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退出权、合作社与集体行动的逻辑
发布时间:2020-06-1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内容提要】当前国内农村研究界存在一种个隐含的研究前提,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农民,可以通过自愿的办法建立农村社会的内生秩序,从而实现公共品的最优供给。这一隐含的研究前提混淆了公共品与私人品的差别,忽视了对乡村秩序社会文化基础的考察。其后果不仅在于无法正确解释新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而且无法为目前中国农村的发展提供有用的对策。
【关键词】退出权 合作社 集体行动 公共物品 乡村治理
乡村秩序成为当前学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其核心是如何解决农村的公共品供给。学界用农民合作、集体行动逻辑和乡村治理等语,来讨论乡村秩序的维系问题。
但是,在当前国内学界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向来讨论乡村秩序问题时,往往忽视了不同角度的勾通,且缺乏自下而上的内生视角。本文试图清理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来初步讨论乡村秩序内生的机制及维系乡村秩序的应对办法。
一、从“退出权”谈起
林毅夫在评述1959—1961年中国农业危机时,提供了如下假说:
既然农业生产中的有效监督太昂贵,农业集体组织的成功不可避免地要依靠集体成员建立的心照不宣的自律协议,但是只有当集体组织成员在其他成员不履行协议就有权退出集体组织时,自我实施的协议才会得以维持。在合作化运动的开始阶段,退出权一般是受到充分尊重的,相应地,自我实施的协议在绝大多数集体组织里得以维持,整个农业绩效得以改进。但是,合作化运动的开始阶段就存在固有的危险。由于集体组织成员在时间偏好、能力和其他禀赋上的差异,一些集体组织成员就利用集体组织中的监督不足努力逃避自我实施的协议所规定的责任,结果即使运动整体绩效是成功的,也仍然有一些集体组织解体。一部分集体组织的解体犹如集体化运动的安全阀,它使自我实施的协议的潜在违规者认识到履行协议符合自身利益。但是热心于集体化运动的政治领导者受到初始成功的鼓舞,对一些人退出集体组织作出不同的理解,视这些人为运动的敌人。为了阻止其他集体组织进一步瓦解,退出权被剥夺,于是集体化从一个自愿的运动变成一个强迫运动,安全阀被取消。从而农业中普遍的偷懒得以发生,农业危机因此到来。[1]
林毅夫对1959—1961年农业危机的解释过于牵强。经济活动是嵌入于社会之中的,合作化运动中,农民被鼓动起来,具有冲天的热情和干劲(虽然并不一定是好事),在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和对政权的极度信任中,偷懒的少数人的存在,并不影响大多数人的热忱。何况合作社的规模很小,是一个熟人社会内的合作,包括舆论在内的村庄传统力量尚十分强大。社员因为担心合作社中不偷懒成员的退出而致合作社瓦解,回到低效率的家庭经营,从而不得不勤奋劳作,这与1950年代合作化时,主要是那些生产率较高、生产工具较好的上中农的退社的实际情况,有着巨大的差异[2]。
林毅夫的问题不在于用退出权来解释1959—1961年中国农业危机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而在于林毅夫相信,只要给社员以退社自由,就可以通过安全阀机制,防止合作社中的偷懒行为,从而可以保持大量高效率的农业合作社,这样就会有益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或者说人民公社搞错了。
那么,我们来看人民公社要解决什么问题。第一,人民公社要解决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问题。没有通过人民公社来为工业化提供的原始积累,中国的工业化就不可能在短短二十多年完成。当人民公社作为一个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组织来起作用时,完全依赖自愿,有何可能?
