度经济也照样可以快速发展,要把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放到更长的时间框架中研究,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更有说服力。很多文献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们并不是考察经济发展和宪政的关系,而是和某个具体制度之间的关系,或者是概念很宽泛的民主,甚至是选举意义上的民主。这些研究当然都是有意义的,但我关注的核心是从宪政的角度来考察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选举民主和发展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可能是很自然的,把选举当成民主是对民主极为狭隘的理解,不能因为拉美、甚至非洲的很多国家有选举,就认为他们是民主国家,这是对民主非常肤浅的理解。所以,从这个角度考察民主和发展的关系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也在情理之中。现有文献还有一个问题是,虽然有些文章考察了宪政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相关性,但对为什么有这样的关联以及宪政促进经济发展内在机制的分析缺乏解释,这也是敦促我做这项研究的一个理由。
粗略的观察告诉我们,世界上最富裕繁荣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宪政国家,大多数落后不发达的国家基本都是非宪政国家。但这样从经验观察得出的结论不一定靠不住,因此需要细致的分析,需要仔细考察哪些国家发展了,哪些国家没发展,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些国家的发展或者不发展。
首先,有必要界定一下这个研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宪政”和“发展”。
什么是“宪政”?简单地说,宪政就是通过一套宪法制度来约束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即有限政府。这样一个粗略的概括,使得宪政的概念可以运用到不同的社会当中。宪政细究起来有很多种类型,比如古代的宪政、中世纪的宪政、现代的宪政等。我在这里笼统地使用“宪政”的概念,是想把它适用于大部分的社会,如果使用严格意义上的宪政,就很难讨论那些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的社会。当然,一方面,“宪政”应该满足一个最低的门槛,正如我们可以说英国、美国和瑞士是自由社会,但没有人会说中国是自由社会。这里有一个最基本的门槛,只有具备了这个最低条件后,我们才能称其为自由社会,或者宪政国家。这是从一个点来看,但同时,“宪政”又是一个连续体,它并非一成不变。我们说美国两百年前是宪政国家,今天,她仍然是宪政国家,但她两百年前的宪政和现在的宪政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民主”也是一样的,一个社会首先要具备最基础的条件,我们才称其为“民主”。但民主社会达到一定程度后,又是一个连续体。遵循这种理解,可以讨论过去几百年来,甚至是更长时间里,哪些国家大体上政府的权力是受限制的,哪些国家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或者限制非常弱。这是我对“宪政”大致的界定,但这种界定是可以争论的,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分析。
至于“发展”的概念,在经济学界和政治经济学界争论是比较多的。通行的衡量方式多是数量化的指标,最典型的就是GDP和人均GDP。后来,阿马蒂亚·森提出“发展即自由”的概念,我赞同这种宽泛的理解方式,但并不赞同森对“自由”的理解。他对“自由”的理解加入了很多“积极自由”的成分,这在我看来是有问题的,我仍然认为“自由”主要是消极的自由。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很多,这里就不展开了。发展经济学的先驱之一彼得·鲍尔很早就提出,发展意味着个人选择的增加,即人们获得更大的有效选择空间。显而易见,这样的理解比把发展理解为纯粹物质或者GDP的增加和提高更有利。但问题在于,如果采取如此广义宽泛的理解,实证的研究就会非常难做,因为很难找到衡量的指标。另外,如果把“自由”等同于“发展”,“发展”的概念其实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直接用“自由”就行了。从这个角度讲,对“发展”采用狭义的理解还是有必要的。虽然我对“发展”的理解是广义的,但研究当中使用的仍是狭义意义上的材料,因为找不到广义的“发展”的衡量指标,只能退而求其次,仍然用GDP和人均GDP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
文章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经济史学家麦迪逊的研究,他考察了世界上各个国家在过去2000多年间的发展问题,收集了大量的数据。我找了很久后发现,这几乎是我唯一可以用的材料,因为他有从公元1年到公元1000年以来的数据。虽然我利用了他的数据进行分析,但这并不意味着数据本身没有缺陷。因为早期历史上没有统计资料留下来,许多数字他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史、财政史推算出来的,不一定十分准确。
讨论完两个基本概念和材料后,下面就看看宪政与发展的关系。首先,我们看看世界各国的宪政状况。建立在他人的研究基础之上,我考察了近代以来,哪些国家开始对政府有了宪法意义上的限制,或者有了立宪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约束了政府的权力,但并不一定是完全意义上的约束,因为这需要很长的发展过程。英国、瑞士和荷兰都较早地建立过某种形式的有限政府。英国1215年就有了《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虽然后来经历了多次反复,对《大宪章》重新签署了几十次,但英国国王的权力一直都不是绝对的。在17世纪,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统治时期曾出现过短暂的绝对主义倾向,但即便在那时,他们仍然不能为所欲为,仍然有库克这样的大法官敢和詹姆士一世对抗,约束国王的权力。这表明,英国在过去800年历史中,政府权力是有限制的,虽然大家公认,英国建立近现代意义上宪政国家的标志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和次年的《权利法案》。瑞士建立有限政府的时间也非常早。1291年,瑞士的几个邦就联合在一起,建立了邦联共和国。可以说,瑞士是迄今为止最早的共和国之一,有着悠久的自治和自由传统。1848年,瑞士制定了联邦宪法,确立了联邦共和国,从比较松散的邦联走到了联邦,但其实他们的联邦共和国比美国的联邦还要松散。比如瑞士的26个邦在很大程度上有外交的权力,可以和外国订立条约,而美国的州则不行。所以,瑞士的联邦体制是非常有趣的。另一个较早确立宪政政体的是荷兰,在1581年成立了联省共和国,也是一个联邦制的政府,有7个省。后来虽然有一些反复,但在1815年,荷兰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美国在18世纪末建成了宪政国家,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共和国。比利时在19世纪早期也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还有北欧的一些国家,比如,瑞典在1719年就建立了议会制的政体,挪威在1814年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丹麦1849年,芬兰稍微晚一些。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作为英国殖民地,在19世纪中期或者后半期确立了宪政政体。另外一些国家在20世纪,甚至是20世纪后半期,才确立了宪政政体,比如奥地利、日本,这两个国家都经历了反复,尤其是日本,还有意大利、德国、印度、法国。法国是个很有争议的例子,虽然1789年发生了法国大革命,出现了《人权宣言》,但在政治史上,人们并不认为当时法国就确立了宪政政府,直到1958年,她才确立了比较稳定的宪政共和国。葡萄牙、西班牙更晚一些,在20世纪后半期。另外一些国家,比如韩国,因为现在仍在转型当中,宪政还不成熟,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很难考量,就没有被列入到讨论中来。
看完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之后,再来看看它们的发展状况,尤其是确立了民主政体以后,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即至少一两个世纪的发展状况,而不是三五十年。
