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立平,龙文军:论利益联结机制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布时间:2020-06-17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 要: 以广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例,对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进行分析,寻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难点,分析其原因,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 利益联结

  

  引言

  

  经济利益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实质和核心,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核心。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始终是国内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和实践运行中的难点。一切企业和农户的经济活动都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只有存在共同的利益,并使总体和个体的利益最大化,农业产业化的不同产业组织之间的联接才有可能。利益关系如何由非市场关系转为市场关系,让利益机制问题由市场主体解决,建立较稳定的主体利益关系,是农业产业化高层次发展的必然选择。公司带农户,重要的是要靠利益纽带去带动。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不能局限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上,而是从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上形成“产业链”,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建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既保护农民利益又维护企业利益,形成互惠互利、同舟共济的关系[1 ] 。本研究认为,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接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要求,也是企业与农户实现“双赢”的基础。

  

  一、利益联结机制包涵的主要内容

  

  农业产业化的利益联接机制可分为利益创造和利益分配两个方面,其构成内容包括以下4 个方面(如图1) :

  

  图1  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所包含的内容

  (一) 利益制衡机制

  改革开放前,农工商之间基本上是国家计划控制下的产品买卖关系。国家通过价格、商品调拨等手段,使农业和农民处于被剥夺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交易中,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落后性,使农产品加工、营销业的平均利润大大高于农业初级产品,农业比较利益低的问题愈来愈突出。而农业实行一体化经营后,将农产品加工、营销纳入农业产业系统,把与农业相关的上游开发与下游增值联系起来;通过契约合同等法律形式,把农产品加工、营销多次增值所形成的利润向农业初级产品转移,使农民在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都得到实惠;改变农民过去那种卖原料、卖初级产品的单一生产经营格局,通过利益互补,使农业成为农工商产业链上平均利润的分享者;提高农业比较利益,从而增强农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逐步实现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 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机制必须通过分配方式来实现,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系统中最核心的问题。由于发展模式不同,在各种龙头组织和农户之间形成了多种利益分配方式:如确定保护价格、利润返还、预付定金、免费扶持、股份合作、返租倒包等。不管选择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机制,必须牢固树立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合理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千方百计保护农民利益,妥善处理好农业产业化链条上其他各种利益关系。

  (三) 利益调节机制

  在调节农户与加工、经销企业利益关系方面,农户应获得与加工、经销企业大体相当的平均利润,但从稳定农户生产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应该让利于农,扶持农业生产,同时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及时向农户反馈市场信息。在供过于求时,要稳定或适当降低收购价格,指导农民减少生产总量,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在供不应求时,则适当提高收购价格,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原料,并实行保护价收购,设立风险调节基金。在调节龙头企业之间利益关系方面,实行谁扶持建设商品基地,谁负责收购、加工、经销,其它部门和企业不得乱插手。在调节龙头企业和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配套服务部门之间利益关系方面,通过协商明确职责,实行有偿服务,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 利益约束机制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是一个整体,为了其健康发展必须兼顾方方面面,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强调保护农民利益是从农民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而言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要维护企业利益。如在农产品市场紧俏,价格上涨时,有些农民就见利忘义,不履行购销合同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必须用健全的章程、法规契约规范各方经济行为,使各利益主体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在利益分配、经营纠纷和违约处罚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各种利益分配机制的表现形式

  

  利益联结机制的选择取决于公司、农户对于风险的规避及开发的产业特性,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当前,广西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本研究介绍突出的四种表现形式:

  (一) 市场交易联结方式

  在这种利益联结方式下,农产品加工者、营销者与生产者(农户) 之间的连接关系是相当松散的,他们之间没有成文的合同约束,互相之间的经济利益是靠市场交换联系起来的,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所依靠的也主要是市场机制,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收购农民的农副产品,然后进行加工、销售,同时向农民反馈市场信息及提供技术指导,从相互之间的等价交换中,他们得到各自的利益。就广西来说,当前绝大多数龙头企业对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实行一次性收购,双方不签订什么合同,产品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企业与农户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和经济约束。广西有65 %的农业龙头企业属于这种买卖关系。市场建设拉动了一方经济,富了一方农民,实现了助农增收的目的。

  广西田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自1999 年11 月20 日开业营运以来,年平均果菜交易量达100 万吨,成交额在10 亿元以上,产品销往全国150 多个大中城市及越南、俄罗斯、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成为中国西南最大的农副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对田阳及周边县市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水果、蔬菜流通起着较大的促进作用。全县蔬菜生产由1998 年的15 万亩,增加到2004 年的35 万亩,水果生产由8 万亩增加到22 万亩,年总产量80 万吨,农民的收入由1998 年的人均700 多元增加到2004 年人均1685 元。田阳农副产品市场通过“市场(企业) + 农产品经纪人+ 农民”的生产模式把农民带进市场,为了更好的掌握市场信息,摸准市场动态,将全国各地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生产者和经营者,该批发市场管理处成立了由生产专业大户、农产品经销者、农产品经纪人和农产品运输户组成的盈利性的农产品销售协会和香蕉专业合作社,利用批发市场信息灵的优势,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为会员提供服务,以会员带动其他农户,辐射周边农民的生产和销售,形成生产与流通紧密联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平台。农产品批发市场又带动了运输业、包装业的发展。全县有2315万户农民进行农产品商品化生产。玉林中医药材市场、北海水产品批发市场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二) 价格联动方式