第二,人民公社最为重要的作用,是要解决困扰中国农业发展几千年的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问题。换句话说,是要通过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来解决困扰中国农业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些整体和长远利益,不是传统的家庭经营可以完成的任务,也不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完成的。正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才使1980年代承包制可以释放巨大的能量。中国几千年小农经营,一直没有解决农业发展问题(或温饱问题),而是经过20多年人民公社以后,一下子就解决了温饱问题,原因即在于此。如果没有经过人民公社,而是在1960年代初即搞“三自一包”,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就无法改善,构成1980年代农业大幅度增产的大部分基础(如可灌溉耕地由18%增长到46%,化肥的大量生产等)就不存在,13亿人的温饱问题就继仍然不能解决,其结果不过是再延续走了几千年的农业发展的老路。
也就是说,人民公社不仅解决了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问题,而且为最终解决农业问题提供了根本的基础。人民公社之所以可以提供这个根本基础,是因为中国自晚明以来就一直存在人地关系的高度紧张,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只有将农村劳动力组织起来,改善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典型是水利建设,但远不止是水利建设),才可以既有效利用农村大量过剩劳动力,又为将来彻底解决农业问题提供可能。温铁军和黄宗智的著作,事实上已经说清楚了此点。
回到林毅夫的问题中去。林氏认为,只要给社员以退出权,就可以形成安全阀,从而保证合作社有效率,实在是对农民的合作能力太乐观了。抽象地讲,农民合作较之单干,会更有效率,因为合作起来可以做很多单个农户无法做到的事情。不过,合作是要成本的,主要是克服搭便车的成本。不仅仅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社会,而是放诸全球,在农业生产中进行高度自愿合作的成功事例也很少。中国古代的家族也很难进行农业生产上的深度合作。甚至家庭规模较大就会出现内部矛盾,并因此分家。离开特定的社会和文化条件,仅仅是理性算计的个人,不可能克服合作社内的搭便车及其引起的连锁反应。以小农为基础进行农业生产合作的收益,不足以抵削合作社内偷懒者所引起的往往会情绪化的摩擦。或者说,在现实的村庄社会中,没有人会理性到因为担心自己偷懒导致不偷懒者退出,从而使合作社解体,并因此最终损害自己利益,而不偷懒。如果农业生产很难监督,偷懒行为就会到处发生,合作社因此很快就会解体,这就是为什么全世界传统社会中农业生产都以农户为基础的原因,除非有了强大的传统力量为理性的小农提供道义上或舆论上的约束。
将林毅夫的逻辑总结如下:
1、农业生产的监督困难。
2、合作社较个体经营有效率。
3、如果有社员偷懒,合作社中的不偷懒者就会选择退出,从而使合作社瓦解。
4、合作社的瓦解,使全体成员利益受损,尤其让那些偷懒的社员利益受损。
5、少数合作社的瓦解,使其他合作社中倾向偷懒的社员,要么面对偷懒→合作社瓦解→利益受损的结局,要么履行自律的协议不偷懒。
6、没有人偷懒,合作社就会十分地有效,农业劳动生产率就会较高。
林毅夫逻辑的关键,是少数合作社的瓦解,构成了其他合作社偷懒者不敢偷懒的安全阀,从而形成合作社有效运转的均衡。
但是,在任何一个合作社中,偷懒的少数总是存在的,每一个人计算利益的偏好(尤其是贴现率)是不同的,有人准确估计合作社解体的风险,而大多数人则只关心个人的眼前利益,在农业监督困难的情况下,能偷懒就偷懒,先搭一回便车再说。有一个人偷懒,就会引发连锁的偷懒效应,因此,合作社的瓦解就势不可挡。最终不是因为一个合作社瓦解而成为其他合作社不瓦解的安全阀,而是一个合作社瓦解,立即带来所有合作社的瓦解。只有那些极少数合作社内有着极高合作偏好的热心社员通过社会、文化乃至政治的动员,来维护合作社运转,才可能会额外得些好处,正如改革开放以后,华西村与南街村的情况一样。
林氏期待的一个合作社瓦解带来其他合作社的高效运转的均衡,是不稳定的,相反的均衡倒是常理,即合作社全部瓦解,农业回复到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小农之中。
综上所述,离开外力强制,新中国成立的合作社,将因为社员的自愿退出,而全部瓦解,为了防止出现合作社的瓦解,不允许社员的自愿退出,就成为最后选择。因为合作社及后来的人民公社不仅要担负为新中国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的任务,而且要借此组织过剩劳动力来彻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就使得不允许退社成为决策者唯一可以选择的办法。
二、合作社与集体化