从麦迪逊的数据来看,我们发现,在公元1000年,甚至到公元1500年,世界上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普遍都很落后。公元1000年时,人均GDP按1990年国际元计算,只有400元左右,非常低,各个国家基本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1500年时,这个数字稍微有了一些变化,西欧的一些国家,比如荷兰、意大利,其经济稍微超过了其他地区,这可能跟中世纪的繁荣有关系。(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当时,欧洲出现了像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大量的城市共和国或者自治市。而欧洲比较繁荣发达的城市都是自治市这一现象,正是民主政体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很好体现。英国对这种城市取了一个独特的名字叫“borough”,这个词的字面翻译就是“自治市”,说明这些城市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有很大的自治权。今天,我们对中世纪有很多偏见,受马克思等理论家的影响,人们大都认为中世纪是黑暗的,这其实是错误或者说是片面的认识。诚然,中世纪有黑暗的地方,但是每个世纪,包括20世纪,都有黑暗的地方。中世纪其实还是取得了很多了不起的成就,一位宪政史学家认为,没有中世纪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中世纪的自治市和城市共和国。当时很多自治市有自己的宪章,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中有一章很好地讨论过这个问题。
到了17、18世纪时,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差距就比较大了。当时,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在一些国家已经确立了,像刚才提到的英国、瑞士和荷兰。有了有限政府后,这些国家的经济可以说开始突飞猛进,独占鳌头,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发展比较早的是荷兰,其于1581年就建立了共和国,到了1700年,荷兰的人均GDP已经超过了欧洲一些国家的一倍以上,更不用说亚洲和非洲的国家了。到1820年,英国就赶了上去。因为工业革命,英国的经济很快走到了前面。此后近两个世纪中,这些国家的经济也一直在发展,虽然20世纪有短暂的放缓甚至停滞,但长期来看,它们的经济不仅达到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在过去三四个世纪里的平均发展速度也很快,远远超过了其他地区。
如果把确立宪政的国家和没有确立宪政的国家做一下对比,差距就更加明显了。中国在公元1000年,甚至公元1500年时,和西欧国家的差距还不是很大。但从1000年450元到1950年的448元,在950年的时间里,我们的GDP基本没有任何变化,这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中间曾经上升到了600,但后来因为制度安排,20世纪的战争等,我们的经济长期停滞不前。印度的发展也非常缓慢。可能有人会提出,印度1950年以后,在某种意义上也建立了有限政府,成为了民主政体,为什么印度的发展还这么缓慢?一种解释是,50年的观察时间不够,印度的发展潜力还没有体现出来,可能需要一个世纪或者更长时间;
另外一种解释是,宪政是发展的一个因素,并非全部因素,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有了宪政,其他因素不具备仍难以实现长期发展。当然,还有更多没有宪政也实现了经济发展的反例,比如新加坡和石油国家。但是,我认为,新加坡的发展只有几十年的时间,维持现在的政体,它能否持续发展一个甚至几个世纪,还是个未知数。
从对实现宪政和没有实现宪政国家经济发展的简单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实现了宪政的国家经济都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而且发展速度在几个世纪里,相较于非宪政国家也比较高。当然,这仍是粗线条的概括。我们可以详细看一下英国和美国这两个例子。
很多人认为,工业革命是英国经济起飞的重要体现。人们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工业革命为什么发生在英国?学术界对此有很多争论,历史学家彭慕兰认为,工业革命首先发生在英国主要是由于地理因素。在他看来,英国等欧洲国家的煤矿资源接近其人口居住中心,这对于工业革命所需的大量钢铁生产非常重要;
同时,欧洲国家在美洲开拓了广阔的殖民地,为其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正是这些能源和原材料使工业革命发生在欧洲成为了可能。而另外一位经济史学家克拉克最近写了一本书,他指出,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而没有发生在中国、日本、印度等的重要原因是,在工业革命之前,英国就出现了富裕和教育水平较高的中产阶级。但是他还需要回答为什么工业革命前,英国就出现了这样的中产阶级?我看了他的材料,如果这些材料可靠的话,当时英国的教育水准确实是远远高于中国、日本、印度这些国家。他还说,中产阶层的价值在文化和基因方面的迅速传播为其技术革新奠定了基础;
尽管中国和日本在“工业革命”之前并非完全停滞,但两个因素阻碍了它们的工业革命契机:一是1300-1750年间中国和日本的人口增长比英国要快很多。但这个理由不免让人们提出疑问,为什么人口的增加会阻碍发展,人口是负担吗?长期以来,“计划生育”等政策暗含的一个假定就是:人口是负担,人口的增长会阻碍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但有些人可能认为,人口不是负担,反而是繁荣的条件。因为,如果每个人创造的财富都至少足够自己消费的话,那么他(她)创造出的更多的财富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所以有人认为“计划生育”是不必要的,或者说“人口越多,社会越不发达”的假设是站不住脚的。假如每个人都像比尔·盖茨一样,人越多越好。当然,这个问题还可以讨论。克拉克提到的第二个因素是,中国和日本的人口生育制度使得富裕人家的繁殖优势比英国要小,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比较平等,而平等的社会不利于有钱的家族发展。
彭慕兰和克拉克的研究都遭到了一些反驳,有人认为他们忽视了英国与其他国家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差异。不少学者指出,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作用不可低估。尤其是1688年,英国发生了政治和法律上的革命后,确立了分权制衡原则,建立了第一个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这种有限政府的确立迫使国王做出可信的承诺,司法得以独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财产权得到良好的保护,而这使人们有信心进行长期的投资和创新,并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最终导致了英国的工业革命。这是诺斯和温加斯特,还有奥尔森的解释。
另外,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塔洛克曾经说,工业革命首先发生在英国是因为,英国的宪政变革使得整个社会中的寻租行为受到了遏制。他发现,在1600年时,英国与其它大部分国家没有根本区别,整个社会中弥漫着寻租现象,而经过以“光荣革命”为标志的一系列政治变革之后,寻租行为在英国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而这种对寻租行为的克服以及对垄断和管制的削弱构成了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的主要原因。塔洛克早年在中国做过美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他来到中国后,非常吃惊,因为他觉得这里的老百姓都非常勤劳,但这个国家却如此落后。他后来发现,这个社会中最有才华和能力的人不是在进行创造性的活动,而是耗费大量时间在寻租上,比如,想办法获得城市户口等。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它既解释了工业革命的发生,也回答了中国的问题。