  “订单农业+ 价格联动。”[2 ]实质就是购销合同、价格联动,企业与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它包涵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订单,就是企业与农民或代表农民的中介组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农民按合同要求组织生产,企业按合同要求向农民提供有关服务并以能补偿产品生产成本的价格或略高于成本的价格保护价收购农民生产的产品,称为首付价或保护价;二是价格联动,是指农产品收购价格与加工产品销售价格挂钩联动和农产品优质优价、价款二次结算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制定农产品收购底价对应的加工产品销售基价,如果联动兑付价格高于收购底价的,按实际销售联动价格进行第二次兑付;如果联动兑付价格低于收购底价或与收购底价持平,首付价就是最终结算价。简言之,就是“一付二保三联动”。一付就是企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或预付定金,并提供技术服务等;二保就是企业按合同要求保护价收购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三联就是农产品与加工产品价格联动。“订单农业+ 价格联动”机制萌芽于1993年,成熟于2001年,并于2002年在广西的蔗糖产业上全面推广。广西柳州凤糖股份有限公司自1997年实行“订单农业+ 价格联动”机制以来,企业和农民关系理顺了,当地农民发展甘蔗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种蔗面积不断扩大,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速度加快,产量增加、质量提高,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不断增长,企业迅速扩张。广西柳州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家中型制糖企业一跃成为全国最大的国有控股制糖企业。

  (三) 合同契约联结方式

  这是当前广西农业产业化经营普遍采用的主要运行方式。公司根据自己加工产品的需要与一些大规模生产专业农户、农场签订种养合同,明确规定各自的责、权、利,发放一定的周转资金和进行技术指导,然后将生产的产品按合同价收购。实际上是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维系“龙头”企业与农户契约关系的核心是合同保护价格。“产业一体化”合同都明文规定“, 龙头”企业保证按最低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当市场价高于合同价时就随行就市,市场价低于合同价时就按最低保护价收购。

  桂林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借用广东温氏的经验,并从自己的实际出发,采取合同契约的利益联结方式,依托“公司+ 农户”的生产模式与周边农民挂钩合作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产、供、销一条龙,科、工、贸一体化的经营运作,获得了极大成功。1997 年,临桂县社会肉鸡产量不到200万羽,2003年,桂林温氏公司上市肉鸡达到1700万羽。通过合同契约的利益分配方式,合作养鸡户从1997年的100多户发展到2004年8月的2000户(其中临桂县1500 户,灵川县500户) ,6年多来,合作养鸡户从公司获利超过8500万元。公司1997年产值380万元,利润10万元,2003年产值达到1.5亿元,利润达到450万元。7年来,除了三户农户将鸡拿到市场高价出售,未能履约外,98 %的农户信守合同,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2004年初的禽流感爆发以后,温氏集团桂林分公司仍然按照合同收购农户饲养的鸡,尽管公司利益受损,但是由于信守合同得到了农户的信赖。真正实现了公司与农户利益共存,风险共担,信用承诺,共同前进的局面。

  (四) 代理的利益分配方式

  这种代理的利益分配方式是中介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技术经济协会、合作社等)带动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即从事同一农业生产项目的若干农户按照一定的章程联合起来,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如蔬菜专业协会、果品加工合作社等。在这些中介组织的带动下,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一体化经营的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经济利益主体主要是公司、中介组织与农户二方。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通过组织章程及合同连接起来。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主要是:中介组织将农户的产品收购后统一向有关企业销售,中介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盈余实行“按交易量返还及按股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也就是说,中介组织的中介盈余,在提取一定的中介组织积累后,一部分按交易额返还给成员,另一部分按成员入社股金进行“分红”,并且以返还为主,以分红为辅。在“公司+ 协会+ 农户”的模式中采取这样的利益协调机制,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公司与协会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协会与农户的关系则为组合关系,公司代理加工、出口等业务,并收取固定的费用,余额全部返还协会,再通过协会分配给农民。桂林莱茵集团就是采取这种方式。集团以罗汉果深加工为主导产业,通过统一的技术指导和种苗扶持及保护价收购等方式,组织和带动农民形成“公司+ 协会+ 农民”的生产模式,形成GMP平地种植组培罗汉果的创新服务中心和罗汉果种植协会。公司与协会签订了鲜果收购合同,协会与入会的农户签订收购合同,保底收购价为10元/公斤。2003年兴安县及周边县(市) 有2万农户种植罗汉果,据统计,凡与桂林莱茵罗汉果协会签订合同的农户人均仅罗汉果一项的收入就达2000元。荔浦县的马蹄营销协会的建立同样在当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利益分配上让利于民深得农民的信赖。

  

  三、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的难点

  