重要的是,我们要搞清楚合作社与集体化的区别。程漱兰教授曾在其著作中讨论过合作社与集体化的区别,一般来说,合作社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而集体化是以强制为基础的[3]。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社,必须合作起来获得大量收益,并可以抵消合作成本为前提。合作起来的收益还不抵成本,则自愿的合作就会变成自愿退出,合作社解体。合作社的收益来自于个体农户无法完成或完成起来不经济的事务,比如,个体农户购买化肥,可能不如若干农户联合起来购买廉价,因此,农户成立供销合作社就会有利可图。合作社的成本有两大块,一块是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一块是协调成本。所谓协调成本,包括成本如何分摊,利益如何分配,管理如何进行,决策如何作出等等的成本。
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30户左右的农户联合成立合作社,可以通过户主会议来决策合作社的事务,从而节省协调成本。不过,即使30个户主,在每一件具体事务的决策中,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况且,不可能以户主会议来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因此需要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来决策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管理委员会是否认真负责地经营合作社?30户农户是否愿意出面强有力地监督管委会,而不是指望他人整天为合作社的事情跑前忙后,而自己只想着得到合作社的好处?合作社的不同农户之间是否会有在管理与决策合作社事务上的默契或责任?是否每个农户都小算盘打得噼啪响,在分配利益或作出决策时,一定要为自己多争一丁点好处,而减少尽可能多的责任?当每个人都据理力争自己利益时,除非合作社有巨大的收益,否则就会有积极分子退出合作社,以免那些一心想得好处搭便车的人只得好处而不付出。合作社也就因此瓦解。
考察当前的中国农村,在市场经济已经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几乎所有小农需要的服务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得,且农户可以组织起来的规模不是很大,合作社可以提供的服务,正是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小型服务(比如购买化肥),这种小型服务的利润空间已经很小[4]。
反过来,当前市场经济已经严重切割村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户越来越成为单个的原子化的个人,村庄不再能够束缚村民,村民也越来越流动。简单起说,农民越来越成为精于理性算计,关注短期利益的经济人,而不愿意从大局、从长远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利。这就使得农民在成立合作社后,在责任不明确(也不可能明确),缺乏认同感(因此需要有明确的责任条款来弥补)的悖论中,产生出巨大的合作成本:每个人都想得好处,而逃避责任。合作社很小的利润空间,很快便会被合作社内的高昂协调成本消耗,合作社的瓦解就是必然的了。
合作社的瓦解或根本就成立不起来,并非农户之间就不进行合作。在当前中国农村,农户之间的合作是十分普遍的,不仅在生产上有合作(比如共同使用耕牛),而且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合作。
与合作社略有差异的是,农户在生产生活中的合作,远不如合作社正规,也不是以经济人的面貌出现,而是以人情,好关系,朋友亲戚兄弟同学等面貌出现。这些人情和好关系所具有的认同,大大地减少了农户在生产生活中进行合作的协调成本,从而可能在只有较少利润空间的情况下,相互帮助办成很多有用的事情。
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农户自发的合作行为,都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这样的合作行为,一般只能提供竞争性和排它性的服务。如果合作社或农户自发合作提供的服务,是非竞争性及非排它性,则因为难以排除搭便车者,而对合作者的利益构成损害,这样的合作也因此难以发生。
公共品的供给,往往与地缘有关,比如道路、水利设施、治安、道德教化等。地缘在当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又是与中国农村基层行政建制深深挂钩的。人民公社集体化,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所有农户都属于某个生产队,且农户不能退出生产队。生产队就是一个集体组织,既是行政建制的一部分,又是经济组织的一部分,是政经合一的组织。由这个政经合一的组织提供农村公共品,就十分方便,因为它排除了外在的搭便车者。不过,人民公社内部的确存在如何监督偷懒者的问题。好在生产队与传统社会中的自然村重合,从而可以借传统的地缘关系和熟人社会的压力,相对有效地克服了生产队内的偷懒问题。
当前农村的行政村(村委会)是延续人民公社而来的,经济性的功能基本丧失,而只是一个行政建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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