以上是英国的情况,另一个例子是美国。18世纪初,美国还是殖民地的时候,经济相当落后。但在此后的两个世纪里,其发展速度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与之相比。尤其是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一次大战之前,一个半世纪里,她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速度。并且,美国当时人口的增加速度超过了中国。刚独立时,美国只有300万人,到1790年,增至450万人,而到1920年猛增到1.14亿,翻了25倍还多。但在如此高的人口增长率下,美国经济平均年增长仍然达到了2.5%。像美国这样,在长达两个世纪的时间里经济持续发展的例子,非常少见。
对美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多解释,比如地理条件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但这并不是唯一或者最主要的因素。1787年确立的联邦宪法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制度和司法独立,对经济的发展更加重要。这种联邦体制保证了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当时,不同州之间常因为关税壁垒发生冲突。所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是除了保护个人自由以外,制定宪法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后来,联邦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虽然这种权力在20世纪多次被滥用,但联邦对保障一个开放、统一的大市场的作用非常关键。
联邦宪法除确立了严格意义上的有限政府的架构外,更重要的是对公民财产权和自由交易的保护。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一个人的财产;
未对所有者进行“公正补偿”,不得为了公共利益征收私有财产。这在中国是个大问题,动不动就要征用、征收私人财产,而且大多数时候都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从司法的历史来看,美国宪法的制度安排在社会中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由交易的障碍可以说被彻底打破了。
此外,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世界上首个现代专利制度,意在鼓励发明创造行为。发明创造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国会有权“通过保护作者和发明者一定时期内对其作品和创造发明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与艺术的进步”。这种专利制度摒弃了英国历史上将专利制度视作王室特权和垄断的看法。因为,美国的宪法设计者认识到,将对发明创造的财产权赋予发明人,即便不能给发明人一种专利属于其天赋权利的感觉,也可以促进发明创造行为并有助于长期的社会发展。因为赋予发明人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财产权之后,他们就会为了增加自己的物质利益而致力于发明创造。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自1790至1914年,美国的发明创造专利超过了很多国家。回想一下,很多伟大的发明创造都发生在美国,像电灯、电话、汽车、飞机、电脑等。如果没有这些发明,很难想象我们现在的生活会是什么样。我在美国经常会碰到拥有专利的人,有人甚至有上百项专利,非常不可思议。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安排作为激励,人们很难把精力投入到发明创造上。
以上粗浅的考察可以表明,宪政制度对经济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经济史的材料表明,确立了宪政的国家长期内经济会发展比较快,并发展到比较高的水平。
那么,接下来,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假如宪政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它的机理是怎样的。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个不言而喻的问题,但实际上很难回答。我的想法建立在很多别人的研究基础之上,是个非常初步的回答,没有太多自己的创新。要考察内在的机理,很难关注太多的国家,只能对一个国家进行深入细致的个案研究。我这里就谈几点简单的想法,供大家讨论和批评。
首先,宪政的核心制度安排是分权。这种分权是双向的,一种是横向的,一种是纵向的。通过这种分权,达到限制政府的目的。
横向分权通常被称为“三权分立”。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分开之后,可以相互制约和平衡,防止任何一个机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宪政国家不承认任何机构和个人拥有最高权力,否则,将没有宪政可言,没有自由可言。假如这种“最高”意味着它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制定任何法律的话,那将是非常危险的。现在有很多人鼓吹“议会至上”,说英国是议会至上的国家,这在我看来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今天就不讨论这个话题了。“三权分立”对自由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通过限制每个部门的权力,达到保护公民自由的目的,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保证谁都不比谁有更大的权力。这种分权模式,如果说和经济发展有关系,也很难说是直接的关系,而是通过保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除了财产权、契约自由,“三权分立”保护的其他自由也都间接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比如,有了言论自由,我们才可以讨论经济政策,防止政府出现重大的经济错误。如果我们当初有言论自由,可能就不会出现五六十年代经济上的重大失误。对政治自由、公民自由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有一些学者做过考察。“三权分立”还可以确保司法的独立,这对经济发展也非常重要。有的学者做过实证研究,研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是短期还是永久,及其薪水、裁判制度,以考察司法独立和经济发展的关联。研究发现,比较长的任期或者终身任期,使得法官不需要担心行政权和立法权,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裁判,从而有利于司法独立,也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而司法的独立在长期可以形成一种传统,保证人们对自己行为有效、准确的预期,以决定自己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没有这种传统,人们很难预测自己的经济行为。可能一个人今天去集资,明天就被以“非法集资”的名义抓了起来,这样,人们投资的意愿就难以得到实现。当然,也有人说“三权分立”不会促进,而是会阻碍经济发展,理由是:“三权分立”会使决策成本大大提高,不同部门会讨价还价,相互扯皮,减慢决策速度。所以,很多人鼓吹集权的制度安排,认为这种集权体制才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因为它可以在短时间内调动大量的资源,实施大的项目。但是这种论证是站不住脚的,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我们会发现,虽然专制者在短期内可能会做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决策,但长期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他们造成的灾难远远大于他们对经济的促进。所以,集权专制并不值得效仿,我们没有见过哪个专制政体下出现长时期的高速经济发展,看到的更多的是错误决策造成的灾难后果。