  (一) 主要难点

  1.龙头企业与农民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矛盾突出。在广西的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民的产权和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加之各自利益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双方在权力、责任、利益等问题上站在各自立场上,要求权利,争取利益,推卸责任。

  2.龙头企业与农民双方运作行为难以约束。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农户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大多只能在龙头企业印制好的格式条文上签字同意,缺乏平等谈判。在约束力较差的运作中,龙头企业有时在经营运作上出现违反规则而不遵守承诺的做法,农户的撕毁合同则更为常见。

  3.龙头企业与农民双方经济利益分配难以做到公平。就广西农村现状来看,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得到一定的实惠和收益。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偏向企业的分配,发展壮大了龙头企业,却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

  4.龙头企业与农民相互的愿望和要求难以满足。农民的分散经营难以满足大规模的集约化经营企业的要求,精细农业的模式很难得以推广和应用,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得不到提高。

  5.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的联结关系难以稳定。龙头企业在利益分配上和运作上的主动地位,使得农户处于一种被动服从地位,从而对一体化经营的整体性认识不高,加之农户本身固有的小农思想,使得在市场波动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农户舍弃了自己同企业的协作关系,转向利益一边。

  (二) 原因分析

  究其原因:一是龙头企业整体规模小,水平低,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带动辐射能力弱,例如广西蔗糖加工企业共有95家,分布在66个县市,平均日榨能力为3800吨左右,与泰国的13200 吨和巴西的9000吨相比,相差甚远。

  二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生产能力弱,市场观念普遍淡薄。广西农村现行的“人人包地,户户种田”的经营格局造成了以农户为主的农业生产单位极其分散,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现有的基础上很难实现。

  三是政府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到目前为止,对产业化经营重要性的认识,自治区一级已基本达成共识,一些地方的认识还不到位。

  四是利益监督机制不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还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体系。

  

  四、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基本要求和政策建议

  

  (一) 基本判断

  从理论上说,合理的尺度是各环节参与主体都得到产业投入的平均利润率,但目前达到这个标准者几乎没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采取多种利益联接方式,体现着龙头企业与参与农户之间不同程度的共同利益关系。参与农户分享到一部分加工、销售利润是以公司与农户相互需要为基础的共同利益的必然结果。在农业产业化经济共同体中,农户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生产和提供产业化所需要的合格产品,龙头企业不必自己租买土地创办农场、牧场、渔场,省去大量资金,相应地降低了运行成本。参与农户也不必担心产品的销售问题,并能分享部分加工销售利润。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利润是参与者共同创造的,不能简单看成龙头企业的独家利润。任何一个产业都是一个链条,从原料生产、加工、销售,一环受损,满盘皆输。龙头企业与农民是“鱼水关系”,不是简单的“市场博弈”、“价格博弈”关系。农民是产业化组织结构中的产业基础,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

  要从长远考虑。在农户与加工、营销企业之间逐步形成利益共同体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向。

  (二) 构建合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本原则

  1.平等互利原则。龙头企业与农户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3 ] ,在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中,具有对等的谈判地位,在商议利益联结方式和分配方式中双方的利益都应受到尊重。为了明确“利益共同体”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利益等关系,在平等商议、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双方应以“契约”或“合同”作为规范和约束双方行为的依据。在处理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关系时,要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双赢原则。

  2.自愿原则。由于在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中,经济利益的联结方式和分配方式不同,因此,农户选择哪一种联结方式和分配方式,要尊重农户意愿,由农民自由选择。

  3.提高龙头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原则。按照“五有”标准(有标准化的生产基地、有达到国际水平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先进完善的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有严格的产品质量跟踪服务) ,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并创出一批农产品名牌。

  4.依法办事的原则。龙头企业与农户要信守合同,如有违约,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5.农民增收原则。农民增收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加大发展订单农业,促进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连接,使农业产业化在农民增收中贡献份额明显上升[4 ] 。

  6.体制创新原则。要大力推进农村体制创新,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快形成符合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三) 政策建议

  1.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现有大型龙头企业产业升级和转型。盘活中小企业存量资产,激活现存的农产品加工能力。

  2.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中介组织。要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提高其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5 ] 。

  3.加快发展优势农业产业带。要进一步提升优质农产品原料基地规模,促进特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塑造和培育产业品牌、产品品牌、产地品牌形成,以基地发展促进特色产业形成。

  4.加强人才培训。切实加强对农业行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者、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农民经纪人的培训,培养一支规模庞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够引导和帮助农民实现利益联结的人才队伍。

  5.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要用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检验利益联结的效果,定期开展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的模式,实现企业和农户“双赢”。

  

  参考文献:

  [1]陈贤昌.中国农村再改革的途径选择:农业产业化[M] .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12-14.

  [2]邹荣林.订单农业+ 价格联动,农业产业化实践与理论的重大突破[J] . 广西农业科学,2003年增刊.

  [3]林定根.认清形势,抓住关键,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J] . 农村经营管理,2004 , (6) .

  [4]刘继红.探索创新,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J] .农村经营管理,2004 , (5) .

  [5]浙江省农业厅.鼓励引导,逐步规范,积极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J] .农村经营管理,200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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