另外一种分权是纵向的分权,也叫“联邦制”或“联邦主义”,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的严格划分。这种体制完全不同于单一制政体,后者可能只有在中央政府高兴时,划分给地方一定的权力。联邦体制下,地方政府的权力是由宪法保障的。中央政府或者联邦政府没有权利剥夺地方政府的权力或者废除地方政府,而单一制政体下,中央政府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随时废除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比如,我们可以随时建立或者废除海南省,在联邦政体下,则很难做到这点。也就是说,联邦政体下,地方政府有高度的自治权,而且该自治权受宪法保护。这样的分权体制对经济发展到底有什么作用呢?从一个角度讲,这种联邦体制导致不同地方之间形成竞争,经济学家蒂堡在50年代写过一篇很经典的论文,他认为联邦体制下形成的地方竞争和市场竞争一样,公民可以用脚投票。如果一个人觉得印第安纳州的税率高,公共服务差,就可以搬到加利福尼亚州去。我的一个老师,他原来住的州税比别的地方高,学校比别的地方差,为了孩子的教育,他们就搬到了另一个地方。因为政府依靠人们的税收存在,如果所有的人都搬走了,政府就要垮台。所以,各个州都会制定吸引人民、公司迁入的政策,以提高财政收入。比如,美国州与州之间的公司税都不一样,长期以来一直在竞争。这种模式很好地利用了市场竞争的原理,迫使地方政府改善自己的服务,降低税收,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法官波斯纳认为,联邦主义是美国宪政对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因素。他认为,在一个巨大、复杂且异质性程度很高的国家,联邦主义使得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效率大大提高。并且,在一个大国,联邦主义有助于避免大范围的规模不经济。比如,在联邦政体下,不同范围的水、电等公共物品可以分别由乡镇、县市来提供。这虽然会造成重叠,但并不是资源的浪费,而是让不同规模的公共物品提供者展开竞争。我的导师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就研究这个问题。60年代,美国很多人认为城市政府的功能重叠,比如美国的警察制度就很特别。他们没有全国性的警察,但是地方上有很多层次的警察,每个州、县、市镇都有自己的警察系统,甚至很多大学都有自己的警察系统。这种制度就要求人们有相当的能力去辨别,什么情况需要求助于哪个警察系统。
“联邦主义”带来的地方自治对经济的发展非常关键,这和哈耶克的知识论可以结合起来。哈耶克曾指出,知识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尤其是人们日常决策所需要的知识。因此,只有当地人才最了解这个地方的各种条件,他们的决策才是更加合理的,而不应由其他地方的人替他们决策,即合理决策的制度安排应当是地方分权,而非中央集权。
这是从宪政的制度框架上来看双重分权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从宪政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角度,看其对发展的积极影响。目前,很多研究集中在财产权、契约自由上,而其他类型的自由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仍然是很难的课题。比如,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究竟怎样促进了经济发展,这其中的关系非常难论证。从财产权角度论证的研究则比较多了,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写过一本书,中文的翻译是《资本的秘密》,其实叫《资本的神话》更贴切些,还有一本小册子叫《另一条道路》。他在著作中考察了为什么一些国家发达,另一些国家贫穷。在他看来,最重要的原因是财产权制度。西方社会的财产权安排有利于人们把财产变成“活资本”,而在其他社会,财产权的安排阻碍了这个过程,造成了大量的“死资本”。比如,中国农村有大量的资本,比如土地、房子,但这些都不能交易,因为没有办法确认土地在什么地方等。但在美国,哪怕任何一个角落里再小的一片土地,都有记录,都可以交易。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都没有实现这点,以至大量的资产被浪费,不能转化为资本。这在我国土地制度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一个人有十亩土地,想做生意不想种地,但这块土地却没法交易,甚至连抵押贷款都不行。这样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天则最近讨论了好几次土地制度,我认为这是个大问题。
最后简单谈一下,宪政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对中国的启示。从经济史来看,在30年以前的1000年中,我们的发展非常缓慢,几乎处于停滞阶段,这是什么导致的呢?前面的考察告诉我们,我们的制度安排有问题。如塔洛克所说,我们的自然资源并不匮乏,人均水平比日本、新加坡和韩国可能还高,为什么我们依然落后?我的看法是,我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尤其是我们没有确立宪政和法制。考察过中国历史后,麦迪逊认为,由于政府的权力不受宪法意义上的限制,帝制中国的官僚群体是典型的寻租者。他们享有一些法律和习惯上的特权,控制了城市生活,妨碍了工商业阶层的出现,企业家的营利活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并且,任何营利性的活动通常都要受到官僚阶层的榨取,大规模的事业总是由国家或者国家批准的组织垄断;
以营利为目的的对外贸易和航海事业在很多时候,不仅不受鼓励,反而遭到禁止。
在过去2000年左右的历史上,自从建立郡县制之后,我国政治安排的典型特征就是中央集权,而且,越到帝国晚期,中央集权就越盛。历史学家钱穆曾说:“自汉迄唐,就已有过于集权之势。到宋、明、清三朝,尤其是逐步集权,结果使地方政治一天天地衰落。直到今天,成为中国政治上极大一问题。”托克维尔也曾观察到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之盛,说:“旅行家告诉我们,中国人有安宁而无幸福,有勤劳而无进步,有稳定而无活力,有公序而无良俗。那里的社会条件总是可以容忍的,但决不是极好的。我可以想象,一旦中国的国门对欧洲开放,欧洲人将发现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的最佳典范。”虽然他没来过中国,仅从旅行家那里获得信息,但他的观察非常敏锐。研究中国的学者都注意到,在大一统和中央集权的背景下,中国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也有学者考察了中国历史上城市的作用。城市对西欧近现代的发展非常关键,而在中国,汉学家白乐日观察到,城镇为代表着帝国政府的官员所控制,尤其是就司法和财政税收的事项而言。中世纪的欧洲,德国有句谚语叫“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但在中国,想获得自由,很多时候人们是从城市逃到乡下,这与欧洲形成了强烈的反差。马克斯·韦伯讨论过这个问题,他认为,虽然中国的城市也常常是很大的商业中心和市场枢纽,但是它们缺乏自己独立的法律和法庭,缺乏市民们可以自由参与的地方自治;
城市居民在法律上仍然属于他们的家族和原籍村庄,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市民群体。
这些对中国历史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适用于20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尤其从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70年代,中央集权越来越强,包括国民党统治时期。这种中央集权极大地抑制了地方的创造性和活力,并且,几乎所有重大的决策都来自中央,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20世纪经历了一些重大的错误。尽管我们过去30年经济有发展,但这是什么意义上的发展,仍然可以讨论。假如我们同意过去30年经济有很大发展,那么,这种发展能否持续,或者其持续是不是需要政治、法律上的制度变革,是很重要的问题。我个人的结论是,当然需要制度变革。如果我们想要持续几个世纪的发展,而不是仅关注短期的成果,就需要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有所作为,建立宪政政体。
我的报告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茅于轼:
王教授从“宪政”和“发展”的定义出发,回顾了自己的研究成果,考察了世界各个国家宪政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最后讨论了中国的问题,内容非常丰富。下面首先请北大的王志伟教授发表意见。
王志伟:
今天有幸听到王建勋教授的报告,我很受启发。王教授这篇文章写得非常好,对一些问题很有研究。文章的一个特点是,从历史发展这样一个广阔的、世界范围的视角来看待宪政对国家发展的作用。王教授很谦虚,说这只是初步的看法。当然,我承认,文中的探讨在有些方面并没有深入下去,但仍然在很多方面给我以启发。
宪政与经济发展的问题很重要。宪政是制度的一部分,而制度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拿中国来说,解放以后,中国的发展与不发展,很大程度上与制度有关。但我认为,中国的制度和现在国外的制度经济学,或者法律制度,还是有差别的。中国更多地强调政策、路线、思想,很少谈制度,这和我们的传统有关。长期以来,全国上下都把制度理解为根本性的体制,而其他方面的安排则都不被看作制度,这是一点差别。实际上,制度应该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王教授所谈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然后,他又深入讨论了宪政的重要性,我认为谈得都很好。我下面简单谈谈我受到的启发,希望大家批评。
诺斯提到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制度和人的关系非常重要。制度的建立、执行和改变都要靠人,当然,人不是一般的人,要是有思想的人。在这点上,诺斯就提到了意识形态,制度和它是相关的。所以,谈制度的时候,不能把人的素质丢掉了。我们在国内可以看到,有时,政策设立的初衷是好的,政策或者法律法令本身也是不错的,但执行的过程中就出现了问题。可能是执法人素质不高,从中寻租、营私舞弊,对政策、法律法令的理解有误,或者对执法者的监督不力。这就告诉我们,制度和人是不能分开的,要解决制度的问题,需要同时解决人的问题。制度好,人的素质不高,会很麻烦;
人的素质高,也不一定就能把事情做好,还需要制度的制约。这两者应该互相适应。我们谈制度、法律、宪政的变化时,不能把人忽略了。比如,城市的工商管理人员、警察的职责都非常清楚,相关制度也非常清楚,但执行的时候,就是出了问题。哪怕不提寻租,也存在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有人就说,现在一些人是大学、专科考不上,找关系走后门当的警察。
另外,中国的政策和制度还需要认真研究。从经济学角度讲,制定政策时,需要在相机抉择和规则中做出选择。前者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后者具有约束性。两者是否一定前者优于后者,或者相反?我觉得,两者各有利弊。相机抉择不稳定,效果取决于人们的素质、判断等很多因素。从这个方面看,规则优于相机抉择。但问题是,规则制定好了是稳定的,制定不好了也是稳定的。如此一来,规则和相机抉择并不存在哪个一定好,哪个一定不好。当然,国家和社会必定还是要有规则的,但规则里是不是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法律条文中要有一些相机处置的条款。这件事我还没想透,但我觉的这是个问题。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宪政和制度是密切相关的。但王教授的研究更多地显示出,宪政在西方联邦制国家中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对比之下,中国是非联邦制国家,这是研究中国和西方国家时,非常值得注意的前提。中国从西周开始,周天子分封诸侯,之后诸侯各自为政,势力壮大,周天子尾大不掉,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导致了春秋战国的混乱。如果长期如此,中国会变成什么样,我们不得而知。但历史是,秦统一了中国,奠定了中国几千年大一统的局面。为了保持内部安定,中央集权是必须的。于是,中央在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差别采取敌对的态度,这个传统在封建时代基本保留了下来。中国的地理环境条件,基本可以保证自给自足;
而欧洲的邦国很小,资源有限,并且面临其他邦国的竞争,这就造成了中国大一统社会的封闭性和欧洲小国的开放性的反差。开放的结果就是发展,封闭的结果就是落后。从历史上看,唐代和明代郑和下西洋时期,以及清初采取相对开放政策时,中国的经济还是相对繁荣的,但除此之外,都很滞后。所以,我认为,历史因素形成的基本差别决定了国家是采取封闭制度还是开放制度,这种差别对国家和国民积极性造成了一定影响。
促进经济发展的因素很多,尽管制度、宪政很重要,但其他因素也不能忽视。长期过程中,制度与人应该相互协同发展,即使是宪政的发展,也是在博弈中实现的,决非一帆风顺,不是上面一制定,也不是下面一要求,宪政就建立起来了。宪政一定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发展情况,在不同地区的博弈,上下层面的交汇中发展起来的。宪政可以约束一些弊病,但对宪政能否提供促进发展的因素这个问题还缺乏研究。自由是必要的,制度是必要的,但激励机制是否要靠宪政来提供呢?
哈耶克对知识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还存在问题。假如我们把中国各省想成小联邦,有各自的信息,也有权独立处理这些信息,可宏观上,我们还是需要一个信息渠道。毕竟,湖南不会知道河北缺什么,缺到什么程度。这时,就需要一些机构来提供宏观信息和指导建议,(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以降低交易费用,解决问题。
个人认为,对以上提到的问题,我们还需要不断地深入研究,并且思想上,不要绝对化。对不同问题不同方面的重要性我们可以权衡,但决不能把任一个方面丢掉。否则,在特定的问题或层次上就会产生片面性。
茅于轼:
王教授强调了人的作用。下面请首都经贸大的刘业进老师做评论。
刘业进:
我昨晚看了建勋的《宪政与发展——一个初步考察》,今天上课还专门给学生讲了这篇文章,没有讲完,下节课接着讲。我非常欣赏这篇文章,也多次看到建勋在华人哈耶克学会上的论述。应该说,宪政与发展是息息相关的,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的文章来宣扬这个观点。下面,我讲两点看法。
首先,宪政可以促进很多事物,比如,发展,与发展相并列的自由,也许还有生态环境的保护。你对“自由”的理解和森有些不同,我也是如此。宪政确实可以促进发展和自由,但一个人需要财富,同样也需要自由,自由和财富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所以,我们关注宪政时,不能忽视它还有促进自由本身的作用,宪政并不仅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均收入,它还有保障自由的作用,这在个人生活中和促进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假如发展具有终极性的话,个人自由也具有终极性。文中如果能提到这一点,思想的传达可能会更准确。
另外,我很赞同文章的总体逻辑链条,但其中有缺失的环节。你的论证逻辑从宪政出发,宪政提供了适当的政府结构(包括“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保证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及自由,这些制度安排导致了自由。接着,有人说自由能促进经济发展,你就跳到了经济发展。但是,从自由到经济发展的逻辑链条还有待补充。政府的结构安排,个人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到经济发展,内在机制到底是什么?你讲到了以下几点,第一,政府的结构安排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比如,对寻租的制约导致为生产努力的人增多,司法独立导致了稳定的预期。我们最近在发改委调研时,很多私人经营者反应,他们的经营场地得不到保护,随时可能被拆迁,从而遭受巨大的损失。人们没有稳定的预期,就不敢投资创业。此外,地方政府竞争有利于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迁入,地方自治有利于地方知识的利用,这些也都会导致经济发展。第二,你又讲到个人权利的保护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比如,财产权的保护能保证资本的活化,自由能够鼓励创新活动。以上阐述都有助于解释宪政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它们分散在文章当中。并且,这两点还不够,还需要补充宪政对市场的促进。论述了这三点后,自由和经济发展之间还需要一个环节,即自由之所以导致经济发展是因为自由为所谓的“非个人化交易”的扩张提供了支持性的制度安排。交易其实是我们看不见的合作,交易的本质是知识的分享,交易的扩张可以促进分工的深化,分工的深化是财富的根源,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这个逻辑链条在文中比较分散,如果能梳理一下,从宪政到经济发展的跳跃就可以消除了。
我对政治学不是很了解,你文中所列的丰富文献读起来非常尽兴。后面与经济发展联系时,对政府的限制和对自由的保障无非是为交易的扩展提供了支持性的制度安排。同样,把这些理论应用到中国时,容易通俗化,通俗化的一个好处是大家都能理解。宪政促进经济发展的逻辑要清楚,大家才能相信宪政可以促进自由,自由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建勋对宪政中制度经济学的解读更多地偏向宪政,杨小凯对宪政和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也做了很多贡献,而他对经济发展这一端的论证多一些,像交易的扩张,分工的深化,财富的涌现。你们各有侧重,结合起来可能是更为完整的逻辑链条。
我就讲这么多,谢谢!
茅于轼:
谢谢刘老师,下面我们请北师大的刘培峰博士评论。
刘培峰:
非常荣幸能到天则来参加双周论坛。天则的活动我参加过不少,长期以来,天则也是我的研究对象。尽管我和你们的接触并不多,但我一直在观察,如何形成一种社会公共空间,如何形成社会共同性。天则通过研究,扩展社会空间,为一些重要的、敏感的话题提供民间的表达渠道,增加了社会的韧性,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宽容和开放。双周论坛到今天已经办了393次,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平台,使我们的社会在多元化的同时,又保持了一致性,这种认同对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公共空间的形成很有好处。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在日本发表了,谈的就是这个现象。但是,我得出结论非常悲观:社会底层多元化了,但上层社会是不民主的。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上层和下层的结构是非常一致的,现在则不一致了。
我认为,建勋的文章对中国的发展很有解释性,如果能被有关方面接受的话,将会非常令人振奋。因为大家好像认为法学并没有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什么贡献,但现在,我们得出结论说宪政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样一来,政府可能更关注我们法学家,而不是简单地关注大款。尤其是地方政府,他们可能更多关注谁能给他们带来多少钱,而不是一种秩序,一种治理的规则。下面,我提几个问题和建勋进行讨论吧。
首先,建勋把宪政分成了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而按我个人对宪政的理解,宪政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政治权力的分权,包含你说的横向和纵向;
此外,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分权,即民间社会自身秩序对政府的影响。如果没有民间社会对政府的有力制约,不能形成多元体制时,不管横向还是纵向的分权,都有可能变成分赃体制。帕特南也研究宪政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他认为,意大利北部发展南部不发展的原因是南部没有公民社会的制约。他的结论是,公民社会对经济发展没有直接作用,但是有间接作用,它提高了政府绩效,增加了社会信任,降低了经济交易的成本。我前段在台湾把一贯道在台湾所有的道场从南到北看了一遍,看了整整10天。我发现,当一个宗教组织增加了社会信任后,经济活动也会增加。因为都是道群之间做生意,谈判成本非常低,而且人际关系和谐,大家见面以后都会鞠躬,害得我回来这几天见别人就想鞠躬打招呼。所以,宪政对经济发展可能没有直接影响,但它对经济环境的创造性因素可能很多,比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府效率等。我不是学经济的,就不讲太多了。
关于宪政与政府行动能力,不是说中央集权,政府就有能力,宪政分权体制下,如果民间社会的运转成本低,政府同样是有效率的,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是有好处的。单一的集权体制可能短时间有效,但长期来讲,会发生断裂,反而没有效率。另外,宪政能带来公平的秩序环境,如果没有公平的环境,经济发展就有问题,这可能会引发我们对两种权利的探讨,即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哪个更重要。宪法的结论非常明确:如果政治是公平的,经济的不公平性可以通过政治的纠偏来解决;
如果政治不公平,经济的公平性会很快被政治的不公平性掠夺。
最后,你文中划分时段时,究竟多长算一个时段。时段越长,解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就越多。比如,荷兰的发展可能与东印度公司,殖民主义都有关系。另外,除了美国以外,你考察的多是单一民族国家,对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经济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宪政固然重要,但关键的问题是,宪政的实现需要达成共识,而达成的成本可能非常高昂。在一个多民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如果建立宪政的成本非常高昂,宪政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就会发生改变,这可能也可以解释印度的情况。
以上是我的感想。再次感谢天则,为社会做了这么多贡献。我观察到好几个研究机构在做类似的工作,长此以往,对社会是很有利的。尤其是有了公开性,社会才能有韧性,我们以前什么都不敢说,现在好多话能说了,这是社会长期发展的结果。一个社会的禁忌越多,越危险。谢谢!
茅于轼:
我们还有时间,大家自由发言吧。
张曙光:
建勋的文章很有意义,因为宪政是个大问题,发展也是个大问题。去年,天则所30周年讨论会上,江宁教授讲了两个硬道理,发展是硬道理,人权也是硬道理。
我同意刚才业进的看法,宪政到发展有很多环节,必须把它们都打通才能把机制解释清楚。并且,这套框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中国这30年的发展做出解释。虽然我们没有建立宪政,但某些因素的出现,达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比如,这30年来出现的地方竞争,包括省与省,县与县的竞争,不比宪政体制下的弱。但因为没有建立宪政,没有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竞争一方面带来了经济上的繁荣,一方面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高昂的成本和浪费,有名无实的发展等。另外,这几年老百姓的自由度确实比过去大了。虽然还很困难,但是现在个人已经可以投资了,可以把致富的想法变成现实。不过长期来看,如果没有宪政,这种发展恐怕很难保证。比如刚才提到的财产权,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因为大家需要有种安全感,有种稳定的预期。但现在我们没有宪政制度,没有这种保障。前一段,任志强写了一篇文章,讲演艺界有多少名人入了外国国籍,很多。我们再看,虽然官员和国有企业的老总都没有外国护照,但这是政府规定的,如果看他们的家属,他们的配偶、小孩和亲戚,又是很多都有。第三种群体是大的民营企业的老总和他们的家属,也是很多人都有外国护照。这个社会的精英阶层,有钱、有权、有能耐的,很多都有外国护照,人们的安全感由此可见一斑。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可能把资本精力都投入到经济发展上。所以,安全感的问题不解决,人人都做好了明天就逃走的准备,经济是肯定无法很好地发展的。
我最近在读顾准的书,他讲的非常清楚:中国的体制其实不是封建制,而是专制。西欧的封建制是城市用钱买来的自由权。骑士阶层既是经济生活的最底层,又是打仗的主力,他们只对庄园主,而不是国家负有义务。骑士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庄园主可以把分封给他的土地拿走;
但如果庄园主索取过多,超出了规定,骑士也可以反抗。刚才说的《大宪章》,其本质也是如此,国王侵犯了允诺给诸侯的权力,所以诸侯反对国王,促进了西欧的发展。但专制不同,只有上层有权力。所以,中国几千年来实行专制,是走上了和宪政完全不同的道路。专制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官和民的矛盾,即便今天,也还存在这样的问题。专制的政体下,虽然城市可以发展,商业也可以发展,但有一点逃不掉,那就是这些发展都是为专制服务的。过去,商业、城市的发展其实都是专制王权的摇钱树。现在,这个状况并没有太大的改变。文化、科学技术也是一样,从过去的“史官文化”可以看出,文化完全被绑在专制的战车上,为其服务。个人想在此之外探索宇宙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只能作为个人兴趣,官场并不需要,而且,个人其实也没有进行这些活动的自由。今天的文化也是如此,我们只能顺应主流,无法发展其他的。对于科学技术,如果没有制度保护专利和创造,它同样也很难被用于发明创新。专制制度下的历史文化,科学技术都掌握在官府手里,也为官府服务。这也是为什么欧洲的科学技术能够发展,而中国却只发展了儒家的那套思想。所以,
最后,不确立宪政,到底能不能保证长期发展?历史经验只能说明过去的事情,未来会怎么样,历史可以作为借鉴,但对预测的支持仍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
茅于轼:
我说一点关于发展的衡量指标的问题。我们知道,除了人均GDP,还有比如“人类发展指数”等指标。我听说了一个和宪政,和保护老百姓直接相关的指标,就是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人民无故死亡。这个数字可以计算,从而进行比较。拿中国来讲,解放后的三十年,我估计由于政府原因死了五千万老百姓,其中三千五百万是饿死的,一千五百万是其他原因:土改期间,打击地主富农,估计杀了一百万人,镇压反革命中,杀了七十万人,之后的抗美援朝,死了好几十万。我们说抗美援朝中的人为国牺牲,死得光荣。但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如果不是因为政府的动员以及其他原因,他们可能并不愿意死。再下来,各次运动中,处死的人大概有几十万,逼死的大概也有几十万人。所以,在那三十年中,平均一天死五千人。邓小平上台以后,抗越自卫反击战死了几万人,“六·四””杀了几百人,“躲猫猫”每年死一二百人,这样加起来,可以看出老百姓受伤害的水平。以这个标准衡量美国,也不见得太好。他们在阿富汗、伊拉克已经死了有五千人了。不管有多伟大的理想,多了不起的口号,这些人死得太冤了。
这个指标是我想的,还存在很多毛病,但可以为我们的思考提供另一个维度。宪政是要保护老百姓的,结果现在老百姓因为政府死亡了,那么,这样的宪政是有问题的。我想,这是可以考虑的一个指标。
张曙光:
下面是自由讨论,谁还有问题都可以提。
听众:
王老师,宪政发展过程中有一点您讲得不是很清楚。我想请问一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各个国家是怎么进入宪政的?
王建勋:
感谢各位评议的老师和听众!我首先回答这位听众的问题,再对各位老师的评议做回应。
对如何建立宪政的问题,没有一个适合所有国家的答案,每个国家实现宪政的历程都可以写一本书,所以我的文章对此就没有进行探讨。我直接使用公认的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建立了宪政或者有限政府。
对中国如何确立宪政的问题我简单说几句。我认为,中国建立宪政应该走自下而上的道路。为什么是自下而上,不是自上而下呢?我考察了欧洲中世纪以来宪政的发展历史,和美国的历史,我发现,这些国家建立宪政的历程基本都是自下而上的。没有哪个统治者、国王自愿放弃权力,宣布实行宪政或者民主。即便有这种情况,在我看来,也不会建立稳定或者成熟的宪政政体。回到中世纪,宪政都是从地方开始的,城市共和国、自治市开始建立宪政,限制城市政府权力,保障市民的自由。乡村的人可以逃到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以获得自由。所以,人们当时疯狂地涌入城市。有了地方宪政后,才有了更大范围共同体的宪政,才有了国家,甚至像欧盟这样超越国家的宪政。美国同样是超越国家的宪政共同体,其宪政历程基本也是如此。现在讨论美国宪政,一般都关注其1787年的宪法和之后的宪政历史,在我看来,这种理解比较片面。美国宪政的根源早在殖民地时代就确立了,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就是北美殖民地的第一部宪法。此后,又有数百上千部的地方乡镇、城市的宪法,奠定了美国宪政的基础,以至于1787年的宪法里,很多内容都是建立在此前殖民地时代,甚至是1776年后各州的宪法基础之上的,并非全是创新。即便是联邦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某种意义上,也于殖民地时代被实践过。因此,考虑中国的情况时,我也持这样的看法:中国的宪政之路应当是自下而上的,先推行地方自治,让每一个村庄、乡镇、城市和省都实现宪法意义上的高度自治,即每个村庄都可以制定宪法。今天,我们对宪法有很大的误解,总觉得国家才有宪法,这是非常错误的。在美国,除了联邦,每个州都有宪法,不仅如此,每个州下面的每个市、每个县也都有宪法,名字不一定叫constitution,可以叫charter等。欧洲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每个城市都有charter,那就是他们的宪法。这其实相当于公司的章程,天则的章程就是天则的宪法。每个共同体都可以有自己的宪法。认为只有国家才有宪法是非常狭隘的。比如,欧盟可以有宪法,但欧盟不是国家,欧盟是超国家,是正在走向联邦的政体,美国也不是国家,不是中国、法国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她的英文名字——TheUnitedStatesofAmerica告诉我们,她是由一堆国家组成的。美国的建国理念完全不同于霍布斯和博丹的国家理论,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主权,而美国是主权分享的联邦政体。这种政体正被欧盟效仿,瑞士更是如此,所有的联邦制国家都是这样,都不是一个民族国家,而是一堆国家的联合体。我认为中国将来也应走这条路。刚才培峰提到,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实,我更认同我一个朋友的说法:中国是地球上最后一个帝国。怎么把一个帝国转变为一个联邦共和国,是最大的问题。今天我们看到少数民族地区不稳定性的存在,如果这些地方有高度的自治权,像联邦制国家的州(邦)一样,可以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我想他们并不愿意闹事搞分裂。很多人对联邦制有误解,认为建立联邦制就是分裂国家,其实恰恰相反,联邦能让人们更和平地共处。在现在的联邦制国家,我们几乎看不到闹分裂的,而恰恰在单一、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分裂、不稳定的因素是最强的。这不仅是经验的观察,而且是理论上能站得住脚的。
王志伟老师提到的制度和人的关系是个大问题。从根本上讲,制度的问题就是人的问题。虽然,制度是人在制定,人在执行,人在改变,都是人在其中发挥作用,但这绝不意味着制度不重要。因为人是有弱点的,所以制度是必要的。如果我们相信人性善,如麦迪逊所说,假如每个人都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政府,不需要制度,如果是天使在统治人,我们就不需要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不需要宪法和任何其他法律。恰恰因为人性当中有恶的一面,所以我们需要制度。只要一群人想和平自由地生活在一起,制度就是必不可少的,除非他们都是完人,而现实中不存在这样的完人。说人更加根本是因为,现在大家讨论社会问题时常把责任推到制度上,说这和制度有关,不是个人的问题。可反过来想一下,制度的运作难道不是靠每个人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在配合吗?因此,想改变制度,每个人要能自觉认识到这个制度有问题,自己不能继续做它的帮凶。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人决定了社会有什么制度,人当然比制度更重要。人是目的,制度只是让人活得更好的手段而已。所以,我完全同意王老师的说法。
至于制度和政策关系,这是中国社会的独特现象。西方治理社会更多是靠硬性的制度,虽然也有弹性的存在,但不像我们的社会,潜规则如此丰富、顽强,以至于很多时候取代了正式的制度,使严格意义上的制度变成了装饰品。宪法就是这样的装饰品,有权力的人都不会相信宪法,他不会觉得宪法和自己有什么关系,他只关心顶头上司对他是否感兴趣,他是否可以讨好上司以获得升迁,他并不关心自己是否在严格按照宪法履行职责。政策为什么在社会作用如此之大?我们关心的往往不是修宪,而是十几大或者几中全会,它们并不能取代宪法和法律,可它们决定了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我们现在仍然在靠政策,而不是法律来统治国家。我正在写一篇小文章,讲如何从政法治理转变为法政治理。我们现在仍然是政法治理,政治决定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决定政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模式?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的讨论。
联邦和发展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可以专门进行讨论。有意思的是,很多发达的国家都是联邦制国家,这里的“联邦制”我倾向于从实质意义,而非形式意义上去理解。从形式意义上,很多人不认为英国是联邦制国家,但从实质意义上看,英国完全是联邦政体。这点从苏格兰议会上就可以看出,苏格兰议会和英格兰议会几乎平起平坐。2007年,苏格兰数千人上街,要求完全独立,因为他们觉得自治权依然不够大。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就更不用说了,这些繁荣富裕的国家都是联邦制。联邦和宪政是密不可分的,或者说,宪政一定意味着联邦政体,单一制政体和中央集权政体本身与宪政是背离的,因为它假定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存在。
关于哈耶克的知识论,我想他并没有否定全国性的政府,他只是从知识论的角度出发,反对中央计划经济。而是否需要中央指导则要看我们怎么理解指导,究竟中央对经济的控制有多大。这些都是程度的问题,而不是有无的问题。我个人倾向于认为,经济领域的事情和政府没有太大关系,政府只要保障了财产权和公民自由,老百姓知道什么行业赚钱,自己会发展。我基本反对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甚至反对政府提供、垄断很多福利,像保险、医疗、教育等,因为政府根本不胜任这些工作。政府的介入实际上会摧毁我们的教育和医疗,看看我们现在的教育状况就知道,政府控制的教育是非常可怕的。
我非常同意业进的批评,从宪政到经济发展的逻辑链条上有很多的跳跃。我在文中也一再强调,宪政可能和发展间接相关,我没有主张两者的关系是直接的,可能宪政中的某些因素,比如财产权,和发展有直接的联系。但很多其他因素,像分权,并不一定和发展有直接的关联,而是通过其他因素的影响,促进发展。你提到的非个人化交易扩张非常重要。人们有了自由和财产权的保障后,才会扩大这种交易,有了非个人化交易的分工,才能促进贸易和经济的发展。文中的讨论是初步的,我没有把更多的细节纳入其中,不然文章就太长了。也许将来进一步研究后,我会把中间链条补充进去,这样,逻辑上的内在机理可能会更完善一些。但一个问题仍然存在:宪政里很多因素对发展的作用是不一样。比如,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三者中每一个和发展的关系可能都不同,因此,会形成很多链条。这样,分析会变得非常繁杂。宪政能推动发展和自由,这是毫无疑问的,我引用的孟德斯鸠的话就是说,有了自由,人们才会开垦。为自由和发展找出逻辑上的链条是可以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必要。人们有了自由后,当然会努力增加自己的财富。因为获得物质是存在的前提,要想存在,就必须获得物质,而要想更好地存在,就必须获得更多的物质,所以自由可以直接导致经济的发展,不需要更多的链条去解释,这几乎是显而易见的逻辑。最后,业进提到的杨小凯的研究对我非常重要。
培峰提到了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分权,这点非常重要,它承认了在政治国家之外,市民社会的存在。我认为可以在宪政分析框架内解决这个问题。宪政通过确保人们结社自由等自由,事实上保证了非政府领域的必然存在,保证了非公共选择的领域,私人选择空间的存在。比如,人们可以自由成立宗教组织。宪政的存在必然意味着市民社会的存在,而宪政的框架,也必然意味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野,以及两者互不干涉的领域的存在。普特南关于社会资本的研究,同样也是市民社会的问题。
宪政通过促进公平来促进长期发展的视角也非常好。我们现在发展了,但很多人认为这种发展对自己是不公正的,它只对有权有关系的人有利,对很多没权没关系的人不利。这种发展势必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今天,很多人都会有这样那样的不满。
至于以多长时间作为时代划分的标准,我没有固定的答案,只能说比三五十年更长,一个世纪,三个世纪或者五个世纪。究竟多长更合适,我也不知道,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进行选择。但无论如何,把发展的问题放在历史长河中考察,三五十年的时段太短了。
张老师刚才说,我的分析框架甚至可以解释中国的情况,谢谢您提出这样的思路。我之前还在担心这个分析框架用在中国可能不太合适,但经过您的阐述,我觉得用它分析中国是完全可以站得住脚的。这三十年,我们虽然没有没有确立宪政,但在经济方面的权利自由比以前肯定有所增加。这样非常有限的权利自由的增加就已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假如增加更多,那经济会有更大的发展。有人说,经济发展了,所以不再需要民主宪政了。我的反驳是,如果有了民主宪政,人们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我们的发展会更快,而且更公平、更均衡。
关于西欧和中国的比较,我认为学术界有很大的误解,即认为中国两千年来是封建社会,并且经常使用一个错误的概念叫“封建专制”。封建一定不专制,封建社会是分权的,不可能专制。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是无法专制的,只有到了17世纪绝对主义时代,封建制度被打破后,才开始了专制。而中国自从汉代建立了纯粹的郡县制之后,就不再是封建社会。前几天,我看民国时期张荫麟先生给中学生写的历史教科书——《中国史纲》。书中就提出,秦以后的社会是封建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中国历史上,只有周代可以被称为封建社会,以后的都不是封建社会。看来是一些“伪历史学家”和历史教科书把人们误导了。
张曙光:
不仅是伪历史史学家,马克思还在讲“亚细亚”,虽然后来斯大林把这个说法改了,可中国的学者却从那时开始宣称“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但实际上,马克思称“亚细亚”存在普遍的奴隶制,并不是封建制。
王建勋:
对,说“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个极大的错误。《联邦党人文集》中曾提到,联邦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封建。联邦其实是在封建的基础上,让不同的共同体能自由、和平地生活在一起。封建的基本特征是封君与封臣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奠定了西方宪政的基础,没有它,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刚才张老师也提到,封君封臣的权利义务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封君违反义务,封臣完全可以反抗,推翻封君。反抗的合法性就是从这时开始的。我们今天经常丑化封建社会,丑化中世纪,这是极为错误的。
最后,茅老师提出用死亡数字作为衡量发展的指标。这是个很好的替代变量,但可惜的是,我没有这样的数据资料,所以无法采用。
我就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张曙光:
我再补充一句,讲西欧的发展时,我们都提中世纪,但其实它的根源还是希腊和罗马。今天讨论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有些在理论上还很模糊。宪政和发展的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命运,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今天的讨论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09年09月11日
热